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 80608【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10-25【生效日期】 1994-10-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XX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25日大政发1994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
2、彻执行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速我市房改进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凡属XX市市内四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 二、 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通过资金的定项集聚和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各单位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
3、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抓好这项工作。 三、 三、市经委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做为厂长、经理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公积金的交存工作。 四、 四、各级工会组织在考核基层工会工作时,要把单位公积金建立、交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要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来协助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交存工作。 五、 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核定单位由成本、经费中列支的公积金额度,明确列支渠道和资金来源,协助督促单位按规定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并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 六、市内四区各银行(包括信用社)及所属办事处,在各单位每月审批发放工资时,要根据工资手
4、册上应交公积金数额核实上月公积金交存情况(审查公积金汇交书),风是发现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督促其按时交存。 七、 七、劳动行政部门,每年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应同时审查公积金汇交书。凡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责令单位尽快办理后,再为其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八、 八、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单位领导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职工办实事。公积金交存好的部门、行业可存贷挂钩,贷款优先,促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渠道畅通。 九、 九、各单位交存公积金日期以单位工资发放日期为准,七日内到建设银行公积金交存窗口办理汇交,从第八日起,每迟交一日,按应交额的5交滞纳金。对连续亏损、
5、职工发工资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暂缓交存公积金,但职工个人工资已提留的5部分应及时交存,不得占用。未经批准,一个季度不交公积金的单位,按应交额1至5罚款。 十、 十、对无故欠交和停交的单位采用特种委托凭证收款(或者使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收缴公积金。 十一、十 一、凡是不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房改、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出售公有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不予批准住房建设计划。 十二、十 二、住房公积金由XX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其金融配套业务暂委托XX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
6、批转执行。 XX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729号【发布日期】 1997-06-08【生效日期】 1997-06-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9号) XX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
7、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加速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省直单位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安居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积极推进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建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作为XX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计划切块单列,单独组织实施,并享受XX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同等优惠政策,凭省直房改办的审批手续到省直和XX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定和税费减免等手续。 省直单位广
8、厦(安居)住宅建设实行集中(小区)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根据XX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直单位分布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集中(小区)建设。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省直房改办商有关部门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由省计委纳入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广厦(安居)住宅的设计,应体现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安居住宅面积和装修按规定标准控制执行。 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在长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住房,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组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集中(小区)建设,各单位不得分散征地和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新征地建房,房
9、改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计划部门不得征地、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报建,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不得拨款和发放住房贷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用地来源。XX市政府行政划拨成片小区土地;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成片小区土地,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统一组织开发建设。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经省直房改办审核批准,可由单位组织中低收入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计划。 二、 二、广泛筹措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即国家“安居计划
10、”专项贷款(从国家下达的“安居计划”专项贷款中切块给省直房改办);单位住房基金;省财政用于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专项资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住房贷款;住房预售资金;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必需的启动资金,由省财政安排专款,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出售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财政部门核实数额后,直接返还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列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资金。 三、 三、认真做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出售和售后管理工作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出售,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41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建设成本价
11、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委、省直房改办按湘价房字1995第40号文件精神核定。分配出售方案由省直房改办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执行。分配出售工作严格实行“三公开、两监督”。出售对象是具有XX市区城市常住户口的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由省直房改办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结合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为方便就近购房,经批准同意,XX市属单位职工家庭及居民户和省直单位职工家庭可交叉购买省、市广厦(安居)住宅。对省直单位要求购买广厦(安居)住宅的,要进行全面申报登记工作,其申报登记的对象、人口、面积计算、申报登记办法等,由省直房改办另行制定。 购买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可一次
