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61260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7.04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规章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规章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土监察大队与国土所巡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房屋和矿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责任制,是指XX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以下简称执法监察队)和全县各街(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按照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法,对所辖区域土地、房屋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进行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责任制度。 第三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教育与查处、责任与奖惩、巡查与抽查、职能部门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由执法监察队组织实施,由执法监察队和国土所共同承担。 第五条县国土房管局建立健全县、街(镇)、村居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制定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85890048),畅通举报渠道,奖励群众有效举报。 第二章巡查区域分级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执法监察队和国土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联动巡查网络体系。 第七条按照国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对巡查区域进行分级: (一)重点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城城市规划区、场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国省道及县道两侧以及重要XX县区。 (二)一般巡查区域。一般耕地、一般农用地、村庄规划区及其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村级道路两侧以及已经审批的用地区域。 第八条执法监察队动态巡查职责 (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的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巡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镇)国土所对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的巡查工作。 (二)负责对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开展定期巡查,对各国土所的巡查工作进行考核、抽查和监督。 (三)及时制止和查处巡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审查处理各国土所在巡查中上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四)监督建立健全全县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台帐,作为对各街镇国土所的考核依据。第九条国土所动态巡查职责 (一)建立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动态巡查工作计划、责任目标,确定各区域巡查责任人,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巡查工作。 (二)及时制止和查处巡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执法监察队报告。 (三)建立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台帐》,汇总分析动态巡查情况,每季度向县国土房管局上报动态巡查情况和违法行为分析报告。 第三章方法和要求 第十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普遍检查与随机抽查、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执法监察队对县级重点巡查区域每季度巡查一次,县级一般巡查区域每半年巡查一次,对每个国土所巡查工作的随机抽查全年不少于三次。同时,根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国土所对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每月巡查一次,一般巡查区域每季度巡查一次。在违法行为的多发地段、高发期和特殊时期应当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三条巡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过程中,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都应当进行现场笔录和图片音像取证并进入巡查档案。 第十四条在巡查中,对一些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现场制止后能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追究责任,但巡查人员应将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改正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 对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其违法行为,调查取证,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并按程序立案查处。 各国土所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在48小时内收集相关证据,向执法监察队报告。 第十五条执法监察队和各街镇国土所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动态巡查职责,不能在巡查中敷衍,走过场。 第四章考核与问责 第十六条各国土所动态巡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定辖区内的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经局研究认可后,送执法监察队备案。 (二)制定本区域动态巡查工作方案,将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人员和区域,送执法监察队备案。 (三)按照规定的动态巡查频率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建立动态巡查台帐,登记要规范、内容清楚全面(包括:时间、详细地点、违法性质、参加人员和基本情况)。 (四)巡查中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结案。重点巡查区域和一般巡查区域违法案件发现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90%以上,案件制止率达100%,办结率达到90%以上。 (五)及时处理群众举报的违法案件、基层执法监察网络信息员报送的违法案件和执法监察队交办的违法案件,处理办结率达到95%以上。 (六)处理各种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规范,无错案。 巡查频率、巡查覆盖率、案件发现率、案件制止率、案件查处率综合各国土所的巡查台帐记录、执法监察队巡查抽查结果和群众举报调查结果确定。 第十七条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见附件),优秀和合格等级将予以奖励。凡没有完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任务,动态巡查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八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行问责制。在一个工作年度内,经群众举报或在县局组织的巡查、抽查中,发现街镇国土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国土房管局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问责。 (一)在各街(镇)重点巡查区域内发现有3件或3件以上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所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二)在各街镇一般巡查区域内发现有5件及5件以上正在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所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三)在各街镇国土所在办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错案或重大失误的。 第十九条执法监察队和街(镇)国土所应对本级动态巡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并上报县国土房管局。第二十条本制度从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6页 共6页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