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一)发生事故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委。 (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造成的死伤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按月汇总后,应当于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统计情况,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上报市交通运输委。 2、事故快报的主要内容。 道路运输行车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消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报造的情况。 3、事故处理和调查报告。 对于一
2、次死亡1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的正式调查结论后10日内相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援救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事故分析工作。 要充分利用好道路运输行车事故报告的相关信息,结合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对发生的每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及时调整管理重心和政策措施,不断增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效性的针对性。 第二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
4、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
5、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第三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
6、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
7、、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
8、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重伤及非人身 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
9、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责任明确后,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
10、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和集团公司。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处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
11、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
12、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 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
13、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 一、 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
14、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篇: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及公司各在建项目,在事故发生后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等工作内容。 第三章工作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
15、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事故发
16、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2、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其他
17、应报告的情况。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项目应在每月25日前通过oa系统向子公司上报伤亡事故情况统计表,子公司安全管理部汇总后再上报。 第
18、五条事故调查 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以下事故发生后,由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其它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集团公司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3、事故发生项目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4、事故发生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5、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
19、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事故发生施工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7、项目经理部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
20、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第六条事故处理 1、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2、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3、现场整改工作完
21、成后,达到复工条件,并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七条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管理部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物证、人证调查资料;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有关本事故
22、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3、项目安全管理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及各分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1、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两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按职责分工参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子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公司总
23、经理对项目经理进行诫勉谈 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3、通报批评 由集团公司、子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4、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
24、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3)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4)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 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5)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6)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
25、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7)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9)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
26、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5、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7、凡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本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8、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9、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
27、,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 10、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项目执行,并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五篇: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发生,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发生事故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中交股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28、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及项目各分部。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9、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上报: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分部负责人报告;分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公司报告。 二、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发生后,项目还应立即报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30、: 一、事故项目的简要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 六、对事故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 七、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项目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七条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形成专
31、门文字报告并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应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发生后,由项目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九条其它一般死亡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后,由相关政府部门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内部事故分析。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待调查组确认调查取证完毕,充分记录后,方可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事故
32、发生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不得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项目要将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图纸、照片、录像等资料整理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以便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项目应提供的事故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基本信息。如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事故经过、救援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二、员工特征。如受伤害人的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人员具体
33、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术状况等)。 三、设施设备特征。如工艺条件、施工方法、设备状况等。 四、工作任务特征。如受伤害人及共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相互配合的情况。 五、现场管理特征。如事故发生前的生产情况、现场情况及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状况、安全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等。 六、伤害特征。如受伤害的人数、伤害的性质和程度。 七、分析过程特征。如有关的技术鉴定、化验或必要的试验,事故现场实测图纸、照片、经济损失等。 八、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与根本原因。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在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同时,应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34、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针对负伤人员,要由项目综合办公室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赔付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后,施工现场应成立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的事故整改小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整改,组织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抚工作。 第十七条现场整改工作完成后,事故发生项目向负责事故处理工作的相关部门提交复工申请整改措施报告,经相关部门复查批准后方可恢复工。 第十八条事故结案后,事故发生项目应及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批复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第六章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
35、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项目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二十条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项目安全环保部档案,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二、员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五、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六、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十 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十 二、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第二十一条
36、项目安全环保部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建立详细的事故统计分析档案材料,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按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对所属各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项目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未落实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由公司或局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3、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 4、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有下
37、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分管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的; 2、年内累计发生二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年内累计发生三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被国家主管部门通报或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 由公司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的事件均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第二十五条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按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8、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二、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一定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分管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事故项目负有责任的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四、未按国家或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
39、降级处分;导致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的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六、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降级处分。 七、已发现隐患或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一般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对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给
40、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撤职处分。 八、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处分。 十、对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真实反映事故情况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给予事故项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1、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一起较大或两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的项目,取消该项目当年参加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事故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责任人两年内不得参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其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携带书面报告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除有地方政府安监部门认定的以外,以公司安委会派出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第三十一条项目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在本项目执行,并报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9页 共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