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考核工作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条例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工作程序,改进干部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主要包括平时考核、任职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考核XX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处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章平时考核 第四条平时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情况的了解和掌握。 第五条平时考核的主要形式: (一)谈话。考核机关每年至少要与领导干部进行一次
2、谈话,必要时,可随时进行谈话。 (二)巡查。考核机关要经常派人到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的表现情况。 (三)参加会议。考核机关可通过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会、年度工作总结部署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总体情况。 (四)参与重大活动。考核机关可通过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大活动及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考察了解每个班子成员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的表现情况。 (五)社会访察。考核机关可通过走访、座谈和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领导干部在社交圈、生活圈中的表现情况。 (六)重点调查。考核机关可协同有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进行重点调查核实。 考
3、核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方式了解和掌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考核机关应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信息、资料的积累及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三章任职考核 第七条任职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拟提任上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人选,按照条例规定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评价。 第八条任职考核的时机和考核对象的产生方式,由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根据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在征求用人单位党委(党组)意见后研究确定。 第九条任职考核的考核对象除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外,一般应为拟提职级的后备干部。 第十条任职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核对
4、象; (二)考核准备; (三)量化考核评价; (四)个别谈话; (五)调查核实; (六)形成考核材料,提出拟任职人选。 第十一条考核对象的产生必须经过民主推荐,集中各方面的意见。民主推荐包括群众推荐、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 第十二条群众推荐。在本地区、本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任职单位组织推荐;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由考核机关在人选现工作单位组织推荐。 (一)推荐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法院和检察院领导成员;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常
5、委会、政协工作机构及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部分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本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担任过同级领导职务的退(离)休干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中,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二)推荐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和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领导成员人选时,参加人员应包括: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和有业务指导关系的下一级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推荐的人数一般不少于50人,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三)对地方党
6、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可在上述群众推荐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推荐会或发放推荐表的形式,进行扩大范围的民主推荐。其中,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上一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门和重要岗位的领导成员人选,应组织同级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班子成员、政协常委会委员、纪委委员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组织推荐。用人单位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或考核机关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须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呈报。考核机关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进行群众推荐。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
7、推荐和个人自荐。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向党组织推荐拟任职位的人选,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负责地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个人自荐应由本人填写领导干部自荐表,并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材料。 对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考核机关在进行资格审核后,认为符合拟任职位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在人选所在单位组织群众推荐。 第十五条考核机关对民主推荐的结果应进行综合汇总。对于群众推荐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开。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人选在经群众推荐后,应视情况将推荐结果向推荐人和自荐人反馈。 第十六条实行差额考核制。一个拟任职位一般应确定两名以上考核对象。差额考核对象,应在群众推荐中得多数票的人员中遴选,得
8、票率一般应不低于30。 人选得票率均不足30时,可从得票率较高的人选中按照一定比例确定范围,进行第二次推荐。 拟跨地区、跨部门提拔任职的人选,在原单位进行的群众推荐中得票率在60以上的,方可确定为考核对象。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中考核对象的产生,按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准备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预告。考核预告内容包括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考核组成员、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考核预告应于考核前一至两天发出,由考核机关或考核机关委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通过召开会议、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材料准备。考核组应查阅考核对象的人
9、事档案材料,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和各方面的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量化评价。在进行个别谈话前,请谈话对象根据对考核对象的日常了解,填写量化评价表。 第十九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一般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所分管的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考核对象本人;其他熟悉和了解情况的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可根据谈话对象在量化评价表中反映出的态度和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流。 第二十条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有选择地采取如下方法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查阅资料。查阅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党委(党组)
10、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发表的文章及研究成果、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情况等。 (二)征求意见。通过发函、面谈等方式,征求考核对象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从统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数据,以认定和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 (四)审计。委托审计机关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请审计机关提供考核对象的有关审计情况。 (五)实地察看。通过现场察看,了解、印证和核实考核对象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专项调查。对一些群众有反映、情况比较复杂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由考核组进行专项调
11、查,也可责成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七)走访。到考核对象曾工作过的单位党组织、居住的社区党组织、配偶所在单位党组织,了解和掌握考核对象工作时间以外的表现情况。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可根据考核情况及对考核对象平时了解和掌握的程度,确定对部分考核对象实行面试。面试时,要求考核对象现场回答问题,阐述任职设想,重点考察、了解考核对象掌握理论、业务知识的情况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同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三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应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
12、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考核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干部任免呈报表和量化评价结果的相关图表。 (三)声像资料。主要包括。考核对象的照片、录音、录像等。 考核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或领导干部考核档案,在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考核机关应听取考核组关于考核情况的汇报,逐一讨论研究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确定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拟任职人选。 第二十五条考核机关确定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
13、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应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在个别酝酿之后,党委书记办公会应就考核机关提交的党政领导职位的拟任人选,进行充分酝酿。 酝酿工作一般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负责人承担。酝酿的情况应予以记载。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向党委(党组)会议汇报关于拟任职人选的考核情况和任职意见时,不仅要提供文字材料,还应解读量化评价图表、播放声像资料。 第二十八条对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任职人选,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在一定范围内
