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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定规章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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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制约:行政合理性原则 各个国家都发展出相应的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这些原则主要体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逐渐承认他们在进入学校之后仍然享有各项公民权利。因此,要求学校的行为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也是对学生权利日益重视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不像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要求的那样彻底和严格,否则自由裁量权将失去存在意义。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学校如何才能够把握好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呢。 首先,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动因要符合目的,比如制定校规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持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不是为了歧视某类学生或剥夺某些学生的权益。 其次,学校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该制度相关的合理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究竟哪些是相关因素、哪些是不相关因素,应当根据每一个具体制度或事项决定,并没有绝对不变的说法。如在制定学生升降级、分流等制度时,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校表现、性向评价以及学生本人的志向等因素就是相关因素,而学生的容貌、衣着等则可能是不相关因素。 最后,学校在制定校规时还要做到合乎情理,兼顾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和保护学生的权益。在制定的校规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概念:学校自由裁量权 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会遇到合理性问题。学校是一个以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为主要目的的组织,为了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教育目标,法律需要赋予它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即学校对很多事务享有自由判断并作出决定的权力。学校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时,可以根据自己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和判断做出规定,一般都不涉及违法的问题。 应当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 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虽然学生没有法定的权利参与制定校规校纪,但从学校民主的角度考虑,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符合现实,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是应当提倡的。 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是前提。 高校行政工作实质上是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服务。作为高校行政工作重要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制定程序上,都应体现这一理念。新时期,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和利益出发,以提高行政工作的水平,特别是推动新组建高校的实质性融合和跨越式发展为目标。 对于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的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都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必须从战略的意义上对待。在遵循依法治校原则的前提下,既要强调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又要强调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利;既要强调规章制度实体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又要强调制定程序的正当性。 (二)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关键。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的设置,对于事先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三)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是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 严格地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定主体——高校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却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以往,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当然,在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一般仍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此外,还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 (四)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学校内、外部情况的变化,高校现行的规章制度未必完全符合实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有些还未完全合法。因此,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并作为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具体地讲,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制定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新时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地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其中重点应集中在建立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以及逐步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机制,以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关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为了有效地防范应对突发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实现平安领导,长远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 办公室负责协调,并及时了解掌握事故处理进度,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伤害事故,分别由中教科、初教科对口协助处理;事故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由办公室等有关科室负责。 三、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程序 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四、学生意外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局各单位和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做好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2、认真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好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安全。 3、加强学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和自我保护意识。 4、学校要加强对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限整改,不留隐患。 