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演变的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 1.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 2.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 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
2、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军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
3、西晋王朝实行了占田制。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均田制也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对百姓、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和对土地买卖的规定。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受田的对象跟前代有些不
4、同。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优待府兵官兵。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到了明朝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高度集中,中国社会贫富不均,阶级矛盾空前激化。针对土地兼并,以洪秀全为代表的农民阶级提出了天朝田亩制度,触及了当时社会的弊端,但解决的办法过于平均和理想化很快夭折了;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由于没能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缺乏群众基础,革命也没有成功,只有共产党人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历经土改、解放战争的土地法大纲,建国后的土地改革真正满足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解决了土地高度集中的问题,一步步建立了新中国。 建国后共产党人又经过了艰苦的探索,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终找到了中国特色的农业发展之路,冢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长期承包给各家各户经营,既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解决了封建时代长期困扰中国发展的土地兼并问题,从而迎来了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时期,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基。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