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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非煤矿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及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
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试 行)
一、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88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区域内从事非煤矿矿山企业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省境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对外发包井巷工程、井下采掘作业、尾矿库施工、井下采空区处理等工程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在发包石油测井、录井、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对外发包井巷工程、井下采掘作业、尾矿库施工、井下采空区处理等工程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发包石油测井、录井、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油建、储运等工程项目,必须首先由工程项目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依法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
1、持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业务许可和证件的时效性在规定的范围之内;
2、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相关业务范围与《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内容一致;
3、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及省上的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4、井巷工程(采掘施工)服务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以及企业外派承包管理人员,经过市(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门培训,并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关于“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规定设置了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7、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劳动报酬和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等法律规定;
8、具有承包井巷工程、井下采掘施工作业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的符合要求的设备和装备;
9、制定和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0、甲方需要审查乙方的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通过资格审查后,甲方向乙方出具资格审查合格证明书。
四、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在本省区域承接工程项目时按以下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制。
1、在外省(区、市)登记注册的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首先要通过甲方资格审查后,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申请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市(州)安监局初审后,出具《井巷工程(采掘施工)企业或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企业备案登记初审表》,并向省安监局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省安监局出具登记备案文件。
2、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在承接工程项目前,通过甲方资格审查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安监局申请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州)安监局出具登记备案文件。
五、甲方与乙方签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乙方必须持有省安监局或市(州)安监局出具的登记备案文件,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规定,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告知所承包工程项目的主要危害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并同时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
六、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工程项目所在地属地监管。乙方在承接甲方工程后,需在开工前向属地县(区)级安监部门提交开工报告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与甲方单独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及登记备案手续。
七、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和石油天然气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登记备案申请文件;
2、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资格审查合格证明书。
3、非煤矿矿山企业或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以及施工队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6、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资料;
7、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8、职工花名册及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9、工伤保险证明;
10、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证明;
11、主要设备、装备明细表;
12、近三年安全生产业绩;
13、安全投入财务证明;
1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凡具备上述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准予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文件,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二年。
八、当甲方与乙方签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后,乙方要根据所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在一个月内制定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甲方。
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矿山井巷工程(采掘施工)单位和为石油天然气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单位的安全监管。
1、工程项目发包方将其工程项目发包给不符合规定的承包方时要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工程项目发包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单位未经登记备案或所承包工程项目内容与行政许可范围不相一致以及有关证照不全的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第四十四条)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本办法由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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