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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国考法律常识:民族区域自治规章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域规章制度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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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国考法律常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域制度的关系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制度,也是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公务员考试的过程中这两大制度还是经常有所考察的,在此中公教育专家探讨一下这两大制度的一些关系。 我们在探讨两件事的关系时无非就是两者的区别与联系,那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一下。 一、两者的联系 (一)都是我国组成部分,都是我国地方行政区域,都是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 (二)与我国其它行政区域相比,都有一定的自治权。 二、两者的区别 (一)形成原因不同。特别行政区是由于近代史上的外来侵略形成的,为了解决港澳回归后的社会发展

2、问题,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设想,成功解决了港澳回归后的问题。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则是由于民族问题形成的,是由于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导致的。 (二)自治权大小也不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了没有国防权与外交权之外,例如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预算权、发行货币权等。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仅有立法权、变更权和治安权。 (三)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 (四)数量方面也不同。特别行政区在我国现在只有香港和澳门,而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三类,分别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 中公教育 以上是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当然两者还存在

3、其它的一些联系和区别,在此就不在赘述,只需要掌握上述几点就可以比较好的区分。 例题: 下列说法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是a.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 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制度与我国其它行政区域在各个方面都是一致的 c.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都有一定的自治权 d.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答案:acd。解析: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是为了各民族的团结繁荣而制定的该项制度,故a项正确;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与特别行政区都是我国的自治地方,都有一定的自治权,与其它行政区域存在一致性,但也有不同点,故b项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特

4、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国防与外交归中央政府外,特别行政区可以自我管理,故d说法正确。所以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中公教育 第二篇:考研常识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公共管理学的问题引起了行政管理学界的关注。其中一个基本问题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一种观点认为,从国外的研究情况来看,公共管理学就是行政管理学,两者的差别是由于翻译的不同而造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是有区别的,二者不能等同。但这种差别何在。后者没有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认为,在今天的中国探讨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不能仅仅

5、以西方学者的观点为依据,而主要应根据中国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探讨。试图首先通过对公共部门的科学界定来确定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然后在此基础上探究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关系。 一、关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区别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然而这个整体又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人们可以对这些不同的部分给予不同的称谓,如社会团体、社会群体、社会部门等。其中,有关这些社会部门的分类,人们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或运用不同的标准对之加以区分。例如,传统社会科学一般将整个社会部门分为政治部门、经济部门、文化教育部门、科学技术部门,等等。为了从更宏观上对社会部门进行分类,并有助于研究不同社会部门管理的规律

6、,当代一些社会科学家将整个社会部门区分为三大部门:第一部门为政府组织,这是纯粹的公共部门;第二部门为工商企业,这是非公共部门,西方的一些学者将之称为私人部门;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之间的一些部门,这些部门非常复杂,有的更具有工商企业的特点但又不同于工商企业,往往被称为公共企业或公益企业;有的则更类似于或依赖于政府组织,往往被称为非政府公共机构。前者如在城市中由市政府投资兴办和经营的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等;后者如由政府投资兴办和主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非营利性的公共医疗机构以及类似于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的中介组织等等。 政府作为所谓“纯粹的”公共部门,它具有以下基本

7、特点:第一,政府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公共事务包含了社会中除私人领域(按西方学者的观点,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一般属于私人投资领域,因而这方面的事务被划归于私人领域,属私人事务)以外的所有事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有些事情固然可以通过私人或私人组织来进行处理,小到个人的谈情说爱、结婚生子,大到组织生产、经营管理;但是,还有很多事情是无法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来办理的。例如,人口的控制和管理、社会治安、大江大河的治理和维护、社会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国民素质的提高和智力开发,等等。有关这些事务的管理,必须由一个超越私人或私人组织之外的公共组织来进行处理或加以

8、管理。第二,政府组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的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把这种权力称之为公共权力,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是这种权力就其性质而言,它总是表现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某一个阶级的权力,而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私*力。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尽管皇帝把皇权当成自己的一种家族权力,但它实际上是代表整个封建地主阶级的,离开了它所代表的整个阶级,这种权力就不会存在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政府组织的权力被宣称为是一种来自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尽管它实际上仍然是有产阶级的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已经被写入了共和国的宪法。一句话,自从政府产生以来,几乎所有社会的政府组织的权力在性质上都是公共的,当

9、然,由于社会性质的不同,在“公共”这一概念下所隐含的意义有所区别。第三,政府组织所掌握和运用的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我们知道,政府要通过行使其权力来实现其职能,必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须以掌握一定的资源为前提。没有一定的人、财、物作基础,整个政府组织就无法运转起来。而在人、财、物等资源中,从政府控制的角度而言,对财源的控制又是非常基础的。政府组织的财政于全体公民的税收,因而其财政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财政。此外,政府所控制的国土、矿山、水利等重要资源,也是一种公共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就其本质而言,是为全民所共享的。第四,政府组织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公共物品。这种物品的基本特征是

