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制度汇编 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1、民主集中制度 (1)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织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由它们产生的委员会。 (5)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7)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求和报告工作,又
2、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8)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相沟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9)凡属重大事项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1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1)党内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2、集体领导制度 (1)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重大工作任务部署,重大决策制定,干部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提交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集体领导,不能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事
3、无具细,什么问题都提交党委会讨论。 (3)书记与委员是平等的同志关系,书记作风要民主,善于广开言路,不搞“一言堂”。 (4)委员要积极参加集体领导,积极发表意见,不能站在集体领导之外。 (5)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认真对待少数不同意见。 (6)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7)暂缓做出决定,应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或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8)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既不能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就违背执行。 3、党委议事制度 (1
4、)党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 (2)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会或常委会提出。 (3)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主要领导、常委或有关部门准备。 (4)召开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以外,一般应在会前通知委员。 (5)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决定重要干部的职务任免或提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开会和表决。 (6)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7)党委会在决定问题时,应当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口头决议等方式进行。 (8)表决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9)党委会通过的决议
5、和文件,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传达。未经会议批准传达,不得向外泄露。 (10)每次会议均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须传达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其他领导签发。 (11)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汇报。 4、党委班子成员党建联系点制度 (1)每个党委班子成员都要结合分管工作,确定1-2个基层支部作为自己的党建工作联系点。 (2)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要深入联系点5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天。 (3)要深入了解联系点内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 (4)要求真务实,深入调研,每人每年至少拿出1篇党建工作理论调研文章。 (5)党委要对班子成员深
6、入联系点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5、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委和党支部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会前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班子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根据上级组织安排,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 (3)要提前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并将方案和请示报上级党组织,邀请主管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同志参加。 (4)班子成员要结合主要议题,认真准备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5)班子成员要围绕主要议题,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地进行谈心,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7、评,保证民主生活会达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进团结、推进工作的目的。 (7)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8)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删改。 (9)要及时将班子成员发言材料、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和综合情况报上级组织部门。 (10)要将会议情况、班子和成员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6、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党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中心组学习会议,每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半天。 (2)中心组学习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
8、容,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不断提高理论素质和政策水平。 (3)党委要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专题,围绕专题选定具体学习篇目和文章。 (4)会上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会后要撰写心得体会,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理论水平。 (5)在开展中心组学习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搞好自学和开展理论研讨活动,以此指导和推动工作实践。 7、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1)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2)党支部和党小组在召开组织生活会之前,要提前通知党委班子成员,以便妥善安排工作,做
9、好会议准备。 (3)党员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时,应及时向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会后由党支部或党小组把生活会情况及时向其通报。 (4)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生活会上,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确保会议取得预期效果。 (5)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对于重大事项,也可形成个人书面意见,上交到党支部。 (6)党支部和党小组要认真记录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7)上级党组织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8、党支部委员会议事制度 (1)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议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
10、3)党支部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如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4)支部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或与其他委员事先沟通确定。 (5)召开支部委员会议的有关事项,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6)支部委员会做出重大问题决定,要经过充分讨论,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后要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9、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社区党建工作联席会议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召集。镇包社区领导协助召集。 (3)参加会议的人员有驻社区单位党组
11、织负责人、本社区党支部委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镇包社区领导、市委组织部联络员等。也可邀请包社区市级领导参加。 (4)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社区党建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当前社区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协商解决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等重要事项。 (5)会议有关议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会上讨论和发表意见。 (6)驻区单位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如不能参加,须向镇包社区领导请假。 (7)各驻区单位要坚决落实会议精神和各项决议,积极参与社区举办的各种活动,全面加强社区建设。 (8)社区党支部负责监督检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并把落实结果报上级党组织。 党员教育管理
