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环部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负责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2公司办公室(安保中心)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3.3企管部。保证救护车辆安排、协助事故单位做好
2、工伤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人力中心)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3.5事故单位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负责轻伤及微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工伤事故4.1工伤事故范围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
3、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事故等级划分 本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参照国家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将事故等级分为五级: 5.1险肇事故。是指险些造成人员伤害,且造成或险些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事故。 5.2轻伤事故。是指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
4、定工作日(一周按5个工作日计算)以下的伤害,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2.1轻伤1级:表皮划伤或肌肉挫(拉)伤、肿胀无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内,医药费5000元(含)以内; 5.2.2轻伤2级:因伤休息8-15天(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含)以内; 5.2.3轻伤3级:因伤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内,医疗费用10000元以上,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5.3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损失工作日在105个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轻伤)的伤害,无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伤害事故发生后,由
5、事故发生单位会同安全环保部参照以上标准进行事故级别鉴定并考核。 6.事故报告 6.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并运用各种快速方法分别向本单位领导、公司安环部报告,如需用车,直接向总裁办申请。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体,应做好标记。 6.2.工伤事故现场,需经安环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场,由事故单位划出警戒区域,设置标志,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6.3.根据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的分析、报告按如下规定进行。 6.3.1轻伤事故 由事故责任单位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参加人员。事故责任者(伤者住院,视情节需要可到医院了解)、知情人、当事人、有关领导和
6、安环员。在了解事故经过、分析原因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和落实整改负责人、整改具体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计划。分析出事故责任者(分为直接、间接责任者或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提出考核处理意见。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24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安环部。 6.3.2重伤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或授权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具体参加人员和会议程序与轻伤事故相同。事故分析报告在事发后48小时内由责任单位报送公司安环部。 6.3.3跨部门的事故 由公司安环部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分别(或联合)召开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会同安环部编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4事故处理由公司安环部根据事故
7、责任单位的事故报告,分别按轻、重伤情况报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结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报程序报公司并立即上报各级政府机关(安监、公安、工会等)进行事故处理。 7.事故考核 7.1本处罚标准适用于: 7.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7.1.2所有进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单位,在我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7.2险肇事故: 7.2.1一般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处罚如下: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考核500元;车间主任(副)考核400元;责任班长考核300元;责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 7.2.2重大险肇事故,对事故单位领导责任者的处罚如下:
8、责任单位厂(部)级领导1000元;车间主任(副)扣罚800元;责任班长扣罚600元;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 7.3轻伤事故: 7.3.1轻伤一级。考核事故责任人50-1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1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200元,厂(部)级领导,300元。 7.3.2轻伤二级。考核事故责任人100-2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安全员(班组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300元;厂(部)级领导500元。 7.3.3轻伤三级:考核事故责任人200-5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责任安全员(班组长
9、)4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长)500-800元,厂(部)级领导800-1000元, 7.3.4工伤费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计入年度工伤指标内。 7.3.5升级为重伤的。按重伤考核标准执行追加考核(补罚差额)。 7.4重伤事故 7.4.1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考核取较低金额)。 7.4.2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1000-2000元。 7.4.3考核重伤事故单位的单位主管领导(厂、部长)责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组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重伤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同
10、一车间,年度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车间主任降职、降薪。 7.4.5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2起重伤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评比资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单位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与受害人同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发生工亡事故的厂(部)直接领导责任者(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考核2000-3000元; 7.5.3发生工亡事故的厂主管领导责任者(厂、部长),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领导责任者按公司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 7.5.5对发生工亡事故的单位,取消年度安全先进评选资格。 7.5.6发生死亡事故,责任班长撤职并视具体情况
11、决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车间主任(包括工段长)通报批评并试用3个月(按80%工资发放);同一车间年度内发生2起死亡事故,车间主任撤职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厂长、厂长降职、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考核相关管理人员(部长、副部长、助理、科长、区域负责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责任人的考核及行政处分由董事会决定。 7.7火灾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灾事故损失的20-50%考核事故责任单位,并考核事故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直接领导、安环员和责任人500-2000元。 7.8工伤事故损失 即保险
12、理赔后的差额部分,由责任单位全额承担(可从各单位在奖金总额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对隐瞒事故不报单位的考核 7.9.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每起按事故损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处理); 7.9.2考核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领导和主管领导责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处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考核。 7.10厂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按正常程序进行上报总裁办,厂外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不做工伤事故考核处理。 7.11对外包施工单位事故 外包施工单位在公司内部发生的事故,参照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处理,所发生的各类赔偿、费用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7.12发
13、生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加倍处罚责任单位。 8.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
14、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
15、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1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
16、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
17、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
18、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
19、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
20、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2010年12月1日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是企业的生命。各车间、班组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秩序,禁止工作场所人声喧哗、吵闹、拥挤,上班前责任人负责提出安全要求,并组织排除安全隐患,
21、疏通运行路线,排除上班前一切阻碍。 2、上班前电工要全面检查输电设备是否完好,严禁乱接电源,严禁扎刀无护壳,严禁铜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电线脱落漏电,严禁委托他人带放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等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否则由责任人负安全责任和连带责任。 3、机械设备、氧气瓶应安防在安全地带,防止爆炸,焊机严防伤人,飞轮、齿轮、三角带及组式皮带轮无护壳禁止运行等,不排除故障,不跟班检查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等应由机构修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4、设备运行时出现故障,操作人员首先应截断电源,属自己能排除的故障,告知同班人员情况后不准送电,立即进行排除。任何人不得随意排障和带电作业,否则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律自负。 5、设备操
