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070 21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sidejudge)。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volkscricheter”、“ehrenartlicherbeisitzer”、“slhoffe”
2、。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陪审制度便
3、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rurry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再加上 18、1
4、9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也随拿破仑的铁骑踏进了德国。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陪审制度的本质及职能 纵观陪审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过程,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但其在整个西方社会中经百余年
5、而不衰,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这除了其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更主要的是它的价值意蕴和精神实质,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对陪审制度评价道
6、“实行陪审制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国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现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具有固定的特出性,正是基于此,必须保其公正性。一旦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或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行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攻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7、。”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使得职业发福安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等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陪审的真正生命生意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为重要性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有效防止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可以是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二)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 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
8、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正如凯尔文所指出的,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必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因此陪审有利于司法的廉洁公正。 (三)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 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雅典与罗马的陪审员达400人甚至1000人,而现代的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个人,但他们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也涉及到
9、成百上千人的参与。遴选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再加上审判过程,使得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纵观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陪审制度就是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它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程度,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具体如下: 1.政治色彩浓厚 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
10、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但由于长期实行集中型计划经济管理模式,没有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阶层,在此大背景,陪审制的价值理念就注定了先天性的政治色彩。有很多学者论及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良好形式。这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是基于团结群众,维护革命政权的政治需要,也是当时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2.陪而不审 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整个社会仍然是一个相对静态的社会,尽管改革开放以后相对流动,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使人们摆脱不了血缘和地缘的人情关系网络的影响
11、。由于民众历来“重人情,轻法治”,故一旦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就摆脱不了人情的影响。一则是狭小的社会空间和复杂的关系网络能为被审者容易找到各种关系前来说情;二则是陪审员担心自己“得罪人”,日后不好在这个熟人社会继续生存和发展,故从实践中来看,多数陪审员只是静坐,始终不说一句话,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 3.陪审职能泛化 司法作为一个职业性很强的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故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诉讼过程中也一样,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正确的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我国陪审职能并不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那样只负责审理事实问,法官负责审理法律问题,两者在原则上互不干涉,这样在制度层面避免了陪审团因不懂法律而影响法官断案。我国的陪审员职能过于泛化,陪审 员不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而且在庭审后的诉讼中,也与合议庭中职业法官具有相同的职权,既可对案件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也可以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个人意见,这势必从制度上造成了对案件审判质量的影响。无论陪审制度如何变化,都应建立在保护公民权利。公正执法的基础上。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