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工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XX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XX省工信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8)3.XX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暂行办法(12) XX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工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订本
2、单位的行政处罚项目目录,明确执法职责及权限,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工信部门以及县级工信部门的行政处罚目录应报上一级工信部门备案。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并遵守本规定规定的程序。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六条行政处罚由各级工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1施,机关各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各级工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
3、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单位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工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各级工信部门相关业务处(科、室)及所属相关单位是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办部门,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罚意见的提出以及处罚决定的执行;必要时,主办部门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调查。 各级工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查、指导,组织安排听证等。 各级工信部门监察部门会同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九条
4、各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或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法事实,且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2规定。 第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XX省行政执法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2日内,向所属部门汇报,填写当场处罚案件登记表,并由所属部门定期报单位分管领导,同时报单位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除当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各级工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或接到举报,或接到上级
5、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的,都必须进行调查。主办部门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第十二条在调查过程中,主办部门必须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认真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主办部门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在询问和检查过程中,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或者见证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要封存,并填写抽样取证登记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将情况如实汇报主办部门负责人,经主办
6、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登记保存。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3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全部调查终结后,主办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经过和查明的事实。同时主办部门要根据调查的结果,按照下列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处罚处理意见审批表,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如当事人违法行为需要纠正的,主办部门应一并提出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意见。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
7、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本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主办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法制机构审查后,下发当事人,通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主办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4许可证或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办部门还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8、,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由本单位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听证过程应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记录。 听证结束后,法制机构应根据听证情况向主办部门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主办部门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和法制机构提出的听证反馈意见,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单位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经领导批准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主办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主办部门应当
9、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工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5信部门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当场收缴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提出
10、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主办部门应会同单位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工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工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出行政处罚目录规定的权限、没有法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6情形之一的,由所属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
11、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 (三)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先由所属机关予以赔偿;所属机关在做出赔偿之后,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7XX省工信系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省工信系统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XX省行政机关实
12、施行政许可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工信系统内各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管理、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工信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具体承办许可事项的业务处(科)室(以下简称承办处(科)室)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好申请材料交接、行政许可案卷管理以及行政许可的
13、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及下一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履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 8各级工信部门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工信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单位承办处(科)室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行政许可的内部配套制度; (二)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是否遵循本委统一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作出的各项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制作的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是否规范等等; (三)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及时更新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以及需要提
14、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四)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具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行政许可的各项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四)行政许可的收费是否合法; (五)是否依法建立了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六)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9第八条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现场监督和个案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执法检查采取听取下级工信部门汇
15、报、查阅相关材料、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等方式进行;检查完毕后应将检查意见反馈给下级工信部门,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下级工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下级工信部门应当配合上级工信部门的执法检查,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工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条各级工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各级工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被许可人未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
16、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信部门辖区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工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将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工信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工信部门应当通过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等形式,接受对本级及下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以及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 10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或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上级工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级工信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17、应当对其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纠正; 下级工信部门不配合、不接受行政许可监督,逾期未执行监督处理决定的,由上级工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撤销依法应当自行撤销的违法文件或者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工信部门直接撤销。 第十五条违反行政许可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工信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1XX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18、: (一)各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 (二)各级工信部门对本单位有执法职能的处(科)室和委属单位(两者合并简称执法机构)、上级工信部门对下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情况的评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各级工信部门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能体现和反映执法行为真实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历史记录,包括执法过程中制作或产生的法律文书、证据载体材料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 第四条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和收集证据资料,确保内容合法、形式规范、依据充分;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完
19、毕后,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发现漏缺,应依法及时补齐,确保行政执法案卷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各级工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处12罚,应统一适用省工信委制作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格式文本,严格按要求填写制作;对入卷的申请材料、证据材料和鉴定文书等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也应当参照有关规定建立案卷,案卷中应包括除按规定移交上级外的其他初审材料;个别难以将初审材料全部立卷归档的,应制作材料清单装订入卷。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立卷归档: (一)区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分类制作
20、; (二)一案一卷一号; (三)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和封底; (四)卷内目录清楚明确; (五)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 (六)装订顺序应便于理解和查阅,如以时间顺序为主,或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七)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 (八)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等内容; (九)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装订整齐。 第七条执法机构应指定专门的案卷管理人,按本办法13的规定制作和管理行政执法案卷;案卷管理人变更时,应做好案卷交接工作,记录交接情况,并交由执法机构负责
21、人审核后签字盖章,避免案卷因交接不当而遗失。 第八条执法机构应按年度定期将执法案卷移交委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移交前执法机构负责人应认真审核,并签字盖章,移交时双方都应做好记录以便日后查阅核对。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永久保存;根据相关规定,有具体保存年限要求的,由制作案卷的执法机构在案卷封皮上注明保存年限。 第十条各级工信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本单位执法机构和下一级工信部门执行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情况进行评查;评查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一条各级工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单位以及下一级工信部门行政执法案
22、卷评查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法制机构会同本单位监察、人事等处(科)室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程序如下: (一)评查小组通知被评单位,包括本单位执法机构和下一级工信部门; (二)被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内容进行自查; (三)评查工作小组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四)评查工作小组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对被评单位的案卷打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表XX省工信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表; (五)将初评结果向被评单位反馈,听取被评单位意见; (六)综合确定最后分数,并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工作小组将评查情况和结果报委主
23、任办公会。 第十四条被评单位对评查工作小组提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如次年案卷评查仍出现同类问题,将加倍扣分。 第十五条被评单位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不配合案卷评查工作的,除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有关规定扣分外,同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工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工作小结中说明履行职责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XX省工信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XX省工信委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1.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1)2.省工信委立法草案修改程序办法(4)3.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5)4.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定
