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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整顿经济秩序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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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市财政局整顿经济秩序制度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XX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注册会计师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注册会计师泄露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九)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举报奖励标准如下。按照实际罚没入库金额的5%或按照违法金额的0.05%给予奖励,从其低者,并且每宗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不高于5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应在领取单上签名。 第五条本部门除发放奖励金外,还可视情况采取立功、嘉奖等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本细则自*年3月1日起实施。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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