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局会议制度 司法局会议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使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我区实际,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会议 (一)召开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和局领导参加。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紧急、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书记不在又确需召开党组会时,由书记事先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议事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根据工作和任务确定。 (四)党组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
2、政机关的指示精神和重大部署。 2、讨论决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及全(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局性的重要工作。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全局干部的任免、调动、录用、考核、奖惩、辞职、辞退以及其他重要事宜。 4、讨论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和其它重要文件。 5、按期组织中心组成员学习。 6、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会。 7、研究决定全局重大财务开支; 8、研究其它需要党组集体讨论的重要事项。 (五)综合科负责党组会议的有关组织准备工作,列席(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会议并作好记录。 (六)党组会议内容需制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党组书记签发。会议主持人
3、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通报情况。 (七)凡属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党组会议决定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明确贯彻落实方法,未经授权负责组织实施的党组成员,不得将决定决议先外传,任何党组成员不得向外泄露党组会议重大问题讨论的任何过程和具体细节。 二、党政联席会议 (一)、党政联席会议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参加,局长主持会议,综合科科长列席会议。局长不在可委托其它局领导主持。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 (二)、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间由局长确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局长视情况确定临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 l、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
4、政机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指示。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和录用等;讨论决定公证处、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员;按照权限研究决定有关中心法律事务所、公证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的设立、撤销及变更等相关事宜和有关上报事宜; 3、听取局分管领导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4、研究决定全局一个阶段中的重要问题。 5、研究处理各科室、处、所的重要工作报告、请示。 6、研究讨论全局性工作、计划实施情况、以及工作措施、总结等。 7、讨论通过局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及重大行政措施。 8、讨论决定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9、研究决定全局重大财务开支; 10、研究其它需要党
5、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四)、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局综合科督办。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核发。 三、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局长、书记、副局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主持或委托副局长主持,每月召开二次。第一次安排在月初,第二次安排在每月中旬,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 (三)、局务会议的内容 1、研究决定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检查上月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听取各科、室、所、处负责人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及下阶段的工作的安排意见,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 3、由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根据会议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安排意见; 4、研究讨论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它局务会议审议、决定讨论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文秘工作由综合科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综合科督办。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拟定,会议主持人核发。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