24、期清理办法(9)5.省工信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12)6.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程序制度(19)7.省工信委无线电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管理办法(22)8.省工信委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制度(24)9.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8)10.省工信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2) 省工信委申报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立法质量,促进我委立法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以及XX省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委编制申报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以及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或送审稿)的起草、审查、申报等。 第三条我委
25、于每年二季度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编制下一年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申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下发后,委法规处将及时通知各处室、各单位。 第四条我委有关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要按规定时间,将项目申报材料报委法规处。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申报表、项目初稿、项目起草说明、项目依据的正式文本等。 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详细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五条委法规处负责对各处室、各单位的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进行审查,并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6、。 1有关处室、单位要根据修改意见,对项目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第六条法规处根据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形成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报委主任办公会讨论。 第七条我委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项目及申请立项报告,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委主要领导签发,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下发后,法规处应及时通知起草处室或单位,指导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初稿起草工作由有关处室、单位承担。 第十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起草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起草工作小组组长由该业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
27、人担任,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或抵触。应当与现行有效、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衔接和协调。 第十二条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应当广泛收集有关立法资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部2门以及行政相对人等各方面意见。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项目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直
28、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方式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起草处室应将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草案连同起草说明(包括拟定的必要性、起草经过、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一并送委法规处审核。 第十四条经审核后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草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立法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省政府规章送审稿。 第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或省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委主要领导签署后,按要求上报省政府。 3省工信委立法草案修改程序办法 第一条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是
29、立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为使我委立法草案的修改程序进一步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草案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法制机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法律、法规、规章意见的初稿或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立法草案收悉后,由委办公室根据立法草案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由有关业务处室或委属单位商委法规处研究处理的拟办意见。 第四条有关处室或委属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须经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修改意见要详细说明修改的条款、依据、理由,同时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一并附上。如无修改意见,也需说明并签字盖章。 第六条根
30、据有关征求意见部门的要求,需召开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的,相关处室须派人参加。 第七条委法规处对有关业务处室的修改意见进行审查汇总后,形成我委对立法草案的修改意见,连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一并交委办公室。 第八条委办公室负责将修改意见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批、委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报送征求意见的单位。 4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接受省政府的监督,根据XX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XX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的,
31、由我委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等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四)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四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有关起草处室或者委属单位应当组织人员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
32、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5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及时将规范性文件初稿及其说明送委法规处进行审查、修改。 规范性文件初稿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依据;规范的主要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关方面的意见等)。 第七条委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初稿,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事项; (三)是否同上级行政决定、命令相抵触。 第八条起草处
33、室或单位要根据委法规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规范性文件初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处室或单位和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委办公室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起草处室或单位要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正式文稿,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十一条我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我委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6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三条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照XX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规定执行
34、。委法规处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一式6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送委法规处,由法规处按规定时间、统一格式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如发现问题或疑问时,认为需要我委提出意见的,涉及有关处室和单位的,由委法规处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需要我委说明情况的,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建议我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我委要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委法规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我委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
35、送备案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有关处室或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报送备案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有关处室或单位,如要以省政府名义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4110号)的要求执行。 7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设立有效期,有效期以省政府规定为准。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关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8省工信委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6、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XX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委制定发布或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施行之日起,每满3年清理一次。 规范性文件在施行过程中,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或废止,我委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对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三条我委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由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业务处室或委属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具体负责,委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37、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前,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清理工作前3个月开始。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要对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实施的具体效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束后,起草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按下列不同情形,提出“拟废止”、“拟修改”、9“拟保留”的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管理工作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
38、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文件内容合法且符合当前及今后工作需要的,要予以保留。 第七条对于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和修改。 第八条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和修改过程中,要重视听取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基层单位及管理相对人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做到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质量。 第九条清理及修改工作结束后,起草部门要将评估结果、清理建议及修改的具体内容经委法规处审查后,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条起草部门根据委主任办
39、公会议审议意见,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及时下文予以废止;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主任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10修改后形成正式文稿,报请委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十一条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由委法规处按规定时间、统一格式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我委以省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此办法办理。 11省工信委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委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办理,是指我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受理、依法审查、决
40、定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我委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我委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委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汇编成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公示。 第五条我委在委法规处设立行政许可窗口,统一受理属于我委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等材料。 行政许可窗口受理的事项包括省级及省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由我委有关的职能处室和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处室)按照
41、职责分工具体承办。 第七条受理包括申请人向我委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登记、补正,作出受理12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告知、送达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等环节。 第八条委行政许可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申请人为本人的,应核对其个人身份有效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核对其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要求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核查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并确认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 第九条委行政许
42、可窗口应指导申请人对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认真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第十条委行政许可窗口应认真审阅申请人填写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核对、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通知书。 第十一条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对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申请材料的接收日期,承办处室等。 第十二条委行政许可窗口确认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依13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委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43、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三条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逾期不提出意见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四条申请材料齐全或申请人按期补正申请材料后,委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转交承办处室审查,同时向承办处室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转送通知单及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第十五条委行政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44、书或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经委行政许可窗口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加盖本委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报我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我委行政许可窗口,由委行政许可窗口转承办处室。 第十七条涉及省级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省政府确14定由我委受理、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行政许可窗口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告知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委行政许可窗口直接转承办处室。 第十八条委行政许可窗口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后,承办处室应当立卷建档,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备正确、符合许可条件,且无需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承办处室项目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查的情况向本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包括技术鉴定、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承办处室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也可组织受权机构、组织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承办处室要对实地核查的情况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