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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决策规范化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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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办决策规范化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审批办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将审批机关审批相关事项公开,通过一定媒体,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反映和意见,接受群众对审批工作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中长期审批发展规划和年度审批计划; (二)上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审批工作,以及审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点审批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审批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公示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不予公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 (一)行政决策机构设置、行政职能; (二)行政决策程序、原则; (三)机关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决策的缘由及内容; (五)公示的起止日期、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公示内容。 第五条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形式。公示内容可根据通常做法,采用墙上悬挂、编印重大行政决策指南、公示栏张贴、上网络公示栏以及其它公众媒体公开等形式。 第七条属于依申请公开的重要事项,审批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重要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需要公示的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公示结束后,公示组织部门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和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公示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和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制度的推进工作。其他处室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处室提出,经办公室审核,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公示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据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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