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质量合格、来源合法和可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商主体资格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严把食品质量关,做到“三 查三看三不”: 1、查证明文件,看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不从无合法生产 经营资格的供货商处进货; 2、查食品质量,看每个批次的食品是否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不购进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经营的食品和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3、查食品包装,看所购食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与食品相符、是否标注qs 认
2、证标志等,不购进假冒伪劣食品。第三条在进货时向供货方索要下列票证: (一)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质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 (四)绿色、无公害、有机食品相关证书复印件; (五)销售发票或凭据; (六)其他有关票据、证明。 第四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分类、规范保存上述票证。 第五条严格执行食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除外)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予以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六条积极使用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