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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及措施(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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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1) 附件4: 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本制度适用于监理部内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 第三、监理部对于每一位新进场的监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筛查,对于不适合监理岗位工作健康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岗位。检查结果登记归档。 第四、监理部在与新进场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新员工。 第五、监理部每年对在岗监理人员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普查,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进行岗位调整。并将普查结果进行登记归档。 第六、对在检查中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七、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按照《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向相关部门逐级上报。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第八、监理中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个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第九、监理部对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实行特殊保护,定期安排女职工健康体检(暂定为每年一次)。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为了防止乙型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监理部规定凡是从事食堂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体检(暂定为每年一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餐饮工作。 第十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江规划设计研究院糯扎渡监理部 2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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