10、:它作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它不能单独提供给每一个人,而是自动提供给社会中的所有人。例如,国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便是如此。一个国家的国防力量保卫着该国的全体居民,而不需要每一个人单独购买。因此,单个个人不会花钱也可能享受公共物品,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这样,单个个人一般不会自己花钱来购买公共物品,这种物品只能由政府来购买或提供。第五,政府组织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政府组织是一种公共服务组织,从理念上讲,它应该把全体公民当成自己的服务对象,它不应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对于政府组织来说,凡是追求自己本组织、本部门利益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此,政府应该是一种“公益人”而不应该是一种“自利人”。它应

11、该也只能把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作为本组织、本部门的行为目标。在这里,公共利益应该理解为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在一个存在着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社会里面,由于不同阶级之间、不同团体之间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而且这此不同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与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发生冲突,因此,在政府如何对待社会共同利益的问题上也有一个哪个阶级、哪个团体的利益优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因此否定政府组织行为以公共利益作为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事实。 竞争性工商企业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主要有以下特点:第一,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投资主体,在西方国家主要是私人,因而其权益主要归私人所有。这表明,这类组织所控制的资源,实际上归

12、企业的所有者所有,因而是一种非公共资源。当然,这里的私人不一定是某一个人,而可能是多个人的联合,但其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因而每个人所享有的权益也是非常明确的;在我国,国有资产也将逐步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有些竞争性企业,虽然国有资产还占有很大比例,但已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实行自负盈亏,因而也正在逐步向真正的非公共部门过渡。第二,竞争性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一般属私人物品而非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基本特征是:它能够加以分割,因而每一部分能够分别按竞争价格卖给不同的个人,而且一般不会对他人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个人对私人物品的消费是可计价的,这样的物品可以由私人自己购

13、买,而不必由政府来提供;其价格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加以确定,而不必由政府来加以控制。第三,竞争性工商企业的行为价值取向是本企业利益的最大化。竞争性工商企业活动所遵循的是“经济人”原则,这种原则实际上是一种“自利人”原则,其目的是追求本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尽管企业必须提供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有益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但就其基本动机而言,为社会提供产品只是手段,其目的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这种经济人的实质正如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其著名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即国富论)一书中所指出的那样:“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利

14、己的打算。我们不说唤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1。这就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经济人”,这也是竞争性工商企业的基本特性。 以上分析表明,“纯粹的”公共部门与“纯粹的”非公共部门之间至少存在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在它们所占有的资源问题上,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所占有的是一种公共资源,公共权力也可以看成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而作为“纯粹的”非公共部门的竞争性工商企业所占有的是一种产权明确的非公共资源。二是在它们为社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是一种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而

15、竞争性的工商企业为社会所提供的则是一种私人化的产品。三是在它们的行为价值取向上,政府组织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而工商企业则往往以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取向。 二、关于第三部门及其与公共部门的关系第三部门即公共企业或非政府公共机构既不同于竞争性工商企业,也不同于政府组织,但又既与竞争性工商企业相联系,也与政府组织相联系。在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所著的经济学一书中有这样一道供讨论的问题:“思考一下一种从纯粹公共物品到纯粹私人物品序列是有用的。在一张纸上画出这种序列并用下面这些例子填上:纯粹私人、大部分私人、一半私人一半公共、大部分公共、纯粹公共。”这个问题表

16、明,从私人物品到公共物品之间存在一个链条,并且这个链条又存在着由细(私)到粗(公)的变化。同样,在竞争性工商企业与政府组织之间也存在着一个链条,这个链条也是变化的,即第三部门由这样一个链条构成:公益性企业、公共事业、非政府公共机构。第一类组织即公益性企业,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城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共工程公司等。其基本特征是:一般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体,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物品,生产由政府垄断,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负盈亏,必要时由政府补贴。如果套用萨缪尔森等人的话来说,这类组织所生产的是大部分私人或一半私人一半公共的物品,其性质属于(竞争性)企业化倾向比较明

17、显的准公共部门。第二类组织即公共事业,如公立幼儿园、小学、中学;公立高等院校;政府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机构;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如老年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福利院等。这类机构的基本特征是:主要由政府投资,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提供,部分资金由其为社会服务所得收入予以补充;其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准公共产品,其服务或产品价格由政府定价;但一般不实行企业化管理,政府对这些组织实行必要的行政管制,要求这些组织的活动优先体现政府的意图,甚至直接用来为实现政府的目标服务。这类组织所生产的物品或提供的服务,按萨缪尔森的说法,是大部分公共的。第三类组织即非政府公共机构,如中国妇女联合会、青年联合

