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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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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3XX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 XX市地方税务局首问责任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优化税收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市地税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及其设立的服务“窗口”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应履行的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即“第一责任人”,是指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咨询或来电来访时,被询问或接洽的第一位税务人员。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为相关人员提供准确答复或引导办理,履行接待、引导、释疑、解惑、跟踪办理等职责。 第七条属于首问责任人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责任人应立即接办,认真解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相关人员办理所受理的涉税事项。 第八条对需经请示单位负责人,不能当时办理的重大事项,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向相关人员说明办理时限,负责按时答复结果。 第九条若首问责任人不能解答或不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引导(或告知)相关人员到相关窗口或承办部门(承办人)办理;因特殊原因如承办人未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说明情况,并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十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相关人员。第十一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相关人员说明理由,并尽可能给予帮助。 第十二条首问责任人和承办人对来电来访群众要热情接待,问明情况,按程序积极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十四条市局对直属单位及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履行首问责任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对各基层税务分局、稽查局履行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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