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研究副本 第一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研究-副本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 度改革研究 院系班级姓名学号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此同时,我们在改革中也面临着许多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在比较严重的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社会形态下,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其中之一就是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它将会损害我国这些年来所取得的成果并制约着我们以后的经济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和试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改善了农村的医
2、疗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该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导致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行困难。本文将结合参考大量的文献资料,为我国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改革提出些建议。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疗基金;道德风险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该意见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出了界定: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同时,该意见还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
3、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此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参保人数达8.35亿,参保率达95%,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6倍。 二、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保障法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个大部分。农村合作医疗问题属于社会保障的分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0%
4、,作为人口中的主体,广大农民的健康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的发展,影响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几十亿人口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生活状况如何,其中农民的健康状况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键因素。在历史上也存在着农民医疗保障问题,而我国的主要对策就是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现在逐渐演变成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三)保障农民基本人权的需要 农民和城镇居民一样都是我国的公民,那么相应地国家就有义务像保护城镇居民的人权一样来保护农民的人权,首当其冲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生存权。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应该给
5、予所有公民以一视同仁的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提供给农民的一个保障表现,是国家的义务。虽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情况不尽不相同,就目前而言,新型合作医疗是构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受疾病威胁的那一部分农民的基本健康和基本生活,它着眼于为全体农民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维护农民的人格尊严。 三、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至3个县市先行试点新农合
6、,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农合制度的目标。2003年,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全国只有333个县开展试点,8000万农民参加。到2008年底,东部地区有810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参合人口达到2.89亿,参合率为95.7%;中西部地区有1919个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参合人口5.26亿,参合率为89.9%。截止到2009年9月底,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数达到2729个,覆盖了所有含农业人口的县(市、区),参加新农合人口是8.33亿,参合率为94%。从总体来看,新农合试点工作进展
7、顺利,参合农民、卫生服务提供者以及政府都有收获。一方面,农民就医通过新农合获得一定补偿,对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方面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收入、年诊疗人次数、病床使用率均有提高,服务质量、效率也有很大改善;另外,政府通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行密切了与农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本身运行机制不健全 1.资金沉淀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但是试点县大多将补偿标准定得比较保守,因而出现资金沉淀现象。很多地方还处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初期,由
8、于担心超支,因而一般报销控制的较严。由于财政补助资金往往难以根据规定足额及时到位,导致基金管理部门难以确切计算资金流量,因而在下半年甚至年底财政资金到位以后,又出现了大量资金沉淀问题。 2.自愿原则问题。目前,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方面,国家的政策一直强调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的参合意愿。但是自愿参合方式本身就违背了社会保险强制性这一基本原则,导致制度在参合机制上存在着漏洞,难以有效约束农民参合时的逆向选择行为。 3.信息不对称问题。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三方主体中,农民与医疗机构这两方,由于信息不对称,是最具容易诱发机会主义行为的;其次,医疗卫生市场是一个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对称
9、特征的市场,使得各方利益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出现且更难以识别;再次,我国新农合还没有形成以农村医疗卫生实际状况为基础、包含逐级转诊、医生考核、定点医院资格评估等多方面内容在内的监控医患双方行为的监管体系。 (二)制度保障体制不完善 1.对医疗资源的配置安排不当。新农合在医疗资源配置上把大部分的建设资金投向了县级医疗机构,没有重视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这两类与农民距离最近的医疗机构,造成了整个农村地区医疗资源分布不合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差的状况,同时,对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建设滞后,对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 缺乏,造成农村整体健康状况难以改善,也增加了参合农民逆向选择及新农合基金收支失衡的风