12、付清房款,也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凡没有享受房改中的工龄折扣优惠政策的安居住户,在购买广厦(安居)住宅时,经批准可享受一次工龄折扣优惠,其优惠价款由单位从住房基金中列支。省直单位购买广厦(安居)住宅,可再比照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职工购买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凭省直房改办证明,到XX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不符合购买广厦(安居)住宅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购得广厦(安居)住宅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届时商品房价补收购房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由业主单位成立物业
13、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或由业主单位移交给具有物业管理资格的公司管理。 四、 四、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管理 省直房改办负责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对省直单位职工住房状况的调查登记,制定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研究、制定省直单位职工住房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组织编报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并实施全过程管理;组织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的建设、出售及物业管理等工作。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集中(小区)住宅建设、销售、售后管理等工作。广厦(安居)工程的财务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省计划
14、、建设、财政、税务、国土、物价、银行等部门和XX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以加快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XX市和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的通知 内政发198939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深化住房制
15、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试点单位贯彻实施。 各地要加强对试点单位的领导,并及时总结试点中的经验,报自治区房改办公室。1989年4月6日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试行意见 (XX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9年2月24日)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经过一年的积极努力,进展较快。各盟市都组建了房改机构,并开展了房改工作。第一批起步的部分城市已经基本上完成了调查测算和住房资金核定工作,有的盟市已制定了房改方案上报待批。试点旗(县)镇已先行一步,探索了经验。 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理、整顿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811号文件和国办发1
16、98813号文件的基本精神,加快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步伐。当前,要把出售公有住房作为房改的重点,加速住房商品化、私有化进程。这不仅对于现行住房制度的改革,而且对于抑制通货膨胀、调整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为指导下一步房改试点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积极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1、合理确定公有住房售价。各地要严格审定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新房的标准价为住宅本体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包括拆迁安置费,下同);旧住房的标准价为重置成新价。重置价按当地前一年建筑安装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整系数构成的住宅本体造价和当地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向职工出售时,再加上楼层
17、、朝向、环境、地段、设备、装修、配套程度等调节因素,适当增减计价。 2、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除国办发198813号文件规定不宜出售和因特殊原因暂不出售的以外,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城市近期应以出售各类成套楼房和质量较好、暂不改造的砖混、砖木结构平房为主。属于近期改造、质量较差的土木结构平房原则上不准出售。 3、公有住房出售的对象为家住城镇、有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优惠价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4、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不发放住房补贴(即住房券)的情况下,可以优惠价格出售。近年内,各地旧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当地住房标准价的40之内;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新住房,出售给职工,也可以
18、采取不发住房补贴,一次性优惠的办法。新房的平均优惠幅度控制在新房标准价的20之内。综合价与售价的差价,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偿。各地以优惠价出售的各类公有住房必须规定最低限价。近年内,砖混结构的单元套房优惠后的实际售价一般不得低于100元m2。以上优惠幅度将随时间、环境变化而减少,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私有化。 5、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鼓励一次付清房款。对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清购房款,可减收优惠价款的20。分期付款,其首次付款不得少于优惠价款的30;超过30部分,按高于银行保值储蓄利率付息;其余部分,每月所付购房款不得低于家庭总收入的15%,期限最长十年。 6、各单位对出售范围的公
19、有旧住房,不得用公款搞高标准的装修翻建。否则,装修材料、设备和工费应按市场价如数计入房价中。这部分价款由购房者全额一次支付,不得给予优惠。 7、以上出售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各项优惠政策均不适用于年收入一万元以上的住户。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不同档次的商品住房供他们按市场价选购。 二、对出租的城市公有旧住房,逐步调整租金标准 8、各地在今年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明、后两年,可根据当地财力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采取“小步提租”或“理顺租金”的办法。 三、新房新制度 9、无论是房管部门还是单位的新建住宅,不能再继续实行过去的住房分配办法,要先卖后租。新房在不发住房补贴的情况下,可试行采用新的租金标准。
20、今年,新房租金最低不少于维修、管理两项因素计租。各地也可以试行交纳抵押金获得住房使用权的办法。 四、积极推进旗(县)镇的住房私有化 10、旗(县)镇的住房制度改革,要采取公有住房出售为主和土地有偿使用的办法。要制定优惠政策,调动各方面建房的积极性。个人建房、合作建房和集资建房要纳入并服从城镇建房规划,同时当地政府要在征地、计划、材料、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11、严格控制旗(县)镇宅基地面积。居民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面积要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已经占用的套院平房或低层独院楼房的占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部分要加收宅基地使用费,严禁个人搞地皮生意。 五、加强房
21、地产管理 1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房地产交易,并负责管理出售公房工作。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交清全部房款后,统一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书,并受法律保护。职工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在获得产权证五年后,允许进入市场买卖。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税费后归售房职工个人。 13、新旧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格,必须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标准及办法由自治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自行作价。 14、对原来实行补贴出售和有限产权出售办法购买的住房,在按照此次规定的优惠政策补足差价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六、加强售后
22、服务和管理 15、各地出售公有住房后,要建立相应的住房维修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住房经营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及有偿服务制度。 1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属个人产权范围内的维修,由住户负责;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暂由出售产权单位负责,待售后服务机构建立后逐步移交。其费用,在近几年,从出售公房收回资金回扣适当比例留给产权单位作为保修的费用。高压水泵、暖气等设施的管理、维修以及职工的取暖补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七、继续做好住房资金核定转化,建立住房基金 17、要逐步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城镇、企业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在目前调查测算、核定原有住房资金的基础上要集中力量做好住房资金转化工作。 18.自治区预算内
23、安排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各单位新建住宅的资金应全额纳入当地住房基金,但所有权不变;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住房资金要从生产基金中划转出来作为住房基金并允许进入成本。企业还应从留利中提取适当比便划入企业住房基金;各单位出售公房收回的资金,必须存入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银行(信贷部),分别进入住房基金专户,所有权不变;建立个人住房基金的办法,各地可通过试点摸索经验。 八、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管理 19、出售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用于住宅建设和维修、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地政府要制定售房资金使用的审批制度,对随意动用售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20、各市、各旗(县)镇要尽快成立住房资金信