5、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组织学生校外活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每个环节的安全工作,做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确保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6、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依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7、保证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一、处置原则 1、班主任或教师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2、在校外发生的事件或有校外人员的事件报110 3、相关教师指定人员把学生送往医院或医务室 4、待政教处、保卫科或警方到场后,由学校或警方组织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取证 二、一般办法 1、及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除了一般性的学生打架外,知情老师及时向校政教处、保卫科或校领导报告。对于重大伤害或死亡事故各处室接到报案后,及时通知校长和书记,在校长和书记的领导下,请示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把事故降到最低程度。 2、各处室接到报案后,及时与有关班主任联系,找当事人了解情况,有必要的话,通知学生家长 3、政教处、保卫科要及时做好调查和取证工作 4、相关班主任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处室开展工作,有关处室负责人要及时弄清事态发展的经过,做好校领导的参谋,与校领导沟通,指导班主任或年纪(专业)组长开展工作。如:1)责成造事者家属向受害者本人和家属道歉(有老师在场2)有必要的话有关处室负责人要前往医院受害者家里看望学生3)向造事者家属收缴医疗费押金,以防事态扩大4)取得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 5、协同保卫科做好学生间的调处工作 6、本年级与专业之间的一般性学生伤害事件,在年级(专业)组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7、凡是校外的学生伤害事件或有校外人员参与的事件,直接报校保卫科或报110警处理 8、学生之间的伤害事件待调处后,由政教处统一处理 因教职员工教育方法不当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形式 1、及时报校政教处,政教处接到报案后尽快通知书记或分管领导 2、班主任配合政教处及时做好学生工作 3、待校领导到场后,由校领导负责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1、班主任或年级(专业)组长 2、各有关处室负责人 3、校政教、保卫科 4、校领导人 高校管理 因此,应按权利与权力的原则重构高校管理制度,把权利与权力作为其行使管理权力的目标和价值,把保护大学生权利作为其管理的核心,严格遵守合法合理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深化高校管理法制化 1、转变高校行政管理理念。 2、建立健全高校管理的正当程序。第一,高校各种职能部门应当规范性的依法设置,防止权力的异化。第二,高校在行使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时,应当按照公开的规则和标准进行,并尽量量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和确定性,避免随心所欲的“临事议制”和暗箱操作。第 三、高校在作出如学纪处理、不授予学位等不利于学生处分决定,应听取相对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行使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第 四、在法律面前授权的情况下,高校应严格依照法律规范办事;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时,高校应从尊重公平的法治精神出发,自觉履行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创造条件来保障和促进学生权利的实现。 二、完善高校学生权利的保护机制 1、增强高校学生的法制观念 2、完善有关高校学生权利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学生法》。 3、由高校学生成立专门的权利维护部门,一实现自己的多种价值和意义。 4、加强对高校学生合法权利的保护 5、保障司法救济的合理有效介入。 第二篇: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和实施方法泰安汇川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和实施方法 为明确公司在今后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依据什么的原则,遵循什么样的方法,同时制度的推行通过何种方式、何种渠道特制定此说明。 一、公司制定规章制度的前提是一定要认清公司发展的阶段、制度本身要适应公司发展的现阶段需求。我们公司现在应该还属于起步上升发展阶段,所以在制定制度时一定避免照搬所谓大公司制度的条条框框,避免把不切实际的东西引入到公司的发展中来,否则制度制定出来既不实用又浪费了公司的人力物力。例如:在人事制度模块中有员工试用管理模块、员工离职管理模块、档案管理模块等,我们在制定制度过程中可以根据公司现阶段人事录用、离职的实际情况简化这些制度模块中的条条框框,使制度既简约方便理解、利于执行、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时间的先后性。由于公司在现阶段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多,因此规章制度需要一项项来制定,按照亟待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来确定制度制定、执行的先后时间顺序,我们现阶段先要逐步完善公司的基础制度,在将基础制度落实到实处的基础上完善公司的职能制度。 2、指导性和约束性。规章制度对公司相关人员具体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提供了指示,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什么,如果违反了会有什么样的惩 罚。 3、激励性。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除了会提出对违反规定人员提出相应的惩戒同时也适时的提出一些奖励性措施以鞭策和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积极性。 三、规章制度的执行 1、要明确规章制度执行的目的。制度制定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有目的的抓某个人的错,惩罚某位员工,而是希望通过制度的执行使每位员工在工作时间里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例如在家里如果地面脏了,哪怕是有一个小小的脚印你都会把它清理干净,因为你习惯了家里要干干静静的,不容许有一点的污染,但是为什么在公司你的桌面下面都堆了一大堆垃圾你还能视而不见,根本没有打扫的意识。这就是因为你在家已经养成习惯了,而在公司你还没有树立“以公司为家”的理念,这时候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督促我们养成良好的习惯,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来约束我们工作中不好的行为习惯。当制度长期的执行后它会慢慢影响我们的个人行为,当好的行为成为习惯,以后制度在我们的意识中就会慢慢模糊,因为随着习惯的养成在今后的工作中很大程度的就会是习惯约束行为,而非制度本身约束行为,我们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我们应该这么做,老员工养成良好的习惯,再教育、带动新员工,公司内部会逐渐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习惯。 2、制度执行的方法:我们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还属于传统、粗放的管理状态,包括许多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也缺乏危机意识、管理意 识和创新意识,公司现有的很多制度根本没有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实践中去,所以很多很好的制度虽然制定出来了,但是没有很好的管理者、缺乏足够的执行力以至于很多对公司发展有益的制度根本没落实的实处,所以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首先要对管理人员进行思想上的提高,先让他们认清制度制定对公司的好处,强调以公司为本的集体意识,杜绝个人利益倾向为中心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和公司所有员工进行沟通交流,对于他们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有什么疑问、面临什么样的困难进行解答和解决,使他们在思想上尽可能的认可新型的制度。 3、制度执行的力度。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肯定会引起一部人思想上的抵触,我们在执行前期过程中会尽量考虑员工的感受,和他们积极沟通,避免引起他们思想上很大的情绪波动,但是在原则问题上还是要切实按制度办事,不能一味的考虑个人意见,因为员工在思想上毕竟还是以个人利益考虑为重,他们很少从公司发展的角度来考虑制度本身的益处,所以如果制度总是依附于个人的思想去执行,那现今制度可能执行不了,今后也执行不了,一拖再拖对于公司的发展必然有了很多限制性的理由。举个例子:公司设置全勤奖,全勤奖的概念是除了当月上满规定的考勤天数外,还包括不迟到、不早退等,我发现很多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现在已经把迟到都当成是正常的事情了,迟到已经成为习惯了,其实这很不正常,一个连最起码的上班时间意识都很差人很难保证在工作上有不拖沓、“磨洋工”的现象,所以我们在今后要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生病可以凭 医院开具的就医证明或诊所、药房开具的药单认定为特殊情况,抑或总经理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其他理由都不做为迟到、早退的理由,只要该月一经发现违反规定便扣除全勤奖,另外在全勤奖的考核上必须全奖全罚,做工资人员要按规章制度来执行切忌带个人意愿的去做工资,比如请假半天100元的全勤奖就扣25元,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这已经从思想上给了员工可以去违反制度的理由,只要请假了当月全勤奖就全无,这不是给某个人制定的制度,所有的员工都一视同仁必须遵循这个制度。