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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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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

2、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直补资金的范围: (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金。 (四)恢复耕种撂荒地种植粮食的补贴资金。 (五)种植再生稻的补贴资金。 (六)其他经市政府审定纳入的直补资金。 第五条直补资金的申报。直补资金原则上由农民申报;不需要农民申报的,由社、村、镇(乡)代为如实填报。申报内容包括农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详细地址(区县、乡镇、村、社)、申报内容及数量、补贴金额等(参见附表)。 第六条直补资金的公示。为便于农

3、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直补资金申报情况经乡镇政府汇总后,由乡镇政府、村委会按项目和补贴金额在财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镇(乡)政府要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举报接待人员,及时调查和纠正公示期间群众举报的问题,并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第七条直补资金工作的职责分工。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直补资金的政策、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作出具体规定,审核、汇总各区县(自治县、市)上报的直补资金资料并抄送市财政局。 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指导本系统直补资金的具体工作,审核、汇总、会商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上报有关直补资金

4、资料。 镇(乡)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补贴对象的申报、审核、公示、汇总、上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主管部门核实的直补资金资料进行资金审核、拨付和预算安排,负责与委托发放直补资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结算资金等工作。 第八条直补资金的发放程序。镇(乡)政府按本办法的要求组织申报、公示、审查后,逐级汇总、上报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审查、汇总直补资金发放清册,经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复核签章后,将直补资金发放清册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资金发放清册及

5、有关政策向各区县(自治县、市)下达资金计划(或预算)。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交给代办机构,同时拨付资金。代办机构收到资金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直补资金发放清册发放补贴并告知农民,同时,向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反馈发放情况。在发放过程中,镇(乡)、村、社应予以协助。每年11月前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凭代办机构有关凭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预算结算事宜(直补资金发放程序流程图附后)。 第九条直补资金按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农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贷款、借款、农业税等款项。 第十条代办机构的选择。由市财政部门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办机构。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与之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申报、审查、公示的管理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律从重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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