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曼克中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中发199816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以下简称工作条例),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国党工发199815号)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
2、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第三条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由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或支部分别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校委会成员、中层干部的领导干部。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 (二)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第七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
3、任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 廉政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由党支部负责人参加。 (二)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由党支部负责人
4、参加。 (三)与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谈话,由党支部负责人参加。第九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任职廉政谈话,可按照工作条例的规定,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谈话方式可视情况而定,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三)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党支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警示谈话,要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由党支部负责人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参加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
5、表,并及时报党支部。此表不入个人档案,只作为支部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工作条例的要求,谈话前经分管的领导同意后即可进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先由支部提出建议,并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国资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进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党支部通报谈话情况。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党支部。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领导,既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又要慎重使用谈话这种形式。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加强对廉政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同时,要及时收集信息,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