18、会、学生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等,这类组织活动所需的经费一般可能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妇女联合会等组织便是如此;也不一定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如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便是如此。但无论其经费是否由政府或财政提供,它的职能在很大意义上与政府相似,承担着很多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或公共服务工作。这类组织所提供的服务基本上是纯粹公共的,至少也是大部分公共的。以上三类组织除了分别具有上述特征外,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特征,这就是非营利性。当然由于这三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性”程度的不同,它们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程度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也不同。一般说来,第一类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赢利”,即“非营利性

19、”程度较低;第二类组织基本无“赢利”或只有少量“微利”,“非营利性”程度较高;第三类组织就其实质而言属于完全无“赢利”组织,因而是真正“非营利性”的。可见,从“营利性”这一特征来看,第三部门由从“少量赢利”组织到“微利”组织再到“无赢利”组织这一系列组织或部门构成。 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共部门应该既包括“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也包括“准”公共部门即第三部门。第三部门之所以被归入公共部门,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第三部门主要是一些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其生产或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公益性,即为公共利益服务,这与政府组织即“纯粹的”公共部门的目标是一致的。第二,第三部门市场化程度较低或非市场化,其生产、活动

20、的内容和方式往往由政府实行控制或必要的行政管制,因此它与政府组织存在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甚至被当做政府组织用来实现其目标的一个重要工具。第三,第三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产品也往往是一种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这与政府为社会所提供的物品是一致的,至少基本是一致的。第四,第三部门的投资主体或提供资源的主体也主要是政府。当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第三部门也应向私人资本开放,允许私人资本进入某些第三部门,毫无疑问这是对的,甚至是一种趋势。但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不可能是完全市场化的,它必须受政府的高度控制,其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接受政府的行政管制。第五,第三部门的“非营利性”与政府组织以“公共利益”作

21、为行为价值取向的目标或原则是一致的,即都是以一种“公益人”而非“经济人”的面貌出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第三部门很难被归入私人企业部门或竞争性工商部门,尽管它不属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将它称之为“准”公共部门是合理的。 三、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行政管理学之同异什么是公共管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研究公共部门管理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主要是研究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科学。既然公共部门既包括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又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因此,公共管理学不仅仅要研究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而且也要研究作为第三部门的公益企业和事业组织、非政府公共机构的

22、管理问题。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共同构成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 从上述关于公共管理学的研究范围的观点看,公共管理学与目前我国学界所公认的行政管理学至少在研究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早在20世纪30年代,英语中的publicadministration一词就被译为“公共行政”,至80年代这一学科在我国恢复时,“公共行政”一词广泛地被“行政管理”所代替。在政府和学界的共同推动下,行政管理学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被很快地发展起来。从那个时候起,我国的行政管理学就被定义为研究政府组织及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规律的科学,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也就是说,从目前我国的实际状况看,行政管理学的研究

23、范围仅仅是政府组织自身的管理以及政府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至于第三部门的管理问题,即公益企业与事业组织的管理问题、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问题,则在行政管理学的视野之外。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据此,我们认为,仅就研究范围而言,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在以下方面是共同的:无论是行政管理学还是公共管理学都必须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问题,把探讨政府组织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或提供的公共产品作为自己的重要研究内容。因此,政府部门的组织问题、领导问题、决策问题、执行问题、监督问题及其管理过程中的规律性问题,既是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公共管

24、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探究,构成了行政管理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共性问题,也就是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但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差别:第一,公共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仅是作为“纯粹的”公共部门的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问题,而且还应包括作为“准”公共部门的第三部门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领域仅仅限于“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的管理及其规律性问题。仅就这一点而言,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就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前者的研究范围要大于后者的研究范围,或者说,前者所探讨的范围是后者的一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整

25、体与部分的关系。 第二,公共管理学所研究的是“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管理过程中共有的规律性问题。在公共部门中,“纯粹的”公共部门与“准”公共部门之间是存在着明显区别的,既然二者之间存在着区别,它们各自的管理方式及其规律也是有所不同的,也就是说,它们各自都有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这些特殊的管理方式和规律并不是公共管理学的任务,而是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等学科的研究任务。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纯粹的”公共部门和“准”公共部门既然都是公共部门,因此,它们除了具有各自特殊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外,还应有共同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研究各种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才是公共管理