10、险。 2.对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管不力。新农合在医疗卫生市场的监管上缺乏对医疗用品供给和农村医务人员行医资格监控方面的措施,导致农村地区假药、游医等现象屡禁不止,农民难以用合理的价格换取安全的医疗服务。例如不少地方开大处方,重复做检查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医方凭借其在专业技术上的信息优势,向农民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服务,造成了相同病情参合反比不参合贵的怪现象,既增加了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也加重了新农合基金运转的压力。 (三)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 1.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至今,仍然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的保障,缺乏规范性的法律保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
11、医疗制度主要是建立了制度的框架,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许多法律问题仍有待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 2.缺乏稳定的筹资机制。目前,地方政府都普遍规定了最低限度的新农合参合率,而且越是层次低的政府所规定的参合率指标越高,导致基层工作的干部为了争取更多的农民参保,不得不动用大量人力、物力直接向农户收取参保资金。造成筹资成本的加大。其次,农民参保资金与政府补贴比例方面缺乏稳定的机制,政府补贴比例各地很不相同,补贴的具体数额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利于新农合基金形成稳定健康的筹资机制。 3.缺乏有效的管理体制。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卫生部门参与管理新农合基金的体制,由于大多数县市新农合经办机构设在卫生局
12、,机构的人、财、物基本由卫生局管理,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业机构。在这样一种隶属关系下,卫生局和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约束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上,一些管理方面的政策、做法,甚至与约束定点医疗机构的目标背道而驰。 4.缺乏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自2003年起在全国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给农民编织的一道医疗保障“安全网”“新农合”,基金也因此被称作农民的“救命钱”。但在广西、河南、吉林等地自2010年以来诈骗、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案例有增多趋势,一些农民和定点医院工作人员不惜铤而走险,采 取开具虚假病历、假发票、假证明、大处方等方式,将“新农合”基金作为套取、诈骗目标并屡屡得手,令人担忧
13、。 五、完善“新农合”制度的建议1.巩固“三个试点”工作成果 2008年和2009年新农合关键词应该是三个课题或三个试点,即新农合以地市级为统筹层次、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三个试点。目前三个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试点地区成功经验也有不少,比如焦作经验、公安经验等,同时课题报告、实证研究也纷纷面世。但是,由于时间短、学术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所以无法做出系统性的经验总结和意见建议,只望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试点地区的农民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并提供各种方便条件,使专家们能够尽快地完成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并将经验拓展、应用至全国。 2扩大筹资渠道,提高筹资
14、水平 从新农合开展到现在,我国政府已经向农村及农村卫生事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这表示了政府预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决心.但是由于农村人口数量庞大,这些资金均摊到每个人后已经杯水车薪,必须要动用社会的力量。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新农合的重要性,鼓励和动员集体和社会团体扶持与捐助,并通过减低营业税、公开表扬等方式给扶持和捐助单位以激励,城乡彩票市场潜力巨大,可以引导人们将剩余的资金投入到风险性小的村卫生事业发展彩票中去。当然,筹资水平不是越高越好,它要与当地农村的具体情况相符合,绝对不能为了提高农民的医疗基金水平需多缴保费而成为农民的负担。我们只能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筹资渠道,提
15、高筹资水平,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率,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最终实现农民医疗保障逐渐提高的目标。 3落实补偿制度和二次补偿制度 各地新农合在充分考虑起付线、封顶线、农民受益面、新农合的运营成本和风险资金预留等问题基础上,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开展具体工作,可结果是,新农合医疗基金相对结余的情况比较严重。医疗基金结余在某种程度上来看有利于新农合的持续发展和阶段性的稳定,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医疗基金没有物尽其用,致使农民需要的医疗服务与保障得不到满足。所以, 在基金有结余的地方,适当的留存后要进行二次补偿,即将剩余资金充分用于提高农民的受益面,比如适当提高某些病种的门诊补偿率。目前,很
16、多地区已经制定出自己的二次补偿办法,要将该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保证结余资金不落入个别人的口袋。 4改自愿原则为半强制原则 在新农合政策的实际运行过程中,自愿参加的原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比如动员和收缴费用的难度很大、医疗保障的需求方存在逆选择的行为等。我国新农合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其应具有适当的法律强制性,但是,完全强迫执行目前来讲显然不能为人们所接受,更可能会物极必反,所以,半强制性的参合原则是目前乃至将来一段时间内较为可行的方案。可以将新农合建设成多标准、可选择的设计方案,使农民有一定的选择权,即在是否选择新农合问题上具有强制性,而在选择何种新农合方案问题上具有自愿性,充分考虑到农民的意愿。
17、5.建立多模式的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国土辽阔,各地农村由于所处的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而发展各异,造成各地农民收入、医疗服务的支付能力、医疗需求、当地医疗供给(包括药品、护理、床位)都有很大差别。因此,新农合政策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条件,国家应给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更大的自主性,总的新农合宏观政策要体现方向性和指导性,而不能将思路固定在几个县、几套模式上。同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能动性,积极制定适合本地区、具体的新农合政策,其中包括各个指标的定值、特殊人群的参合办法和如何做好农民的参合思想工作等。 6.加快新农合法制化建设,提高农民参合意识 随着新农合工作的深入,我国急需出台一部农村合作
18、医疗方面的法规,比如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其中规定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参合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级合作医疗卫生所医生的选拔方法等等,同时,各省、市也应该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实施办法和细则。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新农合已被写入社会保险法(草案)医疗保险专章。这表明农村合作医疗单独立法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加快法制化建设还有另外一个积极方面的作用,那就是,各级政府通过立法表现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此来带动全体农民和相关主体 的热情,也只有通过政府的正确宣传和引导,通过立法的形式,农民才能真正地认同和积极参与到“新农合”中
