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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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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什么是事故。 安全是指不发生伤亡,不发生设备或财产损害和环境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安全是一种状态,是一种不发生事故和灾害等危险的状态。而不安全状态是与事故和危险联系在一起,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类伤害等,这些都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为了实现安全,就要防止或消除各种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不涉及生活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危险因素与事故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与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因此,由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职工伤亡,都可能定为伤亡事故,如职工在生产时受到伤害,上下班厂内通道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而跌伤等。职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以外发生的伤亡,不应作为工伤事故。关于这些伤亡事故的确定,劳动保护管理部门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造成的各种伤害,按轻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暂时性失能伤害---指导致受伤者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造成受伤者某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事故中造成受伤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4.死亡---指当场死亡或受伤者在一定时间(如当月)内死亡。第三条事故发生原因怎样分类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如。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 2.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操作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违反操作规定,分散注意力,忽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不安全装束等。 3.间接原因。如。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设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或虽订有措施但没有认真实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得力等。 1 第四条什么是事故管理。 为实现安全,首先必须防止或消除各种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处理好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管理是指事故预防,事故处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事故的管理涉及面广,是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就解决了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利于稳定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也是安全工作方面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的一种管理,它依靠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平时从预防事故的基础工作做起,发生事故后作好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处理等项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完善安全系统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事故的预防是事故管理的出发点,是带动各项安全工作的首要环节;事故的预防也是事故管理的归宿点,因为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最终必然要落实到今后事故的预防。总之,事故管理要从原来的事后事故调查分析,转到事故的事先控制与预防上来。第五条怎样进行事故的预防 事故的发生是5个因素发生连锁反应的结果,这5个因素是:人的判断、人的不安全行为、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发生事故、人体受到伤害。事故起源于人的判断,如果判断错误,就会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行为会触发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引起事故的发生,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人的判断不发生错误,就不会发生事故,如果排除了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即使人的判断发生错误,也不会发生事故,不会导致人身受到伤害。 因此,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要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本的方法只能是消除潜在的危害因素和人不发生误判断、误操作。根据这样的原理,对于事故的预防,可采取如下的对策: 1.实行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2.装设安全保险防护装置。 3.进行机械强度试验与电气绝缘检验。 4.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5.作业环境的合理布置与整洁。 6.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 2 7.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卫生规章制度。第六条事故预防的程序 伤亡事故的预防,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第 一、要根据建设发展方针,制定事故预防的基本规程。 第二、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因素等诸多方面,对危险源或潜在的危险作细致具体分析。 第三、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并加强安全教育,制定消除危险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消除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包括从生产的组织、工艺流程对生产危险进行综合预防,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预防设备事故发生的危险预防等方面;后一部分主要是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一些心理对策,杜绝职工错误操作的产生,引导他们遵守劳动纪律,安全地、正确地进行作业。 第四、将这些对策实施后的情况及时反馈,根据反馈情况,确定新的事故预防对策,对新出现的潜在危险采取新的对策,加以消除。第七条怎样确定事故的责任 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如防护、保险装置失灵,缺少个人防护用品,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备等等。而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发生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等。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怎样进行事故的处理与报告 事故的处理,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事故的本身处理,二是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切实做到 3 "三不放过"。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领导等有关人员;有关领导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轻伤事故外,均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事故的原因,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发生事故后如何做好"三不放过"发生事故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与分析不清不放过。每一件事故的发生都各有原因,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处理好事故,就不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直接原因着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原因,为处理事故和吸取教训提供足够的证据。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虽已发生,但亡羊补牢还是需要的。常言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过事故教训,教育责任者和群众,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分析宜细不宜粗,一定要使群众和责任者真正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暴露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倘不果断采取措施,无异于养痈胎患,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从加强防范措施入手,杜绝后患。第十条如何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并追查责任,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1.如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由设计者负责。 2.如因施工、制造、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引起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4 3.如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如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引起的,由指挥者负责。 5.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6.违章作业由违章作业本人负责。 7.无章可循或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的,由指派者负责。 8.随意拆除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负责。 9.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因而造成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10.部门无力解决且巳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上级部门的领导负责。第十一条如何区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处理事故时,与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应确定为直接责任者。在事故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居主要地位和起了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对职工不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不进行三纵安全教育,不执行"五同时"规定,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事故时或事故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应由领导负责。第十二条如何对待"违章操作"人员 规章制度是"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活动中经验和教训的结晶。企业对待违章操作人员。