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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拖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主持稿_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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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拖小区业委会选举大会主持词 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进程,现阶段将进**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报名工作。 根据《**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经**小区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讨论决定,特制订**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原则上每个组团将产生1-2名候选人,由业主代表自荐和业主联名推荐产生。凡已当选为业主代表的业主,如有意向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作为自荐候选人;公信力强、群众认可度高的业主,经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可作为推荐候选人。每户限自荐或推荐1人。请带好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到新康第一社区居委会报名; 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候选人应把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基本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公信度高;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能有效行使业委会委员职责; (五)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没有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 (六)无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三、如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名人数超过或不足本组团(分区)额定人数时,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本组团(分区)内报名人数超过额定人数时,筹备组将征求自荐和推荐业主的意见,由业主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磋商解决。若磋商不成的,将组织该组团(分区)内全体业主代表进行推选,得票数多的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如果本组团(分区)内无人报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时,筹备组将征求本组团业主代表意见,由业主代表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推荐仍未能产生合适人选,将视为该组团(分区)业主放弃业主委员会委员被选举权利,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四、报名时间: 五、报名地点:**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9名。业主委员会委员中将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第二章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负责筹备。在住建局等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五条 筹备组由**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代表各一名,其余为小区业主。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组成后,其人员名单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征求业主意见;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建议名单; (四)做好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参加,出席的业主代表过半数,大会可以召开。如有代表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等形式产生,经筹备小组最终确认。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代表)大会召开前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推选的召集人主持。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现场实名投票的方法。与会业主代表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如果在业主(代表)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投票结束后,由业主(代表)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结果,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超过1/2的业主代表参加投票,选举可以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每个组团候选人以得票高者当选,余一名委员由其余候选人中得票最高者担任。 第十六条选举回收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第十七条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由业主(代表)大会做出决定。 1.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2.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索取、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个人财物和报酬的; 4.不遵守管理规约、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席三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6.提出书面辞呈的。 第二十一条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代表实名投票进行表决,经半数以上的业主代表通过方可罢免。罢免委员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因委员资格终止或委员被罢免而出现委员缺额时,按照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补选,但缺额人数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变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一周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30日内,向**区住建局申请登记备案,住建局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可以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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