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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
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动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是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对参审案件及不负责任。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是不根据审判需要使用审判员,而是根据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定审判,造成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加强陪审员责任心。
六是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县(区)财政紧张,陪审员经费难以全额保障,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界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在实际动作过程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可根据年收结案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总数,以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加3次陪审为宜。并根据各业务庭情况,将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化到庭,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
三是要让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根据工作性质、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小组中抽取,这样既
可以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陪审员特长,同时也可以提高陪审员均等参审的机率。
四是要加强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庭前指导、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全面提高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水平。
五是要成立陪审员管理机构,加大对陪审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陪审员个人档案,将陪审员培
训、参审、廉政等履行职责情况记入档案,在加强平时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年终对其进行全面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在陪审活动中未尽职责或违法违纪的,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严格进行处罚。
六是要加大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积极采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定额足额保障。
第二篇:当前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六个问题应引起重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20xx年5月1日起,各级法院先后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增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起到积极作用。目前,罗山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不下100件,但在实践中,笔者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急需加以规范和解决。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不具体,导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难以界定。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案件,限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其中“社会影响较大”概念不清,范围含糊,在实际动作过程中难以界定。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不用或滥用现象发生。目前,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是审判人民能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不愿意用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原因在于少数法官认为开庭、评议要考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的责任压力,因此,一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案件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是审判人员不够组成合议庭的审理庭,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以便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近几年,由于受机构改革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数量不足,以致于有些审理庭的法官不足3人的审理庭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只有从其它审理庭抽调法官,审理案件极为不便,陪审员制度施行后,为他们组成合议庭提供了便利条件,往往频繁地使用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导致了审理庭之间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平衡,并且案件质量也难以保证。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容易导致陪审员参审的机会不均等。《决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此种方式虽然可以避免人为因素,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的公正、透明,但是在实际动作过程中,有的陪审员因连续多次被抽取而频繁地参加审判,有的陪审员则因没有被抽取而长期不能参加案件审判。同时,随机抽取的方式很难将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专业特长与案件的需要结合起来,不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专业特长。
四是人民陪审员普遍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容易导致陪审成为陪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素养,但缺乏应有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在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虽享有与法官同等的表决权,但由于法律和审判实务知识的缺乏,要对一些具体案件自主地作出正确判断有很大难度,往往信服于法官,产生权威屈从心理,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使陪审成为陪衬。
五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导致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不规范,甚至有的对参审案件及不负责任。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党政机关干部,有的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任务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以种种理由不按时参加审判,有的到庭也是敷衍了事,基层法院也很无奈,往往是不根据审判需要使用审判员,而是根据陪审员有无时间参审来定审判,造成一些案件的审理工作被动。由于没有严格的管理监督,也不利于加强陪审员责任心。
六是经费保障不足,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实施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县(区)财政紧张,陪审员经费难以全额保障,基层法院也无力支出陪审经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针对以上问题,为切实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认为,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正确界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在实际动作过程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复杂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基层法院可根据年收结案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总数,以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参加3次陪审为宜。并根据各业务庭情况,将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数量化到庭,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这样可以避免不用或滥用陪审员现象发生。
