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实现我矿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经公司研究决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
第三条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四条防护措施
(一)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安全办根据我公司的具体情况识别、确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严格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二)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有职业危害的职工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
2、电气焊操作工在作业中应注意作业环境,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作业环境中操作时,必须佩戴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3、进行噪声较大的作业时,离心工要正确佩戴防护耳罩。
4、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安全办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第六条安全检查措施
1、安全办除进行的经常检查外,每年还定期组织其他部门进行联合检查,这种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
2、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并且必须建立由项目主管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以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
3、安全生产检查应当始终贯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且及时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应该定出计划。
唐山宝丰管桩有限公司
安全办2011-3-20
第二篇: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1,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职业卫生防治主体责任,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所有劳动者享有依法维护自身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4,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并接受监督.
5,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按规定应设置职业危害公告栏和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标识.
6,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7,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8,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人员,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障作业人员的健康档案.
10,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1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1,为作业人员发放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2,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正确使用.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劳动防护用品.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维修时,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并安排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本单位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对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每月组织车间,班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大排查,建立排查治理台帐.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对作业岗位职业危害的日常排查治理工作负责,排查情况记录存档.
4,作业人员负责本岗位岗前,岗后职业危害排查,建立排查记录.
5,对排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上报,及时治理,避免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6,对排查发现的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查清危害因素的来源,制定正确的治理方案和措施,明确隐患治理责任人和治理时间,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3,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4,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
5,按照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布.
6,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7,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承担.5.2.5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3,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4,作业人员要认真遵守职业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5,未经职业卫生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6,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
7,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第三篇:职业危害治理方案职业危害整治方案
加大对职业危害的了解认识,做到安全健康,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以便集中力量及时解决严重影响职工健康、安全的问题,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吸取往年教训,加大职工对职业危害的重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切实提高公司在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我公司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综合防治能力,切实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机制,保护我公司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二、组织机构
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小组:组长:成
员:
三、治理的内容
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的体系,落实逐级负责制为主要内容,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1—4.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为害防治知识的培训与教育;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
8.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告知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和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组织与分工
各科室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切实履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职责。
安全科负责制定防治工作规划和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对职业危害健康监护情况的督查工作;具体事宜包括牵头组织落实上述“治理内容”中的“
1、
2、
4、
5、8”等5项工作;安全科负责职业为害场所监督管理,职业危害场所技术治理措施的组织实施、做好—2—
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组织事故的调查及违规行为的查处,具体事宜包括牵头组织落实“治理内容”中“
7、
9、
10、
12、
13、14”等6项工作;财务科要规范工伤保险管理,组织落实“治理内容”中的第“6”项职工参保工作;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员培训,进行检测评价;后勤部建立健康监护档案,指导危害治理和防护,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疗工作。
五、推进计划
(一)对规自查、整章建制阶段(2016年1月~3月)1.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的专(兼)职人员,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组织职业卫生的人员学习班,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相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知识的学习培训,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有害物质知识。
3.设置职业危害公示栏和警示标识。各车间按照规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防治工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危害程度和应急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要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对已损坏和丢失公告栏、警示标识的工作岗位要重新设立。
4.开展职业性健康监护。后勤部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
—3—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二)问题集中整改及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4月—9月)安全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自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落实,对验收结果进行通报。
(三)工作总结(2016年10月—12月)要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全面总结。
六、工作要求
1.公司各部门、科室、车间按职责分工制定工作流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职业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2.实行定期信息沟通和通报,各部门、科室、车间要按阶段做好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总结。
—4—
第四篇: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经理、分管经理、安全科和所在车间、班组报告。
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4、公司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5、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建立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隐患排查登记内容。隐患排查参加人员、时间、排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部位、发现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的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整改完成后的验收情况等内容。
7、公司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通过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整改通知书要有整改单位责任人和下发整改批准负责人签字;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县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8、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期限整改完成后,整改责任人要向下发整改批准责任人书面汇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并在整改回执上签字,整改批准负责人收到整改回执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以及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上签字,一般事故隐患隐患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后,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验收,并登记建档,同时向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消除。
9、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在整改过程中,要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整改进度、整改存在问题等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指挥、协调、解决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事故隐患按期限完成整改。
第五篇:职业健康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职业卫生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确定的职业病隐患进行干预、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杜绝职业病发生,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3引用的标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48号)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4.《XX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
5.《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6.《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7.《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8.《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51号)10.《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1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1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1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1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
1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16.《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2007)1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18.《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19.《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20.《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23-2009)21.《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4职责
4.1企业是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职业病隐患检查、治理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贯彻。
4.2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2.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报相关部门组织治理。
