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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查阅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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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政务公开查阅工作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在内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查询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各单位、各乡(镇)查询室负责本查询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查询室应当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要求: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政务查询室”标志,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信息查阅场所工作制度。 (二)配备专职人员提供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置盲文阅读器等设备以方便查阅人查询信息。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 (四)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做好政府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数据。 (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八)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将新生成并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送档案室。档案室将新文件分类、登记、整理并上架公开。 第四条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查询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六条在查询室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由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并自发布起之日执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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