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安全保卫制度 行)的通知 市分行各部门、各支行: 现将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支行(部门)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支行(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分行办公室备案 中国*银行*市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我行集体财产、资金和员工人身安全,根据省分行和上级公安部门对安保工作的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劳务派遣员。 第二章营业期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营业场内不得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第四条必须坚持双人临柜,随手关锁营业场
2、边后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营业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营业员必须按时到岗,营业前应检查自卫武器是否到位,报警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 第六条营业期间收取大宗现金后,要及时入箱、入库保管,不得置于桌面上。营业人员临时离岗,须按要求对所保管的物品入箱加锁保管,并退出电脑操作系统。 第七条做好大额取款人员的警示教育工作,对一万元以上的客户,都要进行安全提示。 第八条营业期间营业人员不准接受他人分送的药物、饮料、香烟、食品、饭菜、茶水等物品,不准外人寄放用途不明的物品,以防不测。 第九条遇上级有关部门需进入营业场所检查或其他单位、个人需进入营业场所作业,应按要求出示证件,分别由市分行或支行有关人员陪
3、同方可进入,并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期间进出联动门,应注意观察有无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严防外人尾随进入营业柜台内。 第十一条中午关门的营业网点,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等全部入库保管,并有双人值班。营业终了,营业人员必须把所有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账册、传票、押数机、电脑盘片等全部入库保管,并切断营业场所电源,关好门窗。 第三章监控录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监控装置是重要设施,安装监控设施的网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监控管理员必须设定好操作密码,保管好监控柜的钥匙,休息调班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监控录像每天必须提前开机、
4、延迟关机,录像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在30天以上。 第十五条管理员每天上、下班对监控设施进行开机、关机,中途必须检查一次,做到早开机、迟关机,并记录开、关机时间。对于自动开关机的,管理人员须进行检查,上、下午不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录像是否正常、录像时间是否正确、录像保存时间是否在30天以上、录像监听是否正常。 第十六条上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人员需进行录像查阅,必须进行登记,对本社业务无关需查阅的,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第十七条管理员要按规定程序操作,机器如出故障,应及时向支行领导汇报,由维修单位及时修复,严禁私自开机维修。第十八条严禁随意移动和更改线路,不得无故损坏监控设施,严禁将监控设施用于播放其它录
5、像或看电视节目。 第十九条支行领导要定期对监控录像操作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监控机房内严禁吸烟,保持通风、干燥和清洁,避免高温和潮湿,以防损坏机器设备。 第四章自卫武器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配置的自卫武器是专为临柜、守库、押运时作防范之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和移作他用,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不准带出网点外。 第二十二条严格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并办理领用、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寄库的网点,下班后,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卫武器,防止丢失、被盗。 第二十四条临柜、守库、押运人员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
6、使用自卫武器: 遇到犯罪分子袭击,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到暴力威胁,非使用自卫武器不能制止时; 为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与犯罪分子搏斗时; 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或制服犯罪分子时。 第二十五条在使用自卫武器制止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第二十六条对非法和私自使用自卫武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自卫武器的管理。单位领导要经常性地对自卫武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单位负责人负责,各单位安
7、全员为消防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学习消防安全知识,使职工懂得火灾预防措施和扑救初起火灾的方法,熟悉消防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提高员工应急防范能力。 第三十一条注意安全用电,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照明线路不准搭接高功率电器,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增大熔断器保险丝容量,以防电器设备和线路超负荷引起火灾。 第三十二条确保走道、楼梯畅通,电源、水源总阀地点明确,便于操作。 第三十三条营业场、值班室、库房、档案室、机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固定挂在明显位置,防止受潮又便于取用,并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更换
8、。 第三十四条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对已老化的线路要及时更换,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十五条发现火情,要沉着冷静,及时扑救,同时要立即报警,请求支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中国*银行*市分行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保卫,*,银行,制度,合作 第二篇: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二条安全
9、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
10、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 第三篇: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
11、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
12、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安全保
13、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含、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司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
14、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
15、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
16、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又如言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
17、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
18、、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
19、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枪支、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埋及维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第三章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合
20、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n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营业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外8米,宽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它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播、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营业场所的后(侧)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
21、互锁装置的两道门。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5米(以柜面计算),宽度不大于1.8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设生活区。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并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必须是省联社选定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 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
