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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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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司法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一、为了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维护司法行政部门的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制部门投诉: 1、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4、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滥用、超越职权的; 5、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拘私舞弊、执法不公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开投诉电话,建立信件和电话投诉登记,不得拒绝或推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并针对投诉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领导批示交办的部门进行处理。接受交办投诉案件的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送法制部门备案。 2、对行政处罚不服而投诉的,应告知投诉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对投诉人的投诉,无论其是否要求答复,在有可能的情况下,都有应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四、司法局每年应向XX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受理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 五、本制度由XX县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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