再比如:打卡机记录考勤,打卡就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打,上班没有提前告知晚来那么就认定为迟到,有特殊理由经行政部负责人确认审批后可以回来补录《指纹补录单》,否则不采纳任何理由。下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打卡不能早打,否则认定为早退。当然我们对严格按照制度打卡的员工会采取一定的奖励措施。 3、执行的责任者。在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分工,界定责任,对于在内容中出现的制约和决策的内容一定要指明责任者和决策者的权限。 3、制度推行的渠道:我们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必须要落实到每位员工,因为客服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在制度的推行中是实行开会统一培训,还是通过网上通知:例如rtx的方式,需待议。 周磊 2011-8-15 第三篇: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作用 一、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四、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及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第四篇: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学校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校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学校方方面面的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学校管理是否成功,是以教育的有效性来衡量的。学校管理是为了提高学校教育的有效性而对学校资源进行组织安排的活动,它以管理的有效性作为自己追求的直接目标。学校管理则既要遵循学校教育规律,也要遵循管理本身的规律。学校管理原则是学校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民主化原则 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决策。决策,并非一人之能事,尤其在今天这个知识与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一个人的经验与智慧很难对环境有一个全局性的把握。这就要求了管理必须要讲究民主化原则,学校管理亦是如此。 充分调动组织内人员的积极性是提高组织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学校中的人力资源主要是教职工,其中又以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最为重要。因此,学校实行民主化管理既是使教职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并直接参加学校的管理活动。其优点在于可以保障教职工有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有监督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能够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工作激情,使教职工成为学校的主人。一般来说,学习的民主管理要包括以下几点: 1、以教师为主 把教师真正当作学校主人,真心实意依靠教师办学不是一句口号,应该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要根据实际树立学校发展的目标,要求使学校目标与教师个人目标总体相向,这是组织存在的必要条件,这也需要学校文化的培养。第 二、管理要提高透明度,凡是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教师有知情权,凡是与学校利益相关的事,教师也有知情权。第三,教师应该是学校管理的实际参与者,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参加学校的重要会议,为学校工作出谋划策。同时,学校领导也要随时听取群众意见,不搞一言之堂。第四,要采取各种形式,让教职工参与学校活动。要给予教职工发表意见与建议的机会,让有某种特长爱好的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第五,要善于放权,让教职工有具体工作的执行权、监督权,使学校全体领导和教师形成责任共同体。 2、重视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 随着学校对外开放程度加大,社会对于学校的要求逐渐提高,学校已经不能在“闭门造车”,而应该及时的面相社会,听取家长的意见。学校应定期向家长们作工作报告,报告有关事项决策,由他们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反馈与支持。家长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其知识经验的深度广度在某些方面要优于学校,学校放下架子,悉心听取家 长意见可以让决策更加全面,更加符合社会要求。同时,学校更不应忽视吸收学生参与学校的决策,如教师教学质量管理、食堂伙食质量等事项,这对于学校管理的评价有着积极的作用。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就是学生以及教职员工,通过学生的参与反馈可以及时的了解到学校管理的漏洞。让学生亲身体验民主程序,受到民主教育和民主训练,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平等意识和民主作风。 二、科学化原则 学校管理的科学化原则即实行科学化管理,虽然企业管理与学校管理有很大的不同,但是通过联系实际与改造,科学管理有以下几点值得学校管理过程的借鉴: 1、明确的职责范围。个人与个人之间,各级与各级之间,各部门与各部门之间都应该有明确的职责权限。要做到人人有事做,时时有人管。 2、健全的指挥系统。指挥要统一,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校长负责制。在指令发出后,要进行督促检查,确保令必行,禁必止。在整个过程之中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反馈。 3、合理的管理制度。要确保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的有效实施。 4、科学的管理方法。科学的选择管理方法,合理的运用行政方法、法律方法、思想教育法、经济方法、目标管理方法、激励方法等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活动。 5、选进的管理手段。利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管理,提高效率。 三、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管理体制中最重要的部分,没有责任制,就没有管理。所谓责任制,就是各项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并且明确规定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在学校管理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工合理。在注意分工的前提下注重协作。没有分工就没有责任制,没有协作就没有整体效益。 2、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必须明确,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工作人员必须完全负责。 3、要求规范。要有明确的定量定性要求。 4、考核认真。评价正确,要从实际出发,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 5、赏罚分明。赏罚不是目的,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手段。 四、有效原则——管理工作要讲究实效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彼得.杜拉克在其著作《有效的管理者》中提出了管理者的有效性的五要素。(1)认识自己的时间;(2)重视自己的贡献;(3)注意发挥人的长处;(4)考虑有效的工作次序;(5)作出有效的决策。这五点虽是就一般管理而言,但都是从“有效”来阐述的,值得我们借 鉴。对于校长如何贯彻有效原则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多谋善断;(2)知人善任;(3)善于团结干部;(4)善于运筹帷幄 除此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凡属经过周密研究、确实看准了的事情,就要雷厉风行地去办,切忌拖拉作风。 2、凡属自己不懂或者没有看准的事情,就要善于同群众商量,以免造成失误。 3、凡属贯彻执行政策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4、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措施,要及时向上级请示。 5、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干各级的事。领导者有检查督促下级的权利,但不能越级发号施令。 五、育人性原则与质量性原则 学生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活动,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注意遵循一系列相应的管理原则。学校管理的根本点在于育人,一切管理目的、目标、措施、方法,都要有利于教学,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这也就是学校管理的育人性原则。 同时,任何管理都是为质量服务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质量。学校管理必须抓好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质量管理是加强教学管理的重要措施,应该研究质量标准,加强质量控制,进行质量检查。这与育人性原则有着一定的冲 突:学校并不像企业一样是生产单一的无生命力的产品,每一位学生的能力、智力、知识、理解力都有所差异,教师的专业发展水平、敬业精神和执教经验也各不相同。学校不能像企业一样一刀切似的实行质量管理体系。