22、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防卫器械,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没有金库的乡镇信用社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营业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经省级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对干部、职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
23、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 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英押、机、电脑软件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交接款箱。第十六条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双人临柜。营业场所负责人要对营业安全负责,对每天营业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对异常现象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 第四章金库安全保卫 第十七条金库是指县级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设置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
24、金银等的库房。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新标准实施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八条金库、金库值班室的物防要求: 金库墙体必须为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位置隐蔽。避开地下管道、通讯设施。通气孔不临街,孔内装防护铁栏,孔距地面2.5米以上。库内不得吊天花板,电源线应使用防火套式暗藏于墙体九库内吊装干粉自动灭火机。电源开关应装在库门外,库内照明采用防暴灯具。金库门必须选用经公安部门检测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性能可靠的双锁门。有条件的金库可安装指纹锁,金库值班室守库人员必须能有效控制库区。金库值班室窗户要配有钢筋护栏或护罩,外部不留窗台,窗台低于2米的要设置活动窗帘。金库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
25、有“猫眼”,室内应配置通讯设施及防火、自卫器材,配有卫生问。 现金、重空凭证量不大的营业网点,可配置经省联社选定的移动式金库保管。第十九条金库、金库值班室的技防要求: 值班室内应配置与“110”联网的报警器和视频安防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对金库通道、值班室、金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电视监控和录像,报警装置应配备24小时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 第二十条金库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基本制度(银合发200059号)通知中“金库保卫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 坚持24小时双人以上守护制度。县级联社金库必须配备4人以上专职守库员,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坐班值守。守库员要按时到岗
26、和坚守岗位,不得脱岗;不得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其他活动。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本单位非管岸人员进入库房须经领导批准,必须登记出入时间和入库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和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非特别紧急情况,夜间任何人不得入库检查。守库人员熟知守卫目标的相关情况、报警电话、各种防范应急措施和防暴预案,上岗时要检查环境,关好门窗,落好窗帘,检查视频安防监控,报警器,通讯和消防器材的技术状况;按照守库值班登记薄的内容、程序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县级联社主要领导对金库保卫人员执行规章制度情况要经常检查,每年至少定期查库一次,查库面应是辖内单位金库数的50以上。分管领导要
27、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所辖金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至少定期查库两次,每次查库面应是辖内单位金库数60以上,信用社主任每月必须查库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稽核部门,财会部门等部门及各营业网点负责人的查库工作由县级联社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出明确安排。 各级组织的查库均按要求填制查库登记保第五章运钞车辆及运钞安全保卫 第二十二条各县级联社的运钞车,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银行运钞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8434号)、做好银行运钞受全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439号)规定,配置制式运钞车。现金运送量达100万元以上的,应增派护卫车护送,护卫车必须配备与运钞车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三条乡
28、镇信用社解押款车辆必须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对现有车辆进行检查和改装的通知(银发1999241号)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押运工作和运钞车的管理按照安全保卫基本制度关于“押运工作的基本要求”、“运钞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执行押运任务必须双人以上,同出同归,押运前必须明确押运小组负责人,明确押运人员的具体分工职责,押运人员要随身携带防卫器械和必备的证件;驾驶员事先要对车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加足油料;业务人员要清点现金、有价证券箱的数量,检查款箱的数量,检查款箱封存质量。 运钞时间、路线要适时变动;押解人员必须严守押运秘密,不得向外泄露押运时间、地点;运款数量、线路、人员、车型
29、;在执行运钞任务时,不准随意停留和兼办其他事情,不准私自调换人员押运。不得搭载与运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准酒后上岗,要时刻保持警惕,将车上通讯、报警器材置于工作状态。 在执行县级联社到乡镇信用社和XX县区网点解押款任务时,应配备解押员。押运人员要着制式服装,穿防弹衣,戴头盔,不得兼做业务解款员搬运钞箱。运钞车必须就近停靠金库和营业网点办理交接业务。押运人员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进行警戒,在确认押运款箱安全入库和营业网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警戒。 押运员要熟知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武器规定,报警电话和各种防范应急措施,在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突发事件时,押运人员要密切配合,按
30、照应急防范预案处置各种情况,确保职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实行社会化守押的县级联社的守押钞保卫要按照本章规定的守押钞安全保卫规定”与保安公司签定“守押钞安全保卫”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确保农村信用社资金安全。 第六章安全防范设施的购置 第二十六条安全防范设施购置应本着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农村信用社大宗技术防范设施、器械的购置,由省联社统一计划,各市州办事处(市联社)实施监督,县级联社招标购置。 第四篇: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制度汇编 制度目录 序号 内容 页号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营业场
31、所安全操作规程 4*银行监控、报警系统操作规程 5*银行营业网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银行分行安全保卫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管理办法 7银行分行营业网点兼职安全保卫队伍管理办法 8银行分行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办法 9银行分行非当班人员进入营业网点内厅管理暂行办法 10如何正确使用报警器 11防尾随联动门的正确操作与维护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预防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分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
32、范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以及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保障分行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工作目标是:不发生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不发生人员伤亡、资金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第二章保卫队伍工作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我分行行长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组织领导我分行安全保卫工作,分管行长负责组织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建设、队伍培训、安全设施、客户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我分行综合业务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我分行安全保
33、卫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我分行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三)负责我分行技防、物防、消防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办公场所、营业场所、atm、自助机具、金库等的安防和消防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范案件发生。 (五)指导、协调我分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我分行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履行我分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签定安全防范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对安全防范不合格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 第三