4.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可能发生职业病事故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可能危及从业人员健康和生命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措施。
4.4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职业卫生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职业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职业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职业卫生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检查表,不断提高职业病隐患排查的深度和广度。
4.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并落实职业病隐患的整改。所属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专业职能科处室、分厂、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职业卫生检查及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职业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6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部门系统内职业卫生检查及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职业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7综合性检查由企业综合办公室、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公司(厂)级的由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8专项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本专业人员实施(以下由各部门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9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0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职业病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5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职业卫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职业卫生检查表》。
5.1.1《职业卫生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职业卫生检查时应按照职业卫生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检查台账》(附录a)、《职业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b),并与考核挂钩。
5.1.2编制职业卫生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国内外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企业以往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和职业病发病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报告;
(4)检查表编制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1.3企业应定期组织对职业卫生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职业卫生检查表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周边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2技术力量不足或职业卫生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职业卫生专家或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3企业应使用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现状评价、危害分级、风险识别等方法系统排查职业病隐患。
5.4存在外委作业的而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职业卫生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企业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有关部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3)隐患的治理方案。
5.6对于一般职业病隐患,由企业各级(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隐患治理方案。
5.7企业在职业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6职业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6.1职业病隐患分类
职业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两大类。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指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职工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一般可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
现场管理类隐患,主要指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可能导致职工健康损伤或职业病发生的缺陷,例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防护措施、应急管理等,需要通过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获得。
6.2职业病隐患等级
按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将职业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某种原因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6.3职业病隐患等级的评估认定
企业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结果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情况对职业病隐患等级进行评估认定。
6.3.1一般隐患(1)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中度危害以下(包含中度)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浓度超标;
(2)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以下(包含重度)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强度超标;
(3)作业场所存在的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强度超标;(4)基础管理类隐患;
(5)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不符合;(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不符合。
6.3.2重大隐患
(1)粉尘和化学物质作业分级为重度危害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浓度超标;
(2)噪声和高温作业分级为极重度危害作业岗位(工种)的危害因素强度超标;
(3)作业场所存在的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强度超标;(4)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不合理;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或者失效;(6)急救援设施和用品不符合或者无效;(7)辅助用室设置不合理。7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7.1职业病隐患排查方式
职业病隐患排查可采用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职业病隐患排查频次
(1)操作人员现场巡检或操作时应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巡检内容,及时发现职业病隐患。
(2)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每天至少一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时,应将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检查内容。
(3)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基层单位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7.3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原辅料、工艺、设备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4)外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8职业病隐患排查内容
职业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和现场管理类两大类,基础管理类的隐患,主要通过查阅资料的方法获得,现场管理类隐患需要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获得。
8.1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8.1.1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建立情况和存档情况;人员责任体系: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车间(班组)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
管理部门责任体系。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8.1.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公司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公司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陆爱敏
成员。王志鹏、张方斌、艾海华、艾海明、王照华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公司任命王照华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8.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8.1.4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劳动者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并取证情况。
8.1.5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职业卫生档案: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8.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可行性研究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情况;设计阶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和评审情况;竣工阶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和评审情况。
8.1.7职业病危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的时间、内容及回执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8.1.8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制度、指挥、组织机构建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情况;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总结情况。
8.1.9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及建档情况;职业禁忌证和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处理情况;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理情况;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情况;对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安排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岗位补贴发放情况。
8.1.10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每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
用人单位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
8.1.11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培训告知情况;职业卫生公告栏告知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结果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8.1.12职业卫生投入
职业卫生投资制度建立情况;
职业卫生投入概算和项内容设置情况。
8.1.13相关方基础管理(外委作业管理)
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承包商资质、职业病防治责任书签订情况;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承包商人员查体情况;
承包商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承包商工人培训情况。
8.2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内容
8.2.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情况。
8.2.2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
(1)总体布局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高温车间纵轴按照全年主导风向合理设置;热源合理布置;放散大量热量的厂房宜的竖向布置情况;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在剁成厂房的布置情况;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行走路线。(2)设备布局
尘、毒发生源的布置情况:设备和管道的密封情况;热源布置情况;
厂房设计和设备的降噪和减振措施;
噪声源与操作人员相对布置情况噪声作业的远距离控制及隔声操作(控制)室设置情况;
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布置情况;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在多层厂房的设置情况。
8.2.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维护
防尘、防毒、噪声与振动控制、防暑降温、防潮防寒、防辐射、事故通风等工程防护技术设施的种类、数量、位置、形式和性能参数等情况以及是否正常运行;
设置的防护设施经常性和事故性维护情况。
8.2.4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管理
各类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岗位)所配备防护用品的种类、数量、性能参数、适用条件以及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等情况;
防护用品应发放、使用、维护情况及作业工人的佩戴情况。
8.2.5急救援设施和用品及其维护
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辐射剂量测量设备、个人剂量监测设备、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配置情况;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气防站和气防柜设置管理情况;
报警仪、事故通风、风向标等设置情况;
空呼器、防毒面具、便携式报警仪等设置和使用维护情况;急救箱及其药物的配备和维护使用情况。
8.2.6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情况。
8.2.7辅助用室管理
工作场所办公室、卫生用室(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活室(休息室、食堂、厕所等)、妇女卫生室等辅助用室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8.3职业病隐患排查表
见附录1。9职业病隐患治理9.1一般职业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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