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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写作方法
篇一:制度写作及范文
一、制度的含义和特点
(一)制度的含义制度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某项工作的管理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文书。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的发布方式比较多样,除作为文件存在之外,还可以张贴和悬挂在某一岗位和某项工作的现场,以便随时提醒人们遵守,同时便于大家互相监督。
(二)制度的特点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二、制度的写法
(一)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
(一)、
(二)、
(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篇二:条例的写作方法及范文
条例的写作方法及范文
1.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
的组织、职权等带有规章性质的法规性文件。
条例具有法规性的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制发机关的法定性。条例的制作、发布机关有一定的限制。
(2)内容的法规性。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重要或比较重要的事项,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要求有关人员必须遵照执行,不得违反。
2.条例的分类
根据管辖的权限不同,条例可以分为直接颁发性条例和批准颁发性条例;根据内容的不同,条
例可以分为事项性条例和规定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的条例。
3.条例的结构
条例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标题、制发时间和依据等项目。
1)标题。条例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施行范围、事由和文种构成。
2)时间和依据。一般在标题之下用括号注明条例通过和签发的年、月、日与机关名称,有的条例是随“命令”、“令”等文种同时公布。
(2)正文。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1)总则。是关于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依据、指导思想、适用原则、范围等的说明性文字,表达要简洁、明了。
2)分则。即规范项目,这是条例的实质性规定内容,是要求具体执行的依据。
3)附则。是对分则的补充说明,其中包括用语的解释和解释权、修改权、公布实施的时间等项内容。
条例正文有两种表达形式。一种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排列;另一种是章条式,多用于内容庞杂的条例。
4.条例的实例
<实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国务院修订)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行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
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
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第五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分别授予证书、奖章和奖金。
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数额,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七条设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
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进行初审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二)全国性学术团体可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行业归口部门推荐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有关部门初审,
合格的,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三)国防专用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请项目,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
别负责审查批准,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授奖。
第九条经批准的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异议,由有关初
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第十条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授予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
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获奖励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出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
发给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金,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获奖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
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或处分。第十四条本条例由国务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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