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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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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提高我校控制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报责任人为校长。 二、报告第一责任,指在第一时间内第一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应按以下病情疫情事件传报要求,在第一时间内向上一级传报责任人报告信息。 三、信息传报责任人必须及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具体报告途径。 1、麻疹。单个病例,报告属地疾控中心免疫预防部门,同时报告属地教育部门。 2、流感(重点发热学生37.5以上)。单个病例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 3、疹流行性腮腺炎黄子10例—30例报告疾控中心免疫预防部门,并同时报告属地教育部门。 4、水痘30例或达到20例暴发尚未局部流行倾向时报告免疫预防部门,并同时报告属地教育部门。 5、突发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肺炭疽1例以上,小范围内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出血热、肺结核3例以上,流感10例以上等直接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部门,同时报告属地教育部门。 6、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部门和属地教育部门,并在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呈上书面报告。 五、书面报告为如实反映事故全过程,事故发生等既况,人数病情状况、涉及人员范围等,并经学校责任签名或学校盖章。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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