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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目标,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运行效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及以上政府投资补助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范围应与市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一致;验收时间以批准的建设工期为准。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四条 验收规程规范及标准
(一)规程规范及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重庆市城乡供水工程设计图集》、《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
(二)经批准的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文件。
(三)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分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
(一)县级验收
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在“完工公示”10日后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鉴定书。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由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卫生部门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向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申请市级验收,同时将验收有关资料报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市级验收
1.时限要求: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水利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各区县(自治县)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验收工作,对验收的区县(自治县)需提前10个工作日进行通知。
2.验收方法:市级验收采取抽验方式进行。市级验收委员会在县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取,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进行抽验。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察看现场、群众测评等方式对抽样工程进行逐项全面检查验收。
面上工程抽验:有项目的区县(自治县)都要进行抽验,每个区县(自治县)抽验乡镇不少于2个,每个乡镇抽取3个村,每个村抽取10户进行验收,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填写有受益人签字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现场抽验卡(见附件);对面上规模在20m3/日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抽验工程数不少于该年度同类工程总数的10%。
集镇供水工程抽验:该年度下达计划数量在2座及以下的集镇供水工程全部验收,2座以上的按下达计划数量50%的比例抽取验收。集镇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10名村民代表签字。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水利(水务)局会同发改委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示。
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及“公示”原件报市水利(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市验收委员会根据区县整改情况可组织复验。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完成、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运行管理六个方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无主要媒体对工程的完工公示、无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检报告或报告结论不合格、无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报告反映问题严重未得到整改、无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或水质检测不达标者,工程不予验收。
第八条 组织领导验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置、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九条 前期工作验收包括:前期工作经费落实情况、实施方案编制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及上报市级部门备案情况。
第十条 投资计划完成的验收包括:投资计划文件下达与执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水质监测设备配置及日常监测等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验收包括:规划建卡、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公示制、监理制、县级报账制实施等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质量评定、原材料和设备质量检测数据、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的验收包括:市及以上补助投资到位,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的落实、合同执行、费用结算、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验收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任落实、产权确认、水价核定、水质监测、水源保护、应急预案等情况。
第五章 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上报市级的备案资料
1.区县(自治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
2.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财务决算报告;
4.区县(自治县)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 备查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资料
1.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实施方案;
2.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级对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查意见;
4.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申报、批复文件;
5.饮水不安全人口入户登记卡。
(二)项目建设管理文件资料
1.建设单位组织机构成立文件;
2.工程建设有关招投标文件;
3.施工承包合同;
4.工程监理文件、资料;
5.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资料;
6.项目开工、完工公示原件;
7.设备及管材的合格证、检测报告、卫生部门的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及批次材料抽样检测报告;
8.本年度(或批次)建成工程汇总表,工程总体分布图;
日供水能力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提供工程竣工图,包括总体布置图,水厂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水厂设计结构图,净水工艺图,净水工艺操作流程图,电器主接线图,电器平面布置图等。
9.工程照片及录像资料。
(三)资金管理文件资料
1.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2.项目配套资金文件;
3.资金拨付凭证、财务帐目、财务预算、决算报表;
4.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表;
5.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工程建后管理资料
1.工程简介;
2.组织管理机构;
3.工程管护制度;
4.产权移交登记卡;
5.工程运行机制;
6.工程水价和收费标准;
7.水源保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急机制建设等资料;
8.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五)竣工验收文件资料
1.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包括工程立项、建设管理、投资计划、工程内容、工程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情况、竣工决算、审计情况,以及效益、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
2.受益户签字销号登记卡;
3.工程监理报告;
4.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5.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6.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7.工程施工管理报告;
8.水质检测报告(取水口水质检测报告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9.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
10.区县级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 验收资料应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归档。
日供水能力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独立装订。
第六章 验收总结
第十七条 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写出验收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工作概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效益、工程运行管理;项目建设的做法和经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
第七章 验收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验收人员开展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守验收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验收工作的严肃性,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工程建设的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十九条 被验项目法人及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验收,配合验收委员会工作,积极如实提供验收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薄、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二十条 对验收提出的问题,被验单位可以向验收人员进行质疑,对整改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或上一级水利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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