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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取暖费补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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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单位取暖费补助制度 一、办公用房取暖费补助 单位办公用房暖气费实行分类负担的管理办法,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和武装部人均办公面积确定为30平方米,其他单位人均办公面积为15平方米。单位办公用房以核定的人员编制为依据。确定单位供暖标准面积,并根据单位性质及不同情况确定取暖费负担比例: 1、县委办公楼(包括: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工会、妇联、团县委、纪检委、科协、机关党委、老干局、统战部、政法委、工商联)、人大办公楼、政府办公楼(包括:政府办、法制局、劳保局、民政局、统计局、物价局、区划办、监察局、宗教局、景电指挥部、发改局(政府信息网站实际面积供给)、招商局、人事局、编译室、信访局、地震局、科技局、交通局、安监局、老龄委)、政协、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农牧办、审计局、农业局(包括:农技站、经管站、农广校、能源办)、畜牧局、农机局、经贸局、党校、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档案局(档案室实际核实面积供给)、教育局、老干部活动中心(按实有面积供给)、国土局、卫生局、市政所(按实有管理人员供给)、卫监所、商务局、粮食局、文体局、劳动保险局、旅游局、供销联社、文化馆(文博馆按实有面积供给)等单位在标准面积以内的取暖费由财政负担,超面积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现有办公面积达不到标准面积的按现有面积供给。 2、公路管理站、城建局、林业系统、水利系统、牧机站、房管所、广电局、疾病控制中心、妇幼所、卫校、计划生育指导站、农机监理站、乡企局、就业局、种子管理站、草原站、白牦牛场、兽医站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其取暖费在预算外收入中支付,预算外收入不足以支付取暖费的,经财政部门核实后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是超额部分的15%)。 3、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取暖费均有本单位全额负担,财政不予补助。 二、职工住宅取暖费补助 (一)补贴范围 1、党政机关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2、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3、经人事部门批准尚在享受遗属补助的原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遗属。 (二)补贴标准 1、地级干部和相当于地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补贴取暖费550元; 2、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处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补贴取暖费450元; 3、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工每人每年补助取暖费350元; 4、离退休人员和遗属的取暖费补助按在职人员对待。 5、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费按比例补助。县医院职工按相应标准的60%补助,藏医院职工按相应标准的70%补助,退休职工全额补助。 (四)补贴方式 取暖期内财政将职工取暖费补贴每年一次性拨付到单位,由单位随工资发放。 (五)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取暖费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取暖费管理及补助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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