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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规章制度.docx

上传人:qwe****66 文档编号:7058803 上传时间:2024-12-25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5.0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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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

2、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xx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县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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