三是要让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
第三篇: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分灶吃饭”、“包干制”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形成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由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不够规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收入过度上收,支出重心下移,加重了县(市)支出压力。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加大了对地方财力的调控力度。此后,又通过所得税分享改革、出口退税改革集中地方财力。直接承担较多具体事务的县(市)级财力份额反而呈萎缩之势。以**县为例,1994年地方财政收入2,800万元,2005年全口径一般预算收入达6,415万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只有3,908万元,11年增加1,100万元。另一方面,原体制中已明确由上下级财政共同负担的支出项目重心下移。比如:义务教育是一个受益范围超越地方行政区域的纯公共产品,不管是在“统收统支”时期、还是在“财政包干”时期,义务教育经费都是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后,支出责任逐渐下移到县及县以下政府。据国研中心一份调研材料显示,农村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义务教育投入结构是乡镇78,县级9,省地市11,中央2。“农村教育农民办”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村税费改革后,又提出了“以县为主”,把主要支出责任明确到县。再比如:社会保障。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多补助的收入分配制度,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未形成养老积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由政府来偿还历史欠账问题不可避免。但是,支出责任在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中未予明确,社会保障支出责任基本上由地方财政“兜底”承担。由于人口进入老龄化时期,社会保障收支缺口呈逐渐扩大趋势。此外,地方政府还要负担下岗职工安置、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补助支出。以**县为例,2005年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达2,628万元,占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1。还有公检法司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等都下移到县级。据统计,县级政府用21的财力,养着70的事。使县级财政入不抵出,不堪重负。
2、强制刚性支出与项目配套,形成了巨额财政债务。上级运用行政权力,以法律、规章、制度、决定等多种形式,强制要求下级政府执行上级各部门确定的财政支出标准。如:农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支出要高于财政增幅;卫生、计划生育、文化、科普以及公检法装备等要执行上级确定的标准。同时,强行要求专项配套。比如:农业发展、乡村道路建设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建设项目,都要求县级财政拿出配套资金。操作上动则专户存储,实行报帐管理。通常越是配套能力较强的地方,拿到的专款也越多。大多县(市)政府一肩挑百姓的期盼,一肩挑财政的压力,为了不敢落后,不吃亏,只有举债搞建设。这实际上存着一个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背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政府债务目前大致估算为117000亿元左右,其中60为市及市以下地方政府债务,特别是部分县、乡债务余额达一般财政预算收入的几倍。**县的县、乡债务接近2.5亿元,是全口径财政收入的4倍。
3、上级替代决策,时常引发不稳定因素。我国财政决策一直采取“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大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确定,小到具体项目的开支标准,其决策都在政府内部完成,且以上级政府行政命令为准。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社会养老金发放标准等等,都是由上级政府发文明确。“上级出政策,下级出票子”、“上级请客,下级买单”的现象在财政收支领域比较普遍。这一做法的结果是,干部群众找身份、找政策、要酬金,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加剧了不稳定因素。每一项政策出台,县(市)级政府都要拿出足够精力和财力“扑火”。
迫于上级政府不断传递的财政支出压力,下级政府总是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加以“应对”。一是抬基数,混收入,扩大收入留存空间。凡是要增量集中的收入,基数年就一定会出现超常规的增长。此外,混淆收入,也是下级政府常用的一种手段。通常表现为,以收费形式挤占税基;在征收环节调剂,优先满足地方税种;税种混库,将上级分成的收入往不集中的收入项目上靠。二是多要钱,少配套,向上转移财政负担。由于上级政府财政职能肢解,大量专项资金分散在各有关政府部门,且资金分配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让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转移支出负担成为可能。“先哭的孩子有奶吃,会哭的孩子多吃奶”,“跑部跑省”、“跑部钱进”成为另有一番意味的专用术语。一个县一年要花掉上百万元的行政成本,但这也值,项目不跑是要不来的,给谁都是给,不要白不要,白要谁不跑。一些地方拿不出配套、就搞虚列支出。三是多借款,少还债,逃避实际支出责任。利用上级财政通过往来款清算扣款难以真正到位的政策空间,平常尽量向上级财政预借更多的财政往来资金,应付各项开支。以年终财政赤字的形式,将本应自身承担的实际支出责任上移给上级政府。同时,为了应付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向上级政府借入专项资金,力争多借、少还、迟还或是不还,倒逼上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问题的存在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相悖之处,有背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初衷。建议:
1、健全地方预算法案。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法规。针对地方财政的特点,健全《财政预算法案》和《财政转移支付法案》。以法律形式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财权、事权,落实财政收支责任。应将公务员工资、义务教育支出、社保资金支出纳入省级统筹支付范围;对财政补贴县取消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地方配套支出。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2、完善民主决策程序。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规范财政决策程序。在健全的法律框架约束下,改革现行“行政一致型”决策模式,实行公共财政决策权的分权归位。将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制度、重大财政支出、政府举债等重大事项决定权移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减少替代下级决策行为。
3、加强财政制度建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要求,健全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可靠的地方税制,规范地方财政收入行为。完善财政支出绩效约束机制,提高政府效能和财政支出效率。建立新型政府总体预算体系,强化政府资源总量约束。建立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评价制度,有效化解和防范财政风险。
4、建立上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收入增收激励和财政支出约束机制,增强上下级政府之间的整体合力。兼顾政治、经济、社会相关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减少行政层级,控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压力。
第四篇:社区综治警务室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社区综治警务室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社区综治警务室通过建章立制和人员的不断充实,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社区治安的预防、控制、管理和服务的目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部分社区综治警务室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多头显弊端。综治警务室在组建时,负责人为社区民警、外来人口协管员和社区治保主任,此时的管理和投入单位主要是辖区公安派出所。自2004年司法线的专职调解员进入综治警务室以来,综治警务室很多时候还充当了社区调解室的功能,这时综治警务室的管理与投入发生了变化,人员的多元化使本来明确的职责出现了有责任时相互推诿的现象,最终造成对综治警务室的管理和投入无人过问。
二是办公条件艰苦。首先是部分警务室硬件条件差。我区部分警务室除办公桌椅外连一台电扇都没有。如白云街道安丰社区综治警务室的电扇是专职调解员从家里拿来的,云乐社区警务室两个房间只有一台电扇,是工作人员自行购买的。高温天气,居民来反映情况或者是调处纠纷都不愿在里面坐,给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其次是办公经费短缺,目前警务室经费主要由社区或街道来解决,社区资金本来就紧张,依靠它们不能从根本上来改善办公条件。
