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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加大依法治税工作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和税收执法执纪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国税机关和国税干部勤政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坚持以下原则:
1、全面真实的原则。
2、注重实效的原则。
3、合法保密的原则。
4、统一规范的原则。
5、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达到的标准和效果:
1、税收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2、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3、税收工作透明度明显增强。
4、严格决策程序,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明显提高。
5、机关工作作风明显转变,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第四条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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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先选优与干部考试公开。文明单位创建和文明行业建设先进单位的评选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干部培训考试公开。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公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公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廉结果公开。
5、党群工作公开。发展党员、团员、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向党员和群众公开、发展、转正前公示、工会会费收缴使用情况公开。
(二)公开的形式。以会议、文件、通知、计算机网络等。第五条公开的时限
一、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时限
1、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在收到文件一周内向社会公开。
2、个体纳税定额除在办税大厅随时公开外,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电视、报纸上公布。
3、其它公开项目要随时进行公开。
二、需要向内部公开的时限
1、机关财务及资金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2、其它事项七日内公开。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要随着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动及时调整更新。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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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切实加快我局公共服务型职能建设步伐,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我局在各方面的工作内容和成果,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与报送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采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2、网络管理员统一负责网络信息的受理、登记、编号、审核、登录、运行工作,并明确网络信息员工作职责及信息报送途径。
3、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政策信息、业务信息和队伍建设等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按规定报送途径及时报送。
4、信息采集单位所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核
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
签字后由网络管理员将信息登录上网。
2、对外发布的重要公告以及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应当由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
三、发布时限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经报送并审核签发后,网络管理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单位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更新。
2、已登录上网的信息有新的动态需跟踪报道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审核登录。
3、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未经领导批示,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不许登录上网。
五、责任追究
1、对应及时报送而没有报送的,应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过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登载。对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或未通过网络管理办公室而自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健
全而登载的,要追究网络管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1、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和审批许可办证结果等依法必须及时公布更新的业务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采编、审查并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通过数据同步技术在网站上发布。
2、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篇: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
3、反映各职能部门、村、社区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村委会应当根据第
(一)款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乡(镇)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3、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各村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各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形式。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公开栏、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3、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三
3是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及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将在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镇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应结合实际,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村、社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主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日
第四篇: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附件4:
XX市民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使公众及时了解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范围
对我市民政工作中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和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公开的内容及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单位性质、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
2、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
3、办事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4、收费项目的依据、标准;
5、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执行情况;
6、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执行情况;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
8、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9、监督办法、违法违纪的投诉责任追究;
10、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内部财务预算、收支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大宗维修工程等重大事项;
5、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情况;
6、涉及干部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修改事项;
7、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载体进行公开;
2、通过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定期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政务公告栏。
4、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5、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查阅。
6、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会议、文件、便民手册;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公开的程序
1、机关各科室和单位向局办公室提供公开内容;
2、办公室审查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3、分管领导审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五篇:XX县区地方税务局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XX县区地方税务局政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
公开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规范全县地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永政办通"2008"14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目的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充分保障公民拥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地税的行政执法广泛地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更好地做到廉洁、勤政、高效、为民。
第三条主动公开要求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应全面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主动公开内容
依据地税管理职能,县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涉及地税职能(工作职责、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办事结果、收费依据及标准,处罚情况等)全面向
1社会公开,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县局各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县地税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事项,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开。对公开的行政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时,相关业务部门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说明、文件和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公开实施。
第五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设立咨询台,编印政务公开手册、办事服务指南,召开座谈征询意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发布会、政府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政务公开事项。并在“办证、办照”窗口、办税服务大厅、“一站式办公大厅”等场所公示政务公开事项,并及时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目录和档案。
第六条依申请公开要求
依申请公开是指不必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行政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开,行政事业单位依照相关程序规定有针对性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原则
依申请公开要严格把握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真实快捷,及时让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内容
1、涉及地税行政执法行为的;
2、涉及地税行政审批事项的;
3、涉及地税处罚事项的;
4、涉及地税行政复议事项的;
5、其它涉及地税有关工作事项的。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函、电子邮件,或口头申请形式申请政务信息,对于申请人的申请,均应作好记录备案。
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单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和内容及办理结果;
3、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4、提出申请的时间。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由申请事项的相关责任部门及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延长到15日)认真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对申请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一)属于主动公开且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申请人不知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还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和行
3政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申请人权利义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国家机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解释;
(六)其它应当告知申请人的事项。
(七)对申请事项影响面较大的,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对是否公开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完毕,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收集归档、完善资料、健全目录。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永仁地税系统。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县区地方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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