14、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任职人选的问题,考核机关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考核机关应根据任职人选公示的情况,向党委(党组)提出是否任职的建议。 第四章定期考核 第二十九条定期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察、核实和评价。 第三十条定期考核包括届(任期)中考核、届(任期)末考核,也可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定期考核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确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二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准备; (二)述职; (三)民主测评; (四)民主评议; (五)个别谈话; (六)调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
15、形成考核材料; (八)评定考核结果; (九)运用考核结果及反馈。 第三十三条考核准备: (一)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成考核组。考核组一般由考核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在进行届(任期)中、届(任期) 末考核时,可请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组长;可约请或抽调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考核组。 (三)组织考核人员培训。 (四)考核组就考核工作方案同拟考核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商定考核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考核预告。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材料准备。考核组收集、整理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资料。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
16、领导干部撰写述职报告。 第三十四条述职。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代表班子述职,同时进行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别进行个人述职。述职也可采取书面形式进行,述职材料应提前印发给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 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范围: (一)考核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同级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所属工作部门(含派出机 构)的主要领导成员;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考核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述
17、职会议的人员应包括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中层干部;受该工作部门领导或指导的下级单位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全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民主测评。在述职会议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结束后,考核组向与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表格的填写和回收,应有利于反映真实民意,可当场填写、回收,也可会后填写,在规定时间、地点由考核组回收。表格回收后由考核组统计、汇总。 民主测评的内容和评价档次的设定,应细化、量化,并合理确定各评价主体的权重,以便于科学统计和定量分析。 第三十六条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座谈会和发放评议表的方式进行。选定本级以上人大
18、代表和政协委员、先进人物代表、机关干部代表、基层干部代表等不同人员,分别召开座谈会,并发放民主评议表。在了解参加评议人员对考核对象总体评价的同时,重点了解考核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和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十七条个别谈话。谈话对象的选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调查核实。考核组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考核组应就考核的有关情况特别是群众反映相对集中的问题,与被考核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第四十条形成考核材料。考核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考核材料。 领导班子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
19、;领导班子的结构分析等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取得的工作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和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和考核组对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的建议。 (二)图表资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领导干部的考核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字材料。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和分管工作;主要优点、工作成绩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情况;对考核结果评定等次的建议。 在届(任期)中、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材料还应包括考核组对领导干部的下步使用建议。 (二)图表资料
20、。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量化考核结果的相关图表。 考核材料应归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档案。 第四十一条评定考核结果。考核机关依据考核情况,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定;对被考核的领导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提拔任用、调整交流和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领导班子的党政正职,不能作为提拔任用的对象。被评为优秀的领导干部,应优先提拔使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下一年度不能提拔任用;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转任非领导职务或予以降、免职。 第四十三条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
21、果应向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评定等次。属于领导班子的情况,反馈给班子全体成员;属于干部个人的情况,反馈给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干部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在届(任期)末考核中,考核机关还应就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组织全额定向推荐,并综合考核情况,提出下一届(任)领导班子人事安排预案,报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对拟新进班子人选进行任职考核。 第五章考核机关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机关,是指党委(党组)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党组)的领导
22、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十六条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在评定考核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意见。 第四十七条考核组由考核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核机关负责。需要时,考核机关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具有良好的作风,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三)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 (四)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章考核责任及追究 第四十九条实行干部
23、考核工作责任制。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是: (一)考核机关对干部考核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并对考核结果负责; (二)考核组对考核实施负具体责任。考核组组长和考核人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三)领导干部推荐干部,应在领导干部推荐表上签名,并承担推荐责任; (四)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考核组反映考核对象情况,表明使用意见,并对此负责; (五)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向考核组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此负责; (六)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情况,对考核人员需要了解的情况,作出如实回答和说明,并对此负责。 第五十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
24、追究考核机关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一)确定的考核工作方案及工作程序违反条例及有关规定; (二)未严格履行考核工作程序,草率提交考核结果,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对考核对象的资格审查不严或明知考核对象有严重问题,仍坚持让考核组考核,导致用人失误; (四)对考核组成员把关不严,缺乏教育管理,致使考核组成员出现违纪问题。 第五十一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组组长的责任: (一)考核组未按考核工作方案实施考核,违反考核程序; (二)对群众反映或揭发举报的问题不认真查实,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不如实向考核机关汇报考核情况或隐瞒重要情况,导致用人失误; (四)放松对考核人员的管理,
25、导致考核人员违纪。 第五十二条构成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考核人员的责任: (一)考核工作中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草率、简单,或夹杂个人好恶,讲人情,看关系,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如实向考核组组长汇报考核情况,导致考核结果失真、失实; (三)随意向他人或考核对象透露、散布谈话内容及调查情况等,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三条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四条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时,明知推荐人选有严重问题,仍予以推荐,导致用人失误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在考核工作中,党员、干部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的真实情况或编造事实,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下级组织或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考核机关开展工作,或不如实提供考核对象情况,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考核对象向组织隐瞒自己问题,或授意他人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或采取各种手段为自己拉票,或对举报人进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考核工作违反考核程序及考核人员违反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宣布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十九条上级考核机关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考核机关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第17页 共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