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矿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庞庄煤矿机关部室、基层单位及所有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深入开展安全教育,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使这项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政工部负责编制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筹安排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结对子(必要时进行补充和调整),组织职能部门对基层单位的安全
2、活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进行材料汇总,考核基层单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员落实兑现情况并负责定期通报。 第六条各机关部室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包保、检查、指导、督促,同时对包保单位的活动情况如实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政工部。 第七条基层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开展好职工喜闻乐见的安全活动,同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内容翔实、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考核工作。 第八条班前十分钟安全教育由本单位干部及班组长组织实施,并由当班班组长认真填写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做好保管、存档。 第九条矿政工部负责制订干部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矿财资部负责制订全矿职工安全教育与
3、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学员的抽调、培训、复训合格的办证、发放、建档管理。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题库编写、对培训教学计划的审定,根据教学计划制卷、出卷,负责要害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储备,填写考试处罚通知书单。 第十一条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一般工种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学员成绩登记、学员考勤、档案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对象、时间和内容 第十二条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一矿长、矿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二矿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还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
4、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三矿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五矿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六矿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第十三条新进矿的工人,必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经矿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一矿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教育与培训的
5、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二区队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三班组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教育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第四章安全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以职工周五安全活动、班前十分钟教育和上级部署的以及针对矿井工作实际开展的各类安全活动为主要载体,宣传贯彻上级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每周五为职工安全教育的时间,分上、下午两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进行。 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必须由行
6、政主管主持,无特殊情况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主持。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须提前备课,有活动课案和授课计划,课案字迹工整。 第十八条安全教育活动的时间一般为分钟,出勤率要达到以上,补课率达到。 第十九条安全活动实行实名考勤,对于因假、因休班未参加安全活动的,必须在下周安全活动日之前或上岗前进行补课,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参加补课的人员要签名备案。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必须要有“四问法”的内容,针对本单位或其它单位发生的人身、机械等事故进行系统追问,指定职工发言,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凡涉及基层单位安全教育的各项计划、总结等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送,严禁敷衍了事。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要进行定期
7、通报,严格考核。 第二十二条机关包保人员对基层单位的安全活动要适时予以督促、指导和帮助,加强对包保单位的考核力度,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条“双向”考核表在每周六上午:前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政工部,需要汇报的内容包括:安全活动时间、主讲人、出勤补课情况、“四问法”的主要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安全教育实行三项制度。即周五“双向”考核制、三井互(抽)查制和周一早调度会、党支部书记例会通报制。“双向”考核由机关部室与基层单位结对子包保;互(抽)查分为三井包保人员互(抽)查和闭卷考试,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为主;将互(抽)查情况和每周五的包保情况在下周一进行通报。 第五章安全培训的实施与管理
8、第二十五条安全教育与培训实行登记制度。矿必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档案,没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职工,不得在工作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否则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六条基层各单位应根据矿的统一安排和培训计划,制订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每年月底向财资部上报下年度需培训工种、人员计划并备案。 第二十七条财资部根据各单位需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班。有关专业工种的培训信息,应提前通知教学单位。 弟二十八条四级安全培训中心根据文件要求,按照上级规定的教学大纲、安全培训教材,制定教学计划,配备师资。并将相关情况在开学前制表,一式两份分别送到安监部和财资部。
9、第二十九条学员报到后,四级安培中心负责将学员自然情况录入微机,并校对无误,发给矿安监部、财资部。 第三十条安监部对教学计划审核后签署意见返回。 第三十一条培训班结束,四级安培中心提供参加考试学员名单,安排考场,提交缺额学员通知单。 第三十二条安培中心、财资部、安监部等部门分别提交培训工作小结,四级安培中心负责汇总后,报相关单位和分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参加教学计划编制、审定、试卷命题、监考、巡考、阅卷等相关人员,应在附表涉及的栏目内签名存档,发现问题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安全活动时间不够或周五安全活动每少一次罚单位党政主管和包保单位部室负责人各元。如无特殊情况行政主管不主
10、持会议的,每次罚款元。 第三十五条补课率达不到要求者,每次给予党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负责人各罚款元;没有备课材料或备课不认真的罚党政主管元。 第三十六条机关部室包保人员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元;凡迟交或不交报表的每次罚部室责任人元。 第三十七条凡在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扣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元,并对机关包保部室罚款元。 第三十八条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问题被矿通报的,罚责任单位元。 第三十九条对于各项安全教育的材料报送不及时或不报送被全矿通报的,一次罚款元。 第四十条每月初矿将按照“双向”考核的要求对上月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排名前三名的基层单
11、位和包保部室各奖励元,对安全包保先进个人各奖励元。矿年底对安全教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矿、集团公司举办的各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学习班中,各单位必须按照下达的指标安排参训人员,选派合格的学员参加培训,发现一名学习“专业户”,对学员单位处罚元;每缺一人次,不经请假的,对单位罚款元,履行请假手续的,对单位罚款元,由四级安培中心、安监部签署罚款单送交财资部办理。请假以书面形式,并经矿分管安全培训的领导签字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对考试不及格人员由安监部通知财资部,由财资部、四级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补考,个人负担补考费元。 第四十三条对巡考、监考失职者,给予一次罚款元,并取消其参加巡考、监考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泄漏试卷、试题秘密者,给予责任者罚款元,并不准其从事与此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在抽查考试中对成绩不及格的职工进行补考,每人每次交补考费元,补考仍不及格者进行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费用按元吨提取由矿考委按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解释权属某某煤矿。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