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支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
2、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在职党员的津贴,包括:省岗位津贴、市岗位津贴、住房补贴、出勤补贴、地区粮油补贴、特殊岗位补贴等,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与在职党员相同的津贴,均应列入计算基数,离退休人员单独有的属福利性质的津贴,如护理费、特需费、交通费等,可不列入计算基数。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元(含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的.;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至元(含元)者,交纳.;元以上(税后)至元(含元),交纳;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角。 、合同工、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党员增
4、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遇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个月。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支部统一使用县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支部党费收缴登记簿,把所有党员的工资总额、应交纳额、实际交纳金额记入登记簿。每个党员应于当月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支部。 、党费由党总支、党支部统一收齐,于每季度第三个月的日前上缴党委在银行的党费专用帐户。 、党费上缴银行时,应填写三联单,直接到银行交款。然后将银行受理回单交基层党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背面。 、党支部用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党员交纳党费公布表每半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基层党委每年检查、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于翌年一月底前将情况报县直党工委。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