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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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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实施限时办结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内办结并予以答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同类事项办理时限,确定标准办理时限。 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当场办结。 第四条行政机关办理本制度所列事项应当编制《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监督部门电话,并在办公场所xx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六条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同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明确每个部门的办理时限。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八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全县行政机关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监督、考评。 第九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由xx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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