12、工作 1、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1)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一次。 (2)在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3)会前要摸清党员思想状况,提高党员对民主评议工作的认识。 (4)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和不同岗位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形成自我评议材料。 (5)党员应向支部大会作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总结汇报,认真开展自我批评。 (6)党支部要组织党员进行相互批评和民主测评,也可吸收本单位群众和服务对象参加测评。 (7)要召开支委会,结合党员本人的汇报情况、互评情况、平时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8)对党员
13、的评议结果,要征求本人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做进一步的思想交流,努力达到共识。 (9)要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优秀党员进行表扬,对评议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处理。 2、“三会一课”制度 (1)党支部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党员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选举或补选支部委员会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等。 (2)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支委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做好上月的工作总结,研究制定
14、本月的工作学习计划;讨论和处理支部各项日常工作。 (3)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议。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围绕支部近期具体任务,研究落实解决的具体措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切实落到实处。 (4)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础知识和一些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为主。党课学习以组织党员听党课为主,也可结合党课内容进行讨论,交流心得体会。每人都要记好学习笔记,支部要有学习记录。 3、党支部学习制度 (1)党支部除每半年组织一次党课学习外,还要至少组织一次其它形式的学习活动。 (2)支部每年
15、都要制定年度学习规划,党员要根据支部规划,做出个人学习计划。 (3)学习要采取理论讲座、典型报告、座谈讨论、参观走访和电化教育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4)学习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也可以结合党员工作实际,学习业务、法律、科技等知识。 (5)学习活动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素质和党性观念。 (6)参加学习的人员要认真思考,记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至用。 4、党员活动日制度 (1)党支部每季度举办一次党日活动。 (2)党日活动的规模和内容要按上级党组织的安排或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情况而定。 (3)党员活动日主要以义务劳动、无偿服务等形
16、式为主。 (4)活动前党支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活动后要做好总结,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5)要通过党日活动,达到使党员了解社会、服务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的目的。 5、党籍管理制度 (1)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就有了党籍。 (2)干部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纳入个人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其他党员的入党志愿书由其所在党委保管。 (3)凡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都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4)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接转组织关系的,以自行脱党论处,取消党籍。 (5)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17、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6)党员要求退党,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7)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8)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10)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11)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报市纪检委审查批准。 6、党费收缴制度 (1)按期缴纳党费是党章对党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也是党员对自己的一次党性教育。 (2)原则上党员每
18、月上缴一次党费,特殊情况可以提前预缴,一般不得延迟缴纳。 (3)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4)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党费标准根据中组部19943号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的规定标准,按比例缴纳。 (6)每个党员都有自觉按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党费的义务,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7)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党委和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支部每月向党员收缴一次党费报党委,党委每季度向市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 (8)党委每季度对各支部党费收缴工作进行一次通报,市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各党委进行一次通报。 7、党员定期汇报制度 (
19、1)每个党员都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2)汇报的内容可以是党员自己的学习、思想和工作情况,也可以是其他党员的模范事迹、不良倾向或问题。 (3)党员汇报要抱着对党负责、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态度,忠诚老实,实事求是。 (4)党员汇报可以是在党的组织生活会或党小组会上,也可以单独找党组织负责人汇报。 (5)长期外出的党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 (6)党组织要认真听取党员的思想和工作汇报,做好记录,并做好个别党员的思想工作。 (7)对长期不汇报思想的党员,要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8、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0、(2)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不动,报党委审核后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动交纳党费。 (6)因公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7)党员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8)持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返回单位时,应及时检查在外地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9)对外
21、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向党组织汇报和不交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0)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及时接收他们的党员身份证明,安排参加党的活动。回去后要签署有关证明,交本人带回。 9、特殊类型党员管理制度 (1)对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再就业的党员,要按就近原则将组织关系转接到社区党组织。 (2)对暂时不能转接到社区党组织的,原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 (3)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复转军人党员,在待业期间,要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或村党组织或市民政局、人才中心党组织,并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 (4)对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和