24、贷部。具体组建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从税收政策方面支持住房制度改革 21、自当地房改五年内,住房建筑税和房产税留给当地作为城市住房基金。 22、房屋开发公司和其它企业、单位的新建住房以优惠价、标准价出售给职工个人,可享受国家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23、职工个人建房或买房,免缴契税。 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 24、各盟市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各单位也要按照当地政府统一政策行动,严禁各行其是。各地房改方案的审批要按照自治区房改办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5、在同一地区的所有部门或单位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服从当地政府房改工作的统一
25、政策和部署。 26、上述试行意见在自治区部分地区和部门先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后,在全区分期分批逐步推行。 第四篇: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写写帮推荐)【发布单位】 81302 【发布文号】 闽政198562号【发布日期】 1985-09-11【生效日期】 1985-09-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闽政198562号) 省人民政
26、府同意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人事局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工资制度改革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关系国民经济的全局,关系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很广,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务必予以充分重视,周密计划,精心指导。要加强纪律,做到令行禁止,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政策规定办事,不得另开新的口子。工作中遇到有关政策性的问题,要逐级请示,以保证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XX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XX省人事局 贯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 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
27、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劳人薪19852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对象 第一条第一条全省党政群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这些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省委、省人民政府或省编制委员会认定属于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XX县区及其以上党委、政府或编制委员会确定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8、性质的;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经费是由行政、事业费开支并执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福利制度的。 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县(市)及其以下的单位由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审定。 第二条第二条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牌子,又挂企业牌子的单位,应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本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条件,先明确单位的性质。凡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省、地(市)属单位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县(市)属单位,报地(市)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
29、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但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励、福利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四条第四条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经济能够自立,国家不再拨给各项经费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自行解决,改革后即按企业对待,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整工资脱钩。个别目前尚不具备脱钩条件的,应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 有一部分经济收入,但经济自立有困难的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制度自费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30、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分别核定。 第五条第五条机构改革时,由省属厅(局)改为专业总公司的单位,属企业性质。其中,已形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实体的,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不能形成经济实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但改革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 第六条第六条经各级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性公司,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下属的企业单位(含公司、经理部、门市部、展销部等)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31、第七条第七条经省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省属企业性的处级公司,原则上应按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其中,少数确实只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没有经营性收入、经费来源靠财政退库或收取管理费的单位,如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执行,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并从今年一月份起严格执行国家机关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制度,今年一月份以来多发的奖金应如数退还。各地(市)属局一级的专业公司,可参照上述原则处理,凡要求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改革的,必须报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
32、 第八条第八条筹建、在建的事业单位可以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筹建、在建的企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第九条第九条既挂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办中专班的其他各类学校),又挂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牌子的单位,应先将中等专业学校与高等学校或干部学校的人员区分开来,然后分别按有关规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条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除这些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尚未转正定级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未满的省计划内招收录用的干部;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合同制工人。但不包括:计划外用工;临时工;“停薪留职”人员;受行政开
33、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受刑事处分刑期或劳动教养期未满的保留公职人员;受聘任的离休、退休人员;擅离职守至今未归的人员;从企业借用或临时聘任兼职的人员;正式调到企业而工资关系未转的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兼任经济实体职务的规定,凡是工资关系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在企业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省人事局闽人调198462号文件规定招收的选聘合同制干部,可按改革方案的规定,参加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照发工资出国(出境)进修、援外的人
34、员,可参加工资制度改革。 二、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省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顾问委员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省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一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地(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地(市)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八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市)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和民主党派机关以及乡(区)党政机关、县(市)、乡(区)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人员按改革方案附表九同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劳人