26、学的任务。由此看来,公共管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全部公共部门所共有的管理方式与管理规律,而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则仅仅是“纯粹的”公共部门所特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规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第三,公共管理学所关注的是公共部门如何高效率地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它在研究“纯粹的”公共部门即政府组织时,也是把政府组织当成一个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机构的,研究的重点是如何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以便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在公共管理学看来,包括政府组织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都是管理的客体,至于政府机构作为

27、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地位,公共管理学则关心不多,而这一点正是行政管理学所十分强调的。行政管理学把政府机构既看成是管理的客体,又看成是管理的主体。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客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把政府机构自身管理好;当它把政府机构看成是管理的主体时,它所强调的是要求政府把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好。而在公共管理学的视野里,政府组织与工商企业一样,只是性质以及方式不同罢了。因此,公共管理学更强调公共部门自身的管理,而行政管理学则更强调公共部门(“纯粹的”公共部门)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这也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区别。 参考文献2017考研交流群283286248 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

28、研究: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下m.北京:中国展望出版社,1992.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转轨时期我国政府管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陈庆云。关于公共管理研究的综合评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0,(8)。 第三篇。财务管理制度设计与法律法规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管理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新成立的企业,尽快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将会引起财务管理混乱,造成了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的欠缺,发生做假账或账外设账,“企业管理乱

29、,首先是财务管理乱;企业效益差首先是财务管理差”,这是从实践中得到的证明,所以企业管理,特别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制定财务制度时应遵循合规性、合法性原则。合规性是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合法性是指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第一,会计核算方式的设计、会计核算程序的安排、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都必须符合会计准则,保证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监督和控制作用;第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财务

30、收支和经济业务实行监督,对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事项,进行抵制并向各有关机构反映。 财务管理制度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

31、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另外,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了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统一规定,四个基本环节,五个严厉禁止。 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制度,包括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成本费用管理、开支标准与审批程序、外币资金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稽核等项制度。企业的财务制度,在投产营业前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筹建时间在1年以上的企业,应先制定适用于筹建期间的财务制度,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

32、备案。 第四篇:2018年国考行测备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 2018年国考行测备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题型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两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在此,我们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做一个梳理。为接下来的2018国考行测备考做准备。华图教育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2018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供考生备考学习。 需要更多指导,请选择2018国考频道在线

33、咨询一对一解答。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1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大全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

34、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二)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2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大全点

35、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 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

36、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4.都不适用调解。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大全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 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

37、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原文链接: 2018年国考行测备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点击查看国考行测备考资料大全 第五篇:2014年司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完美解析1、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

38、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2、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

39、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 abd 3、关于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的对比,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c.按照周朝的礼制,女子“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在宋朝时对这一点稍有变通,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可见,女子的离婚自由有所扩大 d.宋律规定,如夫亡,妻“不守志”者,“若改嫁,其现在部曲、奴婢、天宅

40、不得费用”,严格维护家族财产不得转移的固有传统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关于西周和宋朝时期的婚姻制度,应予以重视。在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婚姻方面,宋朝有所放苋,允许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所以b项错误。其余选项都是周宋两朝婚姻制度的正确对比,应注意领会。 2.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所作之注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宋刑统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共12篇、213门、502条 c.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d.清代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雍正朝开始编订大清会典

41、【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大清会典自康熙年间开始编订,故d项错误。 4、刘某系某工厂职工,该厂经区政府批准后改制。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区政府作出拒绝公开的答复,刘某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3题) a.区政府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应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b.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二个月 c.此案应由区政府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d.因刘某与所申请的信息无利害关系,区政府拒绝公开答复是合法的 【答案】 a 【解析】 选项a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

42、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可知,若区政府认为刘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应予以公开的信息的,则应在作出拒绝答复时,告知刘某并说明理由。 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刘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三个月,而非二个月。 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行政案件管辖规定,下同)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本题中,区政府是XX县区政府平级的行政

43、单位,因此,管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而不是区法院。 选项d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题中,刘某向区政府申请公开该厂进行改制的全部档案、拖欠原职工工资如何处理等信息与其自身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刘某具有申请查阅的申请人资格,区政府以此为由拒绝公开的答复违法。 5、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 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

44、暴 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 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 正确答案:c 6、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下列哪些做法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a.行政机关在作出重要决定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b.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 c.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律目的 d.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答案】 bc 7、某市安监局向甲公司发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甲公司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系伪造。对于该许可证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吊销 b.撤销 c.撤回 d.注销 【答案】 b 【解析】

45、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凭借伪造的申请材料而获得行政许可,因此,应予以撤销。 8、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 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 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 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 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9、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

46、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10、某工商局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 abd 11、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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