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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一、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都应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的行政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领导,对本辖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把安全生产规章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档案,制定重大隐患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危险源监控措施,建立各类重大事故应争救援预案。
(六)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并迅速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四、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效显著的,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虽未发生事故,但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村、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办事处或安委会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
(二)未建立健全本辖区、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建立,人员、经费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者检查计划,或者虽制定但未组织落实的。
(四)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或对重大安全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的。
(七)对有关安全方面的紧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的。
六、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未制定安全管理(检查)工作计划,或者虽已制定计划但未组织落实的。
(二)对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的。
(三)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未落实监控措施的。
(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及时研究解决的。
(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出现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指挥不当,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六)对发生的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迟报的。
(七)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的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报请审批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行为。
七、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负责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任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八、各有关部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实施对责任者的处理。
九、对任期内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理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5、学校安全事故责任人由董事长负责
(二)事故责任追究制的落实
学校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世纪英才外国语学校二o一四年五月
第三篇: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
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超载、无照和非法运车辆营相关规定,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第四篇: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模版)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村、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村、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或职责范围内安全事故的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包括:
(一)职工伤亡安全事故;
(二)火灾事故:
(三)交通安全事故;
(四)建筑安全事故;
(五)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七)其他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村所辖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村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在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提取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致使生产或经营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违规指挥,强令职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七)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而增加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七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开除公职。
第九条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的标准、确定和相关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篇:5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大全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法严肃查处和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生产及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
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地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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