19、来。 7.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地方“新农合”日常管理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村合作医疗都有本地商业保险机构的参与。在新农合中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有其独到之处,双剑合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点:(1)由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医疗基金可以使基金运作相对规范,有利于克服传统合作医疗管理上的弊端,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2)商业保险机构拥有遍布城乡各地的营业网点,有规范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队伍,因此,广大农民可以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服务。(3)商业保险机构的行为不属于政府等相关行政部门的行为,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商业保险机构第三方可以通过对基金支付的管理和控制,成功实现对医疗服务提供方的监督和引导。这样不仅可以
20、对其不合理的过激行为进行制约,而且可以通过相应的支付措施促使卫生机构降低卫生费用。 8.完善农村药品市场 政府重视“新农合”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也应注重农村药品市场等配套措施的建设和完善,只有二者齐头并进,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中医药由于具有简、便、效、廉的特点,因此它既符合防病、治病的要求,又符合当前新农合筹资水平相对较低的现实条件,所以它可以被广泛地包含在新农合的药品目录中另外,各级政府配合逐步完善农村药品(无论是西药还是中药)市场工作的同时,各地的医药企业也要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农村药品市场秩序,以较低的价格向新农合医疗机构供应药品,降低医疗机构的成本,最终受益者还是农
21、民。 9.加强营利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管理,重视培养农村医疗卫生人才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业务和资金监管,动员广大群众共同监督医院的行为,对于多开药和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检查等项目,农民群众可以举报至当地的卫生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该向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除此之外,每个年度进行一次医疗机构的评审活动,通过下发给农民的新农合满意调查单来了解每个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药品价格,从而了解医疗机构上报材料是否属实。最后根据评审结果为每一个医疗机构定级,级别高的医疗机构以后的就诊量自然会增加,级别低的医疗机构很可能因为贪图一时之快而面临无人就医,以至于 倒闭的危险。 另外,建议每个乡XX县区至
22、少建立一所完全国有经营的大医院,由卫生局统 一、直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国有医院的典范作用,间接地为本地营利性医疗机构施压,逐渐规范地区医疗机构的良性竞争,公平、公正地对待国家下拨的每一分钱。 第二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
23、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
24、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
25、进阶段。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
26、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 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
27、,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
28、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
29、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
30、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
31、。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二者呈现正向的交互关系,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
32、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致使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4.7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政收入达 5.1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代理人”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予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66
33、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25的受访者表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9.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足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gdp的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1/3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免费医疗”制度得以运
34、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
35、实现。长期看,应通过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第三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关
36、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农合”自从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许多弊端。现将近年来相关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和观点作一综述。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性分析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分别把“新农合”制
37、度归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济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持前两种观点者较多。目前官方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从官方对“新农合”的定义来看,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从“新农合”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而言,是国家试图通过借助社会保险的形式,实现居民的互助共济,“新农合”应该归类于农村社会救济体系。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实施“新农合”是国家从农村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作出的一项决策,这种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而言,还无法做到将13亿人口全部纳入国家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故政府借鉴了保险业的运作模式,通过“大数法则”让农民缴纳一定的经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
38、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2“新农合”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 关于逆向选择问题,目前国内专家的观点普遍比较一致,都认为在“新农合”的 参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新农合”实行农民自愿参与原则,即农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山东大学刘雅静在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问题时认为,由于人们健康水平不同,不同人群面临的疾病风险不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必然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合作医疗的潜在参
