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制度 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制度,是党委赋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实行检查督导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党委历来对社会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十分重视,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意见,对检查督导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党委对检查督导工作的要求,特制定辖区检查督导工作制度。 一、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由办事处综治委负责,具体工作由综治办负责。 二、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突出问题的重点单位实行不定期检查督导,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及时检查督导。 三、社会治安治理检查督导工作,要根据每年的工作计划、任务制定当年的检查督导工作方案、重点。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必依。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督导工作,检查督导组对发现的问题需及时上报处置,不能及时纠正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治期限不能完成整治任务的,要在辖区通报,直至黄牌警告,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社会治安治理检查督导工作组要对每次检查督导工作情况及时整理,及时上报,及时入档。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