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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66463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3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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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 XX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XX市政府令1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中介活动,加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培育人才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人才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发改、劳动保障、教育、财税、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人才中介行业协会。 人才中介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加强会员与会员、会员与政府之间,协会与政府、协会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万元; (二)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三)有必

3、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中介组织章程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办公及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专职人员的有关材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相关职业资格证明等); (六)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七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其中设立固定人才交流场所的,须做专门的说明。 第八条设立冠以“宁

4、波”或“XX市”等称谓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在市区范围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在各县(市)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批准同意的,发给XX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

5、、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许可制度,在机关办公场所和机关网站,公布审批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批准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名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也必须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

6、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上一项或多项业务。 第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在规定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各类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授权: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因私出国政审;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第四章人才交流会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申请举办

7、人才交流会: (一)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与申请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第十七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 第十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本系统用人单位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内各大中专院校为本校毕业生就业举办的人才交流活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举办全市范围内或冠以“宁波”或“XX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申请之日起15

8、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未做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交流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并在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向批准机关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人才中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明,如实公布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及学历学位、职称技能等信息。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 证书、职称技能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反映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情况,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或

9、者采取其他违法方式谋取非法利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或者授权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三)为服务对象或者其他人员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 承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广告不得超出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无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 第二十五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和标准,

10、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相应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或者要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报送有关材料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无许可证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第二十九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擅自从事代理业务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建立业务情况登记制度的; (二)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

12、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广告发布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人事行政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时,应当秉公办事、忠于职守、文明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颁布之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没有许可证的,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补办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按照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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