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学习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讨论我区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规定; (2)通报县处级、厅级干部在廉政建设、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县处级、厅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已查处情况和违反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的情况;
2、 (3)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5)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审计厅、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关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可列席参加。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联席会议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部部长为召集人,分管部长可受部长委托主持联席会议。 第五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
3、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确定一个职能处室为联络处室,其处室负责人为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成员。 第六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的安排,综合整理各成员单位通报的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 第七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 (1)召开联席会议前,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收集整理通报交流的有关问题,将有关材料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 (2)召开联席会议时,与会人员就各自单位收集群众反映和组织上调查处理的有关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情况书面或口头进行通报、交流,集体进行
4、讨论研究。 (3)联席会议结束后,联席会议召集人就议定的事项审定和签发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分别落实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重大问题及重要线索,要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合力。 第十条各成员单位参加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的有关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收集、通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联席会议通报的内容。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