22、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党员就业后,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 (5)要本着立足实际、灵活掌握、发挥特长的原则,抓好特殊类型党员教育管理。 (6)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特殊类型党员,了解和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7)对于个别作用发挥不好、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经多方工作仍无改进的特殊类型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0、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1)党员在工作调动、参军、招工、升学、转业时,从一个地区或单位调到另一个地区或单位时,需要转移组织关系。 (2)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由党支部、基层党委及市委组织部逐级办理。 (3)转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限长短可根据具体情况
23、确定,但最长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4)超过有效期限办理手续,党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取得有关证明,党组织方能予以接转。 (5)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给予严肃批评,并限期报到。 (6)对经批评教育后,仍把组织关系介绍信留在自己手中,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或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11、“创、联、帮”活动制度 (1)每个乡镇党委和党支部都要成立“创、联、帮”活动领导机构,党委书记和支部书记要亲自抓,负总责。 (2)各乡镇党委和党支部要制定“创、联、帮”活动方案,明确长远目标、年度规划和推进措施。 (3)每名有活
24、动能力的农村党员都要按上级党组织要求,确定“创、联、帮”活动的具体措施和活动目标。 (4)党员要把“创三户”、“联两户”、“帮一户”作为“创、联、帮”活动的主要内容。 (5)村党支部要通过开展“创、联、帮”活动,带领农民群众创出一条致富道路,搞好联合服务、联合发展,帮助贫困农民实现共同富裕。 (6)要建立健全“创、联、帮”活动档案,并把党支部和每名党员的“创、联、帮”活动情况定期向群众公布。 (7)每年要召开一次“创、联、帮”活动推进会,进行阶段性总结和部署。 (8)要将每名党员干部的“创、联、帮”活动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依据。 12、“结对子、帮调整”活动制度 (1)各市直单位党组
25、织年初要按市委要求,制定本单位党员与农村贫困户“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方案。 (2)要按照方案要求,及时与所包扶乡镇、村屯党组织联系,搞好党员与农户的对接。 (3)要组织党员结合所包扶农户的实际情况,帮助确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致富路子。 (4)要组织党员围绕所包扶农户的生产、生活,给予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 (5)党组织要定期对党员包扶农户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树立和宣传典型,推进工作落实。 (6)年末要对“结对子、帮调整”活动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 (7)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结对子、帮调整”活动情况,作为考核评议党员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13、在职党员参加社区活动制度 (1
26、)各有关单位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填写党员参加社区活动联系卡。 (2)在职党员要持联系卡到所居住社区党组织登记,参加社区党组织生活及其它活动。 (3)在职党员要发挥自己的特长,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4)单位党组织要对本单位党员参与社区活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5)社区党组织要把住区在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和服务的情况做好记载,每季度填写一次活动卡。 (6)年末社区党组织要对在职党员在社区的表现填写反馈卡,并反映给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 (7)单位党组织要把党员参加社区活动的表现,作为评议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14、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 (1)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27、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2)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15、共产党员先锋岗制度 (1)具有商服职能单位党组织要在党员所在商服岗位设立“党员柜台”、“党员摊床”等。 (2)具有社会性服务职能单位党组织要成立“党员服务队”、“党员维修队”等党员自愿服务组织。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实行党员“挂牌上岗”、“标志上桌”。 (4)企业党组织要设立“党员责任区”。 (5)每名共产党员都要佩带党徽,亮出党员身份,接受群众监督。 (6)各单位党组织要设立专线电话。对群众
28、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相应处分。 16、践行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制度 (1)各级党组织要将本部门及不同岗位的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用宣传板等工具,置于本单位明显处,时刻提醒党员保持先进性。 (2)在民主生活会上,要按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在党员评议活动中,要把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作为评议党员的重要标尺。 (4)各级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要按照先进性具体要求教育和引导党员,保证党员保持先进性。 发展新党员工作 1、支部发展新党员制度 (1)党支部每年年初都要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无特殊情况,每个党支部每年至少要发展一名新党员
29、,三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支部书记要向党委说明原因。 (3)每个支部要保持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吸收他们参加有关活动,并分配一定的工作,对他们进行考察和锻炼。 (4)要遵循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2、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 (1)要求入党的先进分子要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2)要通过本单位(村、企业、社区)群众无记名推荐和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初步人选。 (3)由支部全体党员无记名民主推荐,2/3以上党员同意后,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 (1)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
30、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2)申请入党的人主动递交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讨论通过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 (4)基层党组织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5)培养人每季度对入党积极分子考核一次,党支部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填写考核记实。 (6)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一次,并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分析和整顿。 (7)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2年(农民和工人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后,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4、发展党员公
31、示制度 (1)发展对象在经过初审和填写入党志愿书后,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发展对象要有本人所居住社区征求意见。 (3)党支部要对社区党组织和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党员,进行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延期发展或不予发展。 5、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经培养人推荐,党小组或党支部党员充分酝酿,支委会审查后,可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 (2)党支部要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对从事经济活动的近期发展对象还要进行经济审计。 (3)由市委组织员办对近期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4)党支部要填写发展党员请示报告单,并上报党委。 (5)党委审查考核后填写发展党员送审报告单,上报市委组
32、织员办。 (6)市委组织员办在初审后,发入党志愿书,由本人填写。 (7)由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8)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形成决议后上报党委。 (9)党委审查后报市委组织员办。 (10)市委组织员办组织员谈话时填写发展党员协审表,并进行考核谈话和签署意见。 (11)党委讨论审批,签发预备党员批准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 (12)举行入党仪式,入党积极分子成为预备党员。 6、预备党员考核管理制度 (1)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填写党员卡后,由培养人继续培养教育,定期填写考核记实。 (2)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预备期满1年后,
