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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团体五项规章制度(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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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社会团体五项制度(定稿 第一篇:XX市社会团体五项制度(定稿XX市毽球运动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只设立会员大会的,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10000元以上)的添臵及处理,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的支出;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四、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五、民主决策会议由秘书长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六、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八、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2XX市毽球运动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规范本会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本会工作正常运行,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须报告的重大事项是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修改章程;兴办经济实体;设立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的增补、撤换、罢免;接受捐赠以及本会的重大活动等。 二、上述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告,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施行。 三、本会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培训班(含行政职能部门授权举办的强制性培训班)、组织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要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日常性管理事务由秘书长(秘书处)按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将完成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五、在本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按章程规定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 六、本制度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自下而上的顺序逐级报告,凡有漏报、错报、故意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3 XX市毽球运动协会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为规范本会接受捐赠的管理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所有捐赠事宜由本会秘书处(长)负责办理。 二、捐赠方与受赠方必须按规定签定捐赠协议,履行交接手续,本会应出具《XX省捐赠专用收据》"本会会长签名的认捐书";接受境外捐赠时须先报外事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必须登记造册,设专人保管,专项使用;所有接受捐赠的资金及物品只能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并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告之捐赠者。 四、所受捐赠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税收制度和社团财务制度执行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审计、监督部门的检查。每年将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致谢,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五、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会工作相关的活动,接受捐赠属本会所有,必须交回本会。赠予个人的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酌情处理。 六、鼓励会员单位、企业界合作单位和其他单位对本会进行捐赠,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可终身享有相应的职务或给予大型活动 4的冠名权。 七、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5XX市毽球运动协会考核奖惩制度 为规范本会管理,依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对本会常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可参照事业单位考核标准,在德、能、勤、绩等方面实行考核,实行工资待遇与工作业绩相挂钩。 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和五项制度,履行好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对热爱本会、支持本会工作成绩突出和贡献卓著的,本会给予表彰奖励。 三、本会设立“先进单位(团体)会员”、“先进个人会员”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获奖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四、对不关心本会的发展,长期不参加本会的工作与活动,不配合本会工作的,应给予批评和教育;屡教不改的,取消会员资格,或依照本会章程撤换或罢免其在本会的职务。 五、对玩忽职守,给本会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损失或撤换、罢免,直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6XX市毽球运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本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XX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财务工作职责。 (一)本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XX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好现金、票据、帐目的管理以及依法纳税工作。 (二)秘书处(长)负责编制本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按规定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 7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 二、本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权限"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三、本会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本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本会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兼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协 8会领取薪金。 四、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臵、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臵及盘点等。 (二)本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臵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臵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五、本会旅差费用的管理"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六、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七、本会书籍报刊和书籍购臵的订购"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八、本会经费独立,不与挂靠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混管。 九、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二篇: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XX市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利益。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建立党的组织(成立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 (三)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六)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七)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2、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3、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4、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八)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九)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十)接受境外组织的捐赠或赞助; (十一)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表》。 第五条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本会重大事项报告送达后,受理机关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的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编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本制度经年月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第三篇:社会团体会费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七、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以及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社会团体会员有权利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九、本通知所规定的原则和具体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略) 民政部财政部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0-10-24发文字号: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 第14页 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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