一是要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加强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让职工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和各种应变能力,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操作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同时也应制订和严格执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违章人员要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屡教不改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据有关部门分析,不少企业的伤亡事故,违章作业占其中的60%以上。因此,加强对职工遵章守纪教育尤为重要。 第十三条关于工伤事故统计中具体问题 1.职工在生活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是指公司在册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不包括食堂、俱乐部、球场等生活区),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 5 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或失去正常机能,以及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 2.职工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超过一个月死亡的,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3.职工在生产岗位干私活或打闹造成伤亡事故,不作工伤事故统计。 4.车辆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行驶在外公路上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由交通部门统计。 5.停薪留职的职工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负责统计报告。 6.内部实行经济承包,生产任务由分公司、项目部发生事故均由企业负责统计报告。 7.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事故属于哪个企业的职工就由哪个企业负责统计报告。 8.凡由直接组织安排施工或工作人员,不论在册职工、临时工或计划外用工,只要发生工伤事故,都由企业统计报告。 第二章事故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对受伤人员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方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4.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要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6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第十六条事故调查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目的是掌握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调查分析要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所谓事故调查就是指对事故物证、事实材料、证人材料的收集,以及相关的工作。事故的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首先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了调查的顺利开展,调查人员要客观地查明导致事故的所有事实与细节,不要过早、过多地牵扯到事故的责任与处罚方面的事务中去。进行事故调查不要采取追究责任的态度,而要注意摆脱当事人内疚或者害怕遭到指责、处罚等顾虑的影响。要将造成事故的原因与事故责任作为不同层次的问题加以调查处理,如果把重点先放在追究事故的责任工,就会难以弄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1.现场处理。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事实材料搜集。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材料,如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情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情况、操作动作或位置,他们过去的事故记录;搜集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如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对使用的材料进行物理性能分析,设计工艺、工作指令、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状况及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个人的健康状况,其他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第十八条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 7 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时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第十九条事故性质通常分为三类 1.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技术改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事故。但是,对于能够预见并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3.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即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巳确定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追查,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末逐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第二十一条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有分歧,应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研究,统一认识。第二十二条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8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是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应得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生命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难得的资料。因此,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 9 事故预防管理制度 10 第二篇: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管理制度预防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各班主任要经常在班内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进出校园和经过马路要注意交通安全,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2、教职员工如遇学生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拨打电话(110)报警,对发生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处置,对肇事车辆进行记录,第一时间打电话给120医院,派车将受伤学生送往最近医院救治,还要报告给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家长。 3、学生一旦在校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教职员工都要负责地保护好现场,电话报警,通知交通警察到现场勘察。 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现场的教职员工要对学生做好疏散工作,保证交通的畅通与安全。 5、学校值勤领导、门卫要对学生及外来车辆进出校门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学生及外来车辆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从教育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班主任进行处理。 6、学校值勤领导、门卫要在学生放学和上学时间维持学生过马路的秩序,在马路上摆上警示牌。 7、在出现紧急情况的时候,在场的教师和领导要注意按照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图示进行合理正确的疏散学生。 第三篇:安全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制度长岐技校 安全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制度 一、学校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保卫干部负责检查、监督、维护、管理学校设备设施的安全工作。 二、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 大队部负责监督管理学生教育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并监督年级组长及班主任履行安全责任制,共同组织好学生的各类活动。 教务处负责监督管理教学活动中所涉及的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体育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教育工作 大队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规和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制度。做到节假日、大型活动和平时的安全教育相结合。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措施 1、发生学生的伤害事故后,在学校安全工作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的支持下,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属于重大事故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请求援助。 2、发生学生的伤害事故后,学校安全工作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需在24小时内将情况报学校保卫保密科及主管科室;属重大事故的,学校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教育局保卫保密科及主管科室,同时报市教育局办公室、法制科,请示事故协调处理指导意见。 3、凡属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事例,学校在电话及时报告后,以书面文字报告材料报送相关科室。 4、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客观地、实事求是地记录事故真相。必要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5、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除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外,还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事故3日内,重大事故24小时内)报保险公司,由其安排专人负责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后续工作。 五、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由于校方责任而出现的学生伤害事故,依照《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应对学校领导干部或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属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学校教职工未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或虽履行职责但因有过失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应向有关责任的教职工进行追偿。 第四篇:企业事故预防处理制度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矿级每月要组织安全科等有关科室,对全矿每个生产系统、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特殊时期随时排查。 2、区(队)车间每旬对本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3、当班安全员每日对所辖区进行隐患排查。 4、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尾矿工、维修工、电工、配电室等)每班对本班的重点部位和生产辅助环节进行不少于三次的隐患排查。(班前、班中、班后)。 