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风廉政巡视制度 第一条建立巡视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尤其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为广泛听取党内外干部群众的意见,及时发现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视组成员及条件 巡视组组长由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组员分别从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州纪委和州直党政部门以及离退休干部中抽调组成。 第三条巡视范围及对象 各县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
2、察院、州直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巡视组职权 州委赋予巡视组具有巡视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建议职权。 (一)有列席党委常委会等有关会议的参与权;有对群众反映强烈、线索比较具体清晰的有关问题的核实权;有对有关工作及干部任用的建议权。 (二)有权向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资料、档案;可就有关问题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 (三)有权对被巡视地区或部门提出限期整改并报告结果;提出问题并责成问题说明;建议转请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第五条巡视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证政令畅通的情况; (二)重大问题决策、重要
3、工作部署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情况;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四)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六)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团结干事和述职述廉的情况; (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巡视方法 (一)对八县和州直部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巡视。 (二)针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开展重点巡视。 (三)运用“听、查、访、评、谈”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巡视工作。 第七条工作原则和要求 一)巡视组要按照巡视制度的职权,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工作,不承办案件,不具体处理问题,对被巡视单位的工作及发现的问题不作个人表态,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时报告。 (二)巡视工作结束,要写出书面综合报告,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组织领导 巡视组在中共*州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州纪委设立中共*州委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办公室,由州纪委一位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巡视组的日常管理事务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巡视组的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本制度由中共*州纪委、中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