35、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中学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分别按改革方案附表六和附表七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包括保育员、护理员),原则上按改革方案附表三执行。如确因行业工作特殊,需要执行其他工资形式的,可由省主管部门在不超过实行结构工资标准总水平的原则下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厦门经济特区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另加发特区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36、条民办教师的工资标准,由省教育厅在不超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增资水平的原则下拟定,经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机构规格或工作人员职务一时难以明确的,均暂按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见附表一)就近套级。 三、职务(岗位)工资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按本人现行工资额和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各级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务层次、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一律按国务院下达的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一九八四年下半年以来,违反规定和不顾
37、工作需要增设机构、机构升格、突击提升职务或职务系列层次、名称与中央规定不一致的,要进行整顿和清理。省、地(市)属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省负责;县及县以下机构的整顿、清理工作由各地(市)负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地(市)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由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按机构设置的主管部门原批准的级别,研究提出意见,报省编制委员会审批;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由各县提出意见,报地(市)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党的系统干部的职务工资标准,与政府部门相同,即:省、地(市)、县(市)各级党委下设的部、委、办的领导干部,分别按省的厅(局)、专署(市)的局、县(市)的局(科)领导干部的职务工资执行。
38、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一九八二年以来,由于年龄、文化、健康状况以及职务限数的限制改任巡视员、调研员或调任较低职务的,仍按原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二年以来,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务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省级党政群机关已经正式任命,并担任实际职务的副处长及其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第二条的办法套改职务工资;副处长以下干部(不含副处长),在国务院关于行政人员职务系列下达前,均先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待职务系列下达并按规定正式评定后,再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
39、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现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认定其主要职务,而后按认定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选举到各种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担任会长、理事长、理事等职务的兼职人员,应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按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对于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原在部队担任实职的团职干部,安排职务过低的可给予适当照顾,即:正团职转业后,安排正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长确定职务工资;副团职转业后,安排副科长及其以下职务的,可按正科长(
40、主任科员)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转业的干部和一九八二年以来转业的营职及其以下的干部,均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工资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任较高或较低职务的,从第二个月起按改任的职务确定工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含高套)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增加的工资(指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工资补贴三项之和与现行工资之差)中予以抵销。先抵销附加工资、再抵销保留工资。抵销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保留,待今后增加的工资中予以抵销。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工资改革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均由现在
41、所在单位按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由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调到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现在所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间,由国家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调到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由现在单位按现任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并从调入之月起发给新的职务工资。 由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均由现在所在单位按其现任的实际职务确定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调入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
42、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入的,均从调入之月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暂按改革方案附表 六、附表七的工资标准、劳人薪198525号文件附发的工资标准和XX省行政人员套改工资标准表就近套级的人员,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中小学、幼儿园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定实行学徒期制度的工人和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 (六)工种的工人为技术工人;勤杂人员,如公务员、通信员、清洁人员和传达员为普通工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不得用干部工资标准套
43、改工资。原是技术工人的,按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其他的按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套改工资。 四、套改职务(岗位)工资办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以及省有关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来浮动的部分待中央和省作出规定后另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按省人民政府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保留了高类区工资标准的引进人员,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工资改革后继续保留;凡不符合闽政1982149号文件规定而享受了引进待遇的人员,均
44、按现所在地区的工资类区同级别人员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原高出现所在类区的工资额应予取消。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凡由已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先取消其工资制度改革的增资部分,再按改革前的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凡执行新民警、运动员、教练员工资标准和井下、船上、野外、邮电、铁路等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调离上述岗位后,没有按规定改行调入单位(岗位)工资标准的,应先改行现岗位工资标准,再套改职务工资。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在企业职工百分之三的名额内给予固定奖励升级的工资,暂不计入现行工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按照国务院办
45、公厅国办发198313号文件规定执行新民警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如何套改职务工资,待中央作出统一规定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原则上按照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套级中的个别突出问题,由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本着有利理顺工资关系、减少矛盾的原则,结合各种工资等级的对应关系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现行工资的解释见规定第二条,下同)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可以高套一级(不受本职务最高等级的限制)。 (1)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 (2)五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19元、工人低于95元,六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2元、工人低于97元,七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5元、工人低于99元,八类工资区干部低于128元、工人低于101.5元; (3)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 (4)不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