33、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3)党小组提出转正意见后,由支委会进行审查并征求党内外意见。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做出决议,并上报党委。 (5)党委讨论审批后签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单上报市委组织员办,并通知支部和本人,将有关材料归档,预备党员成为正式党员。 7、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1)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人、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切实做好发展党员的教育、培养和考核工作,认真履行好发展党员职责。 (2)对不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违背发展党员工作原则,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党支部书记、党委组织委员、市委组织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3)对预备党员或新转正党员两年内,在经济、工作、作风等方
34、面发生重大问题的,要追究与其谈话的市委组织员、党委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和培养人的相关责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1、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制度 (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2)未经民主推荐或虽经民主推荐但推荐人选不是多数人拥护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参加推荐人数达不到应参加人数2/3,或以拉选票、弄虚作假所推荐的人选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4)不按规定推荐考察对象要对党委及主要领导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
35、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干部考核公告制度 (1)考核组进入被考核单位前一天,被考核单位必须按组织要求张贴考核公告。 (2)没有张贴公告、张贴位置不明显或内容过于简单,不能完全表达考核意图,导致群众意见不
36、能畅通,影响考核效果的,对党委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4、干部考察失误、失察责任追究制度 (1)考察人员由于经验不足偶尔失误,可帮助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批评。 (2)两次以上失误或由于丧失原则,造成考察结果失真的,要给予考察人员党纪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部门。 (3)对有意把自己意图渗透或强加给考察人员的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对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造成不良后果以及搞钱权、色权等交易的考察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考察人员对涉及自己亲属的考察工作必须主动申明回避,否则考察结果无效并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干部差额考察制度 (1)选拔任用干
37、部必须按不低于1。2的差额比例对考察对象进行平等、全面考察。 (2)对考察对象未达到1。2比例的,不予以考察。 (3)若未达到规定比例或带有倾向性进行考核,对考核实施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4)对不按规定差额考察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6、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征求意见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前必须征求战线领导、主管领导、纪检委、协管部门意见。 (2)会前没有按规定征求意见做出的决定无效。 (3)对问题单位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把关制度 (1)讨论决定干部会前必须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干部拟定任免意见,并上报有关材料。 (
38、2)会前没有按规定进行沟通做出的决定无效。 (3)若违规操作,超职数配备干部,给予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8、党委集体决定干部任免制度 (1)干部任免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方式或党委会议临时动议形成的干部任免决定无效。 (3)到会党委成员少于应到会成员2/3或未经半数以上应到会党委成员同意形成的决定无效。 (4)对问题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9、干部任免工作回避制度 (1)党委成员与涉及任免对象有亲缘关系的,必须进行回避。 (2)参加研究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与涉及到的任免对象有回避关系的,必须事前向组织申明回避。
39、 (3)对不按规定回避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度 (1)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表决办法。 (2)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党委会审议时未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做出的决定无效。 (3)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拟任和推荐人选未进行无记名投票的,要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1、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对新提拔的干部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2)未按要求进行公示对外宣布的任职决定无效,必须重新公示。 (3)任前未按要求进行公示要给予党委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1)新
40、提拔的干部必须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必须进行考核。 (2)不执行试用期规定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对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3)不执行试用期或试用期满未进行考核的试用干部不能正式任职。 1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党委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呈报意见负责。 (2)因党委呈报意见导致用人失误的,对呈报党委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审批机关因按党委呈报意见做出任免决定,导致用人失误的,给予审批机关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干部管理监督工作 1、干部轮训、培训制度 (1)各级干部必须按培训规划参加调
41、训,干部所在单位要为干部按时参加调训创造条件。 (2)因个人原因不按要求参加培训或在培训中表现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科级干部要补训,后备干部不予提拔,新提拔的科级干部要延长3-6个月试用期。 (3)对无正当理由限制本单位干部参加上级调训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 2、干部管理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1)组织部要定期召集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经常向执纪执法、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干部工作的信息。 (2)干部监督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如实向组织部反映干部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 (3)对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干部信访回复制度
42、(1)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立案审查的干部外,组织部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必须下达回复通知,否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2)被通知回复的领导干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在一周内实事求是地向组织部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3)未经组织批准延迟回复期或隐瞒问题、避重就轻或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4、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副科级以上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本人或家中发生了尚发200027号文件中规定的10项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事后15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指定部门报告。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告,应及时补报说明原因。按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要按规定办理报批
43、手续。 (3)对报告不及时或该报告不报告的,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在全市进行通报。 (4)需提前请示批准而没有请示,或先斩后奏的,要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作降职处理。 (5)纪检委、市委办、组织部是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件的受理部门,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必须及时答复。对因答复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的要给予责任人党内警告处分。 5、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1)各级党政部门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受到上级表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勉励谈话。 (2)对新调整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3)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4)勉励谈话和任前谈话要在干部受到表彰、调整和提拔后不超过一周的时间内进行。 (5)谈话部门没有按规定组织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