39、加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老、弱、病、残者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概率更高;年轻健康者因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任其自愿选择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也就是参保农民都要比未参保农民的身体状况差,长久来看,“新农合”基金必然难以为继。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729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参合率为91.5%,提前两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0、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2.1农民参合积极性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在2003年的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之前我国曾有过两次重建合作医疗的高潮,但都由于投入太少和基层的应付性行为等原因而终于失败。这几起几落的重建工作给农民留下了很深的阴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首先,原有合作医疗制度无政府参与,集体“空壳”使得农民全盘出资,报销=自费,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转诊程序”等词,短时期内农民无法充分理解,以致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观望状态。再次
41、,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过高,“大病统筹”原则使大多数住院人得不到多少实惠,这也让农民参合积极性大大受挫。最后,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他们存在着“小病能扛,大病没那容易恰巧碰到我”的侥幸心理,不想没病先交钱,尤其年轻人是最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 2.2缺乏有力监督,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长期以来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乏配套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撑,对服务提供者 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缺乏高效制约能力,各种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即使大多数地区设置了监督机构,也由于监督模式单一且极不固定等问题成效不大。另外,新型农村合作
42、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2.3管理成本过高,农民压力增大 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统筹层次表面上很低,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县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跟不上,管理成本偏高。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极大地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而最终又将被循环转嫁给患者。 2.4资金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据统计,2004年城镇人口约为3.97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
43、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农村人口为8.66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是后者的13倍。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危房率达3316%,需要改造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一些村级诊所只有诸如高压消毒锅、听诊器、血压计等最基础的医疗器械。尽管近几年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要,从而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2.5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因为资金不足,条件差,工资低而无法引进专业卫生人才,没有合理的人才机制,人才来了也留不住。根据卫生
44、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卫生人员素质低。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3.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畅运作,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政 府也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管理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办机构和参合患者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原农村合作医疗
45、依赖于个人和集体,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作,这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个人自助共济的原则。农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有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诚信服务、取信于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府以民为本,积极参合。 3.3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减轻农民负担 合理的筹资机制实质就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自主自愿,确定所需筹资额,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户交纳额度。 首先,政府在将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其次,政府补助的基金要先到位,“即由地方财
46、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中央财政注入补助金,再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最后,强调投入机制的多元化,国家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企业、社团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产捐助,还可以考虑发行彩券充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开筹资渠道。 3.4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会化程度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如成立有农民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过程的监督,并且保证实施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定期公告相关信息。让农民代表在选择定点医院、定点药
47、店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鼓励各种社会公共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过程,这样可以节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作的效率,调动民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激情。同时,由于承担有关实施任务的非政府团体或组织有着其自身的利益,从而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方案的设计中也要兼顾各方利益,力争用经济手段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 第四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医疗卫生农民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表明,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lo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