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QF-2005-14
合同编号: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文本监制章
发包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承包方: 青岛市永通拓展实业有限公司
制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修订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青岛市永通拓展实业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底隧道口沿线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工程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团岛一路78号1-28号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屋面防水,瓦屋面整修,外墙修饰,门窗维修油漆,整治门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
□1、基础工程: ;
□2、主体工程: ;
□3、电气工程: ;
□4、给排水工程: ;
□5、采暖供热工程: ;
□6、通风空调工程: ;
□7、楼地面工程: ;
□8、内墙抹灰工程: ;
□9、外墙工程:√抹灰 □保温 √涂料粉刷 ,施工图范围内楼院外墙粉刷;
□10、防水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楼院屋面防水;
□11、门窗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楼院门窗制作,维修,油漆;
□12、消防工程: ;
□13、室外管网工程: ;
□14、室外环境工程: ;
□15、玻璃幕墙工程: ;
□16、网架工程: ;
□17、装饰装修工程: ;
□18、设备安装工程: ;
□19、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
□20、市政工程: ;
□21、园林绿化工程: ;
□22、修缮工程:施工图范围内楼院瓦屋面维修,及需要维修的项目;
□23、其他:施工图范围内楼院动力电线维修整治;
□24、其他:施工图范围内楼院门头拆除,制作安装;
由于承包人资质限制,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5月15日(具体时间以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2011年6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30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_伍拾叁万壹千伍百陆拾柒元壹角贰分
(小写)¥:_ 531567.12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 5 月20 日
订立地点::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延吉路11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66071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丛志豪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蓝令先
电 话: 电 话:85807689
传 真: 传 真:85807689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青岛银行宁夏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802090200241298
2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二、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本合同通用条款
(3)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0)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1) 工程进行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 和电子邮件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
4 适用标准、规范
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十日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无
5 图纸和技术资料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套,其中竣工图: 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年 月 日。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6 通知与送达
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延吉路111号
6.3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 发包人
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 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 施工现场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前由发包人组织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造价咨询机构与承包人进行工程交底。
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双方协商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协商
8 承包人
8.1 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无。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每半个月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下半月施工计划和上半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及监理批复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 按照国家及青岛市的安全法规、标准、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无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无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无
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 符合青岛市卫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 双方以书面委托为准。
8.2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范》及青岛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管理人员
9 工程师
9.1 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 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工程管理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代表监理,负责监理工程的相关事宜
9.3 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增加因素以及索赔事项
10 项目经理
10.1 项目经理的姓名: 刘安家 , 资格:
五、分包
11 承包人分包
11.2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
(1)分包工程: 分包人:
(2)分包工程: 分包人:
(3)分包工程: 分包人:
12 发包人分包
12.1 分包工程及分包人名称:(1)分包工程: 分包人:
(2)分包工程: 分包人:
(3)分包工程: 分包人:
六、施工准备
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单项工程名称:无
14.2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 承包人在技术交底后3日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3日内批复。
15 施工准备工作
15.8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开工前提供
15.10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发生时双方协商。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8 工期及延误
18.1 开工日期:2011年5月15日 (以实际开工为准)
竣工日期:2011年6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1天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无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无
18.5 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处罚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无
19.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无
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无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人应提前将所需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颜色、质量、产地、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核确定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的,发包方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5%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直接经济及间接经济损失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
21.3 检验试验费用的约定:
(1) 承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所进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2) 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 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验收合格
22.7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
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并符合其要求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本工程合同价款:
币种: 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_伍拾叁万壹千伍百陆拾柒元壹角贰分
(小写)¥:531567.12元
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人工单价:
(大写): 省价伍拾叁元∕工日 土建安装肆拾肆元∕工日,装饰肆拾捌元∕工日
(小写)¥:省价53元∕工日 土建安装44元∕工日,装饰48元∕工日
25.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且综合单价不得超过预算控制价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
25.3.1 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
(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以当地造价部门同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准),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
序号
材料名称和规格
单位
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
调整方法
备注
(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3)其他:
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3)其他: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25.7 暂定价材料、设备名称及暂定价:
25.8 暂定价的最后确定方法:
25.9 暂定金额工程名称及暂定金额:
26 工程量确认
26.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其他《山东省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2010年、现场
27 工程款支付
27.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及数额:按合同价款的30%拨付。
27.2 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 无
工程预付款扣回比例: 无
27.3 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结算审计后,拨付至工程决算值的9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4日内)将质保金无息支付。
27.5 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无
十一、工程变更
29 变更价款确定
29.2 工程量变更幅度:无;或引起合同总价变化幅度:无 工程量增加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无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依据市场价格及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价格为准
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
30 竣工验收
30.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竣工验收后21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资料各一份。
30.7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无
31 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31.2 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发包方收到结算书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审核。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结算完毕后7日内
31.7 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
(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
(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
(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
(4)其他: 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 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63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工期顺延,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每延期一日,按所欠金额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每延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每延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延期一日,按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无
32.2 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造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按工程总价的5%承担违约金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修至合格。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无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发生时双方协商
34 争议
34.1 解决争议的约定: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合同管理或其他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
□青岛仲裁委员会;
□其他仲裁委员会 。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可抗力
36 不可抗力
36.1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6 级以上的地震;
(2) 10 级以上的大风;
(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
(4)37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
(5)其它: 类似非典、鼠疫、霍乱、禽流感等瘟疫的发生、政府指令性停工。
十六、保险和担保
37 工程保险
37.3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
(1) 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37.1
(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3)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37.2
38 工程担保
38.3 履约担保金额为:无
支付担保金额为: 无
38.8 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无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3 合同份数
43.2 合同副本份数: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副本保存单位:副本肆份双方各执二份。
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
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代表签字后,方可施工。工程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量和材料价格调整的,由承包方提供,经发包方、监理和承包方共同核定确认。
若设计提出材料变更时,结算时按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审计共同签字认可的材料单价计入结算。
因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根据其原有综合单价,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经发包人、监理、审计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附件: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八大峡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 青岛市永通拓展实业有限公司
为保证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范围
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及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反修内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除外)。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词霸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质量缺陷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无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预留
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
七、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八、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出现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在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未及时修理发包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九、争议处理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丛志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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