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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考核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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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考核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XX省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为了全面考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到省(以下简称“四到省”)情况,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四到省”的考核对象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 三、“四到省”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组织管理、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及资金管理等方面。 四、“四到省”的考核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考核的程序是: (一)各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类调查、核查、审计、稽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结合各省自我考核,组织评定各省的考核结果。 (三)国家林业局将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四到省”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下半年完成上一年度的考核。各省应于5月底以前上报上一年度的自我考核结果。 五、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综合评分的方法进行。每个考核项目选取一定数量的考核指标进行评分,各考核指标的得分相加,即为该单位的总得分。没有某些建设内容的单位,其考核得分按应得分折合为100分来推算,即:总得分-应得总分×100=考核得分。 六、考核指标。 (一)工程组织管理(10分) 1.省级工程管理机构建设(2分) 成立了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落实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有专职人员进行工程管理并落实了业务经费的单位得满分,缺少任何一项的不得分。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情况根据有关文件确认。 2.县级目标责任状签订率(4分) 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县级人民政府数量与工程县总数之比。 目标责任状签订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 签订目标责任状的单位数量根据责任状复印件计算。 3.省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省级工程建设档案完整的得1分,实现了计算机管理的得0.5分,按时提交天保工程信息报告的得0.5分,三项累计为该指标得分。 4.县(局)级工程信息管理(2分) 天保工程信息档案完整的县(局)数占总工程县(局)数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以下的不得分。 工程信息管理情况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掌握和核查的结果为准。 (二)木材停伐减产与森林管护(30分) 1.木材产量调减到位情况(8分) 天保工程区木材产量按计划调减到位的得8分,否则不得分。实际木材产量以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为准。 2.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8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70%的不得分。没有发生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森林公安和资源林政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率、结案率(各2分) 查处率≥95%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5%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结案率≥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80%的不得分。没有批转的重大森林资源案件的得2分。 案件查处率、结案率根据各省上报的案件查处报告计算。 4.森林火灾受害率(3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0.5‰的得3分,每上升0.1个千分点得分递减0.3分,>1.5‰的不得分。 森林火灾受害率以森林防火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5.森林病虫害成灾率(3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在控制标准内的得3分,超标的不得分。 森林病虫害成灾率以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6.管护责任落实率(8分) 考核指标明确、任务承担合理、责任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与应管护面积之比。落实到人的管护面积根据省级天保工程管理部门按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统计的面积计算,或根据国家级核查的结果计算。 管护责任落实率100%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80%的不得分。 (三)公益林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完成面积与年度计划面积之比。完成面积根据各省统计上报经核实的数据计算。年度计划调整并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年度计划面积按调整后计算。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任务完成率≥100%的得1分,100%以下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2.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核实率(各1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的核实面积与统计上报面积之比。各项核实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核实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90%的不得分。 3.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各2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为达到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合格标准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合格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面积合格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 4.人工造林保存率(2分) 人工造林保存率为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面积与原统计上报面积之比。保存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人工造林保存率南方100%,北方≥9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80%,北方<70%的不得分。 5.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2分) 飞播后达到核查规定的成效年限的核实成效面积与核实宜播面积之比。成效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飞播造林核实面积成效率南方≥50%,北方≥4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南方<30%,北方<20%的不得分。 6.作业设计率(2分) 公益林建设项目有作业设计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作业设计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作业设计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7.检查验收率(1分) 对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验收的面积与核实面积之比。检查验收率100%的得1分;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80%的不得分。检查验收率以国家林业局核查的结果为准。 8.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项目完成情况(各1分) 按年度计划完成森林防火、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支撑任务,检查合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四)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分) 1.富余职工安置率(6分) 累计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与规划进度要求的安置人数之比。富余职工安置包括职工转产分流、一次性安置等。实际安置的富余职工人数根据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安置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6分) 加入省、地、县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数与应加人人数之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100%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3分,<80%的不得分。 3.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4分) 年度基本养老保险金实发金额与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发金额之比。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根据各省上报的统计数据得出。 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4分,<90%的不得分。 4.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4分) 按时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与总下岗职工人数之比。获得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国家林业局核实的数据计算。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率100%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五)资金管理(20分) 1.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基本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2.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3分) 年度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与批准的省级实施方案规定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之比。实际到位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量根据省、地、县级预算下达文件计算。 年度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率≥100%的得3分,100%以下每降低2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1分,<40%的不得分。 3.资金拨付到位率(4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到工程县(局)的资金量与年度计划下达的中央投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总量之比。按工程管理要求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可不计入应拨付的资金总量。 资金拨付到位率10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4.资金违规率(8分) 违规资金量与稽查和审计资金总量之比。违规资金量根据国家级工程资金稽查和审计结果计算。 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8分,每上升0.5个百分点得分递减1分,>4%的不得分。 5.违规资金整改率(2分) 完成整改的违规资金量与违规资金总量之比。整改的违规资金量根据省级整改报告计算。 违规资金整改率100%或资金违规率为0的得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分递减0.2分,<90%的不得分。 七、工程实施中成绩突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获得奖励分: (一)省级人民政府出台了天保工程的重大政策,促进了天保工程顺利实施的,加5分; (二)超额落实配套资金20%以上的,加5分; (三)超额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20%以上,经核实达到合格标准的,加5分。 八、对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况的,对总分进行扣减。 (一)虚报工程建设成绩,问题严重的 1.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达到15%以上的,扣5分; 2.虚报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面积其中一项10―15%的,扣3分。 (二)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的,扣5分。 弄虚作假是指: 1.伪造被核查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2.伪造被核查现场; 3.同一建设内容多头重复申报核查。 (三)发生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1.发生特大造林质量事故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造林质量事故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发生一般造林质量事故10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2起递减1分。 (四)发生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的 1.发生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2起以上的,扣5分,1起的扣3分; 2.发生重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5起以上的,扣5分,每减少1起递减1分; 3.对发生重、特大破坏天然林资源案件推卸责任、不积极查处的,扣5分,对督办案件不能按时查结的,扣3分。 (五)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或超限额采伐森林的 1.乱批滥占林地、毁林开垦5起以上的,扣20分,每减少1起递减4分; 2.超限额采伐森林的县局级单位3个以上的,扣40分,每减少1个县局级单位递减15分。 (六)使用工程资金违规违纪,问题严重的 1.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7.0%以上的,扣5分; 2.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5.0―6.9%的,扣3分; 3.审计、稽查、工程核查查明的资金违规率4.0―4.9%的,扣1分。 (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措施不力的,扣5分。 措施不力是指: 1.天保工程区市、县、乡森林防火机构不健全; 2.防火责任制不落实; 3.森林防火基础实施未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 4.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5.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领导未及时深入现场组织指挥扑救; 6.森林防火基础实施和装备未与天保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九、对各省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对总分列前5名的单位,由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总分列最后2名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对其任务、资金进行调控,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将停止安排建设任务,停拨工程资金。 十、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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