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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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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纳税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解释。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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