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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验收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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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食品进货验收制度 大连高新园区零度空间时尚餐厅食品销售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单位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并确认是否合法、有效,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保存有效复印件,定期核查有效性,核查周期最长不得多于一年。 二、对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者索取卫生、商检、农业、质检等部门检测、检疫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卫生检疫证明、销售证明、质量认证证明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证明。国家强制实行准入管理的大米、面粉、食用油、酱油、食用醋等必须有qs(质量安全)标志。有用“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标志的食品要索取有效认定证书等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建立供货者机读或书式档案备查,档案内容除对上述证明进行记载外,还包括:食品产地、加工(生产)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数量、供货联系人等事项。 三、严禁销售的食品 (一)假冒伪劣食品; (二)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三)不符合人身安全健康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食品; (五)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六)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中文说明和标识的食品; (七)非合法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 (八)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市销售的其他食品。 四、对进入销售场所悬挂“总经销”、“总代理”等特许字样牌匾的,查验授权文书的有效性,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备查,并定期进行核查有效性,核查周期最长不得多于一年。 五、主动接受市场管理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食品进货验收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履行食品检查验收义务。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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