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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育龄妇女系统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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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育龄妇女系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领域的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服务信息引导是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个案信息,引导基层开展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及常规访视等服务,实现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与技术服务信息的双向良性互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农村地区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服务信息引导的管理。 城市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四条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的服务信息主要包括。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常规访视等服务内容。 第五条避孕节育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到期应取出宫内节育器和到期应取出皮下埋植剂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术后随访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精)管结扎、人工终止妊娠等手术术后随访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到期需要进行孕情、环情监测和常见妇科疾病检查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常规访视方面的引导信息应包括。初婚、现孕、产后和使用避孕药具的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鼓励各地在本规范规定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开展其它服务信息的引导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工作流程包括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四个主要环节。 第十一条引导信息的生成是指通过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将应服务的对象名单定期输出;引导信息的传递是指信息提供者将生成的引导信息随即交给同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引导信息的处理是指服务人员根据引导信息适时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并记录结果;引导信息的反馈是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员)或信息提供者将服务结果及时录入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避孕节育、术后随访、常规访视方面的引导信息生成要求每月一次。生殖健康方面的引导信息生成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根据引导信息开展服务的情况应按月反馈。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发展规划(规划统计)、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机构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服务信息引导工作中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发展规划(规划统计)工作机构负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技术支持;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帮助、指导技术服务相关人员掌握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应用,提高技术服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实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引导信息应用的规范化管理;负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在技术服务机构的应用。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利用引导信息开展本级应承担的避孕节育、术后随访、生殖健康等技术服务工作,记录并反馈服务结果。 第十八条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按照引导信息开展常规访视工作,记录并上报服务结果。 第五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避孕节育和术后随访服务工作时,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做好服务记录,并以此为依据反馈服务时间、服务机构、服务结果等基本信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结果以及服务时间、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进行反馈。 第二十条村级在开展常规访视服务工作时,将服务结果直接记录在服务信息引导单上,并将访视结果、访视时间进行反馈。 第二十一条利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定期生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报表,分析评估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状况等,更好地为技术服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二条以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服务记录中的个案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电子档案,实现技术服务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的个案信息要及时更新,保证所生成的引导信息全面、准确。 第二十四条引导信息及服务反馈信息涉及公民隐私,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随意丢弃和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服务信息引导单作为技术服务档案按有关规定存档。村级使用的常规服务信息引导单由乡级按年度整理归档,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推动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融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将服务信息引导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整体工作中进行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七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服务信息引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范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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