34、章办公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办公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九条应建立办公场所应急预案和消防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第十条办公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文明礼貌,并严格遵守分行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出入办公场所,应出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进入,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二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办公场所。 第十三条值班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消防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四章营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营业场所负责人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对安全
35、保卫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应配备保安人员,负责营业外厅和atm的日常安全值勤工作。 第十七条营业场所应建立防抢、防爆、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应建立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制度,严格把好非当班人员进入内厅管理,防范案件发生。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应建立安全学习和安防、消防设施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测试,确保设施运作正常。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应按要求配置防卫器械、灭火器材和防毒防烟面具。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应进行每日早、午、晚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一)营业前。 1、检查门窗等是否完好没有损坏,拉(卷)闸门开启是否正常
36、。 2、检查在行式atm是否被张贴虚假通知、公告、提示、服务电话或违法人员作案使用的假键盘、针孔摄像枪、盗卡器等作案工具。 3、检查视频监控设备、110联网报警设备是否正常,电话信号是否畅通。 4、检查防卫器械有否损坏,放置位置是否得当;消防器材是否过期、有效,是否放置在显眼位置。 (二)营业期间。 1、检查尾箱接送前是否认真核对押运人员身份,确认无误后,关闭 二、三道门,在营业内厅录像监控下进行交接。 2、检查临柜人员是否保持高度警惕,熟练掌握处置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各项工作。 3、检查营业场所门匙是否双人分管,门、窗是否处于锁牢状态。 4、检查营业外厅是否存放木棒、砖、石、铁器等便于犯罪分子
37、作案行凶的械具。 5、检查临柜人员离柜时,现金、印章、重要凭证等重要物品是否入柜上锁,并退出计算机操作系统。 6、检查自助设备清机时间是否在非业务繁忙时间,并做好客户解释和保卫工作。 (三)营业结束。 1、检查是否将抽屉、保险柜等全部上锁,保险柜钥匙随尾箱上解。 2、检查是否切断电源(录像监控、报警系统电源除外)、熄灭火种、窗户关闭上锁。 3、检查110联网报警系统是否置于布防、监控设备处于录像状态。 4、检查营业场所的门、窗是否关闭,并上锁固定。 第五章现金库存和尾箱管理 第二十二条我分行现金库存和现金尾箱采用寄库的管理模式,与寄库单位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和责任。 第六章安
38、防、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根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公安部标准(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业内部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安防、消防设施建设由保卫部门负责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报建、审批、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营业场所、金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领取安全合格证和消防合格证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自助银行或自助机具应根据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
39、745-2008)标准执行,应按照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方便客户、便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设置地点。 第二十七条设置自助银行和离行式atm需经保卫部门对选址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置;经公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办公场所、营业场所、金库应配置录像监控设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设备、自卫器械、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与110报警中心联网。 第二十九条atm应安装与110报警中心联网的防盗、防震动、防撬等安防装置以及录像监控设备。以上录像监控保存不少于30天。 第七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单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各级消
40、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应当保留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易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防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和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十五条建立消防设施维护、安全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 第八章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发生下列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保卫部门电话报告,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上报。 (一)营业场所发生客户重大
41、纠纷、群众集体起哄及挤提存款等事件。 (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盗窃、爆炸,金融诈骗、涉枪、绑架案件和计算机犯罪案件。 (三)执行公务期间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办公、营业场所停业、人员伤亡等重大事件。 (五)发生其他影响分行稳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七条接到报告后,保卫部门应及时向行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级负责人和保卫人员要24小时保持电话开通,确保报告渠道畅通。对于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建立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文书、安防设施、
42、消防设施、经济民警、司法查询等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条综合文书档案包括。各类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合同、协议书等与安全保卫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安防、消防设施档案包括。安防设施和消防设施管理台账,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和安防、消防设计的相关图纸、资料、证照。 第四十二条经济民警档案包括。经济民警管理各项项规定,个人档案资料。 第四十三条其他档案包括。上级、公安部门来文,案件资料,各类报表,司法查询等资料。 银行分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
43、保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署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防火灾、防事故,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综合业务部是我行的安全保卫部门,营业网点应设置专职保卫人员和兼职保卫人员。 第五条安全保卫工作是我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单位、领导和责任人在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44、,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年度安全责任考核不合格单位。 (二)发生责任性刑事案件,造成恶劣影响。 (三)发生直接损失超过10万元的责任性事故。 (四)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责任性事故。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验收及检查。 (三)负责安全管理、现金押运和库房值守工作。 (四)检查、监督安全保卫制度执行情况。 (五)做好案件、事故防范工作,查办各类刑事、治安案件。 (六)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七)负责经警队伍管理教育。 (八)负责枪支弹药管理。 (九)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工作。 (十)协助办理司法及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查询。 第八条各级领导职责 (一)各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签约责任具体抓落实。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保卫的工作计划,将安全保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三)落实安全保卫制度,逐级签订安全防范责任书,将防范责任落实到岗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