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XX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XX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电来访时,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为相关人员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履行接待、引导、释疑、解惑、跟踪办理等职责。 第七条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责任
2、人应立即接办,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相关人员办理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第八条对需经请示单位负责人,不能当时办理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向相关人员说明办理时限,负责按时答复结果。 第九条若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或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引导(或告知)相关人员到相关窗口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因特殊原因如承办人未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相关人员。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并尽可能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对来电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按程序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十四条市局对直属单位及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履行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对各基层税务分局、稽查局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