22、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设备规程操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不得离岗与工作无关的事。 6、凡上岗人员不得赤脚、穿高跟鞋、披长发等不利安全生产的现象发生,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篇: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节事故分类与管理 第四百零九条事故可分以下几类分别进行管理: (一)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二)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三)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四)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交通运
23、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七)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 (八)凡蓄意制造的事故,称破坏事故。 (九)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第四百一十条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由保卫或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
24、事故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管理;火灾事故由防火(保卫)部门负责管 理;伤亡事故和爆炸事故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查、统计、存档。 第四百一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全厂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职能部门应按时将事故情况报送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节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第四百一十二条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化生字第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三条火灾事故按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发号令)执行。 第四百一十四条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五条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业伤亡事
25、故调查分析规则()和化学工业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百一十六条其它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抢险与救护 第四百一十七条企业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四百一十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领导要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在抢救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 第四百一十九条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第四节事故报告程序 第四百二十
26、条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领导或调度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各类重大事故,企业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等)用快速方法在小时内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第四百二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要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出时间:一般事故三天内,重大事故七天内。 第四百二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百二十四条凡外单位人员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企业按
27、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第四百二十五条凡因工负伤者,从发生事故受伤起,若一个月以后,由轻伤转为重伤,或由重伤转为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死亡事故上报。 第五节责任划分 第四百二十六条企业安全管理实行厂长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第四百二十七条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厂长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第四百二十八条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
28、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第四百二十九条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第四百三十条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第四百三十一条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
29、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四百三十三条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时,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节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都要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第四百三十五条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车间和有关部门领导组织调查并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四百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领导,应组织由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四百三十七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
30、和处理规定(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 第四百三十八条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急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四百三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企业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百四十二条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对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搞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五篇: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
31、、目的 为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3、定义 3.1生产安全事故 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3.2伤亡事故 是指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单位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
32、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3微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3.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3.5重伤事故 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3.6死亡事故 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4、职责 4.1总务部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4.2总务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4.3事故发生
33、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5、管理程序5.1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
34、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5.2事故报告管理 5.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本单位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5.2.2事故单位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综合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 5.2.3事故单位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
35、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安监部门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5.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5.2.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5.2.5.1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已
36、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2.5.2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5.3事故救援 5.3.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事故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5.3.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
37、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5.3.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5.4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4.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单位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
38、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5.4.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单位有关领导、职能部门、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5.4.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4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4.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
39、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5.4.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5.5事故后续处理 5.5.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5.5.2属下列
40、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责任单位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 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5.5.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
41、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5.5.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
42、复发生的;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5.5.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5.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事故单位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 5.6统计与分析 事故单位应定期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对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损失情况、时间、地点进行归纳,并绘制有关表格或曲线图,找出有关规律,制订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应分月、季、年度统计结果进行存档或报送。 5.7回顾 应在事故发生时间、安全宣传月等时间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回顾,回顾内容应包括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类似事故的经过、调查处理、采取的措施等,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学习,使本单位每个员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对回顾的效果可采用问卷或抽查询问的形式了解员工受到教育的情况,本单位员工必须做到熟知所回顾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第29页 共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