但是随着中国进入世贸组织,以及iso9000族的进入,我们也开始认识到了iso9000族在学校管理中的一些益处: 提高了学校的管理水平(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化)。 使学校各级人员的职责明确,效率得到提高。 使教学管理规范化,运作更清晰,提高了教学质量。使学校资源配置更合理。现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提高了学校办公效益的综合竞争力。 提高了教职工质量保证的意识,便于持续改进。 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时代,各方面对学校的影响越来越大,学校工作越来越复杂,学校管理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学校管理作为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又使其有异于其它组织的管理。我们只有在管理的基本原则上充分联系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把学校管理做好,做到行之有效。 第五篇: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示关于规章制度制定及公示的程序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公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如不符合法律、法规将有何风险: 1、行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失去效力。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视为无效,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在劳动争议中同样不被仲裁、法院采用。 4、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终上所述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得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就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主体合法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应当只限于具备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资格和用人单位内部最高效力文件(如公司章程)授权制定规章制度的行政管理机构。 2、内容依法 依法制定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并不得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抵触。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289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3、程序民主 规章制度不管是制定新的还是修改已有的只要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就必须: a、讨论:用人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用人单位全体职工讨论; b、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由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会,则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代表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确定规章制度; c、公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使劳动者熟悉规章制度的内容。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步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起草/修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签发-→公示-→员工的知晓与签字确认 4、必须公示 规章制度必须要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很多,一般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公示: a、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者局域网发布公示 b、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度并回复确认 c、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d、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并让员工阅读签收e、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f、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g、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h、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口头宣告,规模比较大的单位,可以按部门组织规章制度的学习会。做好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一般写明: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等事项。 公示方法可以是上面一种或者多种相结合 规章制度是否公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影响极大,直接关系到劳动争议案件的胜败。从便于用人单位举证角度出发,规章制度的公示需要注意以下操作细则:发放员工手册必须有员工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必须保留培训人员的签到记录;规章制度的考试应当将试卷 作为员工档案资料保存。另外,还可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经充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愿意遵照执行。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电子邮件通知法,因为这种方法公示方式不易于举证。此外,网站公布法,公告栏张贴法,也比较难以举证,如果采取这些方法公证,建议就这些公示方法寻求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如发生争议,是否能为法官采纳,还是要在具体案件中才能知道。 虽然员工的签字虽然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的必经程序,但是从证据角度来说,为以防万一,保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有知晓规章制度,还是需要员工签字确认为好。 二、关于规章制度中涉及到赔偿及罚款问题的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 【2008】 第516号),明令废止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奖惩条例》,企业对职工的罚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关于此后企业是否还有权对职工罚款,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司法实践。但有一点非常明确,此后企业对职工罚款有一个必要前提,即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罚款内容,本人也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员工处以一定罚款的观点。所以,从公司利益出发,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有处罚需要的,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处罚内容。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故此,为便于执行赔偿和罚款规定,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及《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宜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款依据及处罚方式,并明确:“根据本规定的赔偿和罚款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直接扣除。”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笔者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对这些问题做出剖析和回答。 一、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必须是也只能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公司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然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那么,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有法律授权呢。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 (七)”。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然而,国务院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二、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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