5、各级、各岗位查处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严防事故隐患扩大,排查中一般隐患当即处理,重大隐患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矿安全科,和矿安全主管负责人,登记、汇总、并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县安监部门。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消除制度 1、矿级安全科对本矿车间、采区、各班组及单独作业的重点岗位和从业人员。每日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分别填写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 2、对排查登记的《企业重大(一般)隐患治理排查登记表》每月汇总,填写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上报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3、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汇总的各类事故隐患汇总填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季度报表》,上报本乡镇安监站,县安监局监察管理股。 4、矿级确定一名主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安全科确定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各类事故隐患治理表格,及时上报乡镇安监站XX县区安监局监察管理股,并有主管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 5、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类报表及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建立健全档案,以备审查。 6、企业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有效的治理,防止事故隐患扩大,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7、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当即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和重大隐患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和事故救援预案,确定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督办整改负责人,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 8、排查出的各类隐患,都必须登记建档,对已经排除的各类隐患(包括当场排除的),要及时验收消号,对排除的重大隐患及时报告乡镇安监站XX县区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特殊情况要经县安监局监督管理股组织验收,确保排查整改效果。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直接负责。车间、采区、安全科室负责人对本辖区职责范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班组长及重点安全岗位工及从业人员,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各级负责人、各重点岗位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规定,认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3、对不执行隐患排查制度或发现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不报告导致发生安全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企业主管安全责任人及矿安全科管理人员,要按照隐患排查登记制度及隐患排查消除报告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填写报送有关部门,并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以备存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预防、事故抢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对举报事故隐患,杜绝重大事故有功人员给予重奖。 3、对在事故预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认真、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对隐瞒事故隐患,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对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对不积极整改事故隐患,导致发生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从重处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落实事故隐患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务,企业从业人员要认真查找自己岗位存在的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排除,及时整改,确保各类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中,创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1、国家对企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并进行公告。 2、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制定整改计划,确定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资金,积极进行重大隐患整改,并保证整改质量。 5、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不进行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度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2、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3、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等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感官性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物品接触食品。 5、凡是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物品,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消毒,或剥去果皮后食用。 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6、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中心温度应高于70℃。 7、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9、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提供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弱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讯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体检,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戎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办理健康证明年检及新上岗人员保证,每日组织从业人员晨检,督促“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意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1、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采购须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所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订购学生集体用餐(含学生饮用奶)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 3、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须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应查验留存供货商的组织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须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式消毒式餐饮具的,应索取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者,应有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 以上各种来源的采购,均须索取留存有效购物证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信誉卡等)。 4、建立采购记录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5、已由企业总部(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企业门店要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一台帐。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6、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存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惨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8、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 47、48和66条的规定。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物质(如杀虫剂、杀鼠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2、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出入库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据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及时检查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各类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分架摆放整齐,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干货柜或货架上。宜设主食、副食分区(或分库房)存放。 4、仓库内要保持通风干燥。定期清扫,保持仓库整洁卫生。 5、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需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须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得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7、定期对冷藏设备除霜(霜薄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8、设置纱窗、排风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 9、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温和冷藏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粗加工必须在粗加工间(区域)内操作,排水沟处理设置防鼠类侵入的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网罩,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 2、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洗涤区或池,并有明显标志。 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的标志。 3、粗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4、蔬菜类食品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 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定位存放,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用具、容器、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以备再次使用, 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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