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还贷协议书
甲方: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学金基金管委会(学生处代)
联系电话:
乙方: (借款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的从属协议,用于明确乙方向甲方归还心平贷学金的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订立如下还款协议:
一、截止 年 月 日,乙方获得甲方心平贷学金共计 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二、乙方于 年 月 日因 原因,正式离开江西师范大学;
三、乙方将分 期偿还贷学金本金及使用费,具体如下: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一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二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三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四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五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六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七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八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九期,偿还金额为 元;
于 年 月 日之前偿还第十期,偿还金额为 元;
四、使用费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和《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计算,具体按照 年 月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 年或5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年定期存款利率 %),并按年计算复利。
五、经双方确认的协议,自毕业后之日起四年内还款的,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超过四年还款的,按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使用费。
六、乙方直接向甲方开设的帐户中汇款,用于归还贷学金本金和使用费,甲方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洪都支行,帐户名称为: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帐号为:36001050400052510878。
七、乙方要认真履行还款义务,贷学金未还清之前,应积极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持联系(联系电话:0791-88120128),及时通报本人工作及地址变动情况。
八、乙方逾期不还的,甲方有权在相关网站上发布催还公告,并公布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就读院系、班级、专业及目前工作单位等信息。
九、本协议作为《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乙方未还清贷学金且离校时签署,与《江西师范大学心平自立贷款助学金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和乙方所在学院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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