三是警力单薄。当前社区民警工作任务繁重,不能全身心地沉到社区,有的甚至几天见不到民警到警务室来工作,有居民反映警务室是空架子。尤其在一些治安不好的老小区,由于人员难以真正到位,一些工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即使在做也只能是蜻蜓点水。
四是社区治保主任兼职分心。社区治保主任一般都兼管社区其他工作,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工作精力,使他们难于真正地全身心投入到综治警务室工作上,特别是有的治保主任还抽掉去从事其他的工作如拆迁等,往往是照片上墙,工作却有名无实。
二、加强社区综治警务室建设的建议
一是要明确综治警务室的管理机制。综治警务室因人员性质多元化等因素造成的多头管理的弊端已经显现,为此政府一定要明确综治警务室日常管理和经费投入等保障机制,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管理部门要重视和支持综治警务室工作,加大对综治警务室的人、财、物投入力度,大力改善其工作条件。要统一内部设施的配臵,不断改善办公条件,改变目前综治警务室内部配臵标准不一,办公条件相差悬殊等问题。
二是要充实和加强警力配臵。要保证社区民警能真正沉到社区,专心致志在社区工作。同时要加强社区民警的培训,不断提高民警做社区警务工作和调处各类纠纷的能力,着力提升他们做群众工作的水平。
三是要充分整合社区资源,构建社区立体防范体系。要进一步发挥群防群治队伍的作用,拓宽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社区动态和各类不安定因素,加强各类纠纷的调处与排查机制,努力营造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的氛围。
第五篇: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基层反映: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
题应引起重视
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XX县区纪委近期对该县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现状开展了调研,发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各级党委、纪委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当前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模糊。纪检监察工作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只是谋生的手段,没有油水,从没有想到这项工作的特殊性,更没有想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专业知识缺乏。一是缺乏岗前培训,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上岗前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在岗时又很少安排时间培训,导致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普遍比较窄,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二是主观不注意学习,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强调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注意自身学习,导致政治理论根底不深,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缺乏对新知识的掌握,直接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主观不愿意学习,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抽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枯燥无味,从事此项工作对自己今后的晋升和提拔发展面很窄,不愿潜心钻研,也不想深入学习。
(三)存在畏难情绪。个别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工作中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查办案件时,怕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在监督上级时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同志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三怕影响工作大局,总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产生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草草了之。
(四)缺乏创新精神。一是工作方式简单,在实际工作中不注意工作方法,或“简单粗暴”或“上纲上线”;二是工作方法陈旧,对新情况、新问题不善于研究,仅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有的由于业务不精,对遇到的新问题如何处理更是束手无策;三是工作不主动,有等、靠的思想。大部分纪检监察干部普遍存在部署工作时习惯于开会安排布置工作就算完事,不能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没有集中精力静下心来思考一些深层次存在的问题,对出现的问题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认识偏差。一些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心态失衡。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清水衙门,环境艰苦,工作辛苦,生活清苦,付出多,回报少,得不偿失。于是就放松了学习,工作上降低了标准,处事上放之任之。三是要求不严。少数纪检监察干部自律意识弱化,公仆意识淡化,随波逐流,不思进取。四是纪律松弛。有的纪检监察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执行制度不严,对本职工作缺乏责任心,问题发现不了,案件查办不了。
三、加强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的措施
(一)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纪检监察干部要端正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工作是执行党纪政纪,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充分认识纪检监察干部的作风直接决定着纪检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影响到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纽带,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要始终做到思想清醒、政治坚定、作风务实。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不断加大对纪检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接受高层次知识培训,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加强自学,平时多注意积累;二是有计划地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参加培训班或直接参与办案,干中学、学中干;三是对刚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同志,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搞好岗前培训;四是要更新观念,开阔视野,适当组织一些外出参观学习交流活动。
(三)实行轮岗,提高能力。有计划地推行纪检监察干部岗位轮换,使纪检监察干部适应和胜任不同的岗位的工作,逐步成为知识全面、业务精通的多面手,从而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其个人的潜能和特长。
(四)加强教育,培养品德。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品德教育。使他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职业责任感,热爱纪检监察工作,有为党、为民弘扬正气打击邪恶的雄心壮志,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艰苦奋斗的精神、勤奋敬业的品质,做到正确运用职权,自觉秉公办事,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谦虚谨慎,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慎行,择善而交,保持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五)健全制度,实现治本。制度决定作风与廉政。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
管人,落实已定制度并不断完善,根据实际工作制定新制度;二是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是健全作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保证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和秉公执纪的优良作风。
(六)加强监督,自我约束。要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有效监督,以促使他们转变作风,防止腐败。纪检监察干部也要学会自我加压、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打造过硬的作风,努力成为反腐倡廉建设和拒腐防变的楷模,成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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