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704339 上传时间:2024-02-1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

2、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 (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

3、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而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第三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工作,并指导全省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五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我省承接水利工程项目有关业务,必须遵守先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登记手续,后

4、开展工程业务的原则。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我省开展业务前,必须先办理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且在浙江水利网(http/)公示后,方可进入我省开展水利建设经营活动,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第六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备案登记实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业绩等相关信息公示制度。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备案时,必须先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等有关情况、在浙办事机构情况以及已有工程业绩等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经核查后予以公示,并供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七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两

5、类。(一)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进浙承揽在建水利工程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所施工、监理单项工程进行的补办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可分别凭本办法第九、十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二)年度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是指对下一年度拟进浙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的登记备案。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可凭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可凭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第八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

6、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企业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监理企业持有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三)施工企业派驻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施工企业派驻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书;(四)监理企业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第九条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1、建筑业企业资

7、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中标通知书、施工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6、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参加工程管理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参加工程管理的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的上岗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11、已按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

8、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第十条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一)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中标通知书、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以上文件资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查。第十一条进浙水利施工企业申请年度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省设区市所在地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办公场所;(二)持有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证明;(三)具备符合要求的企业驻浙人员;(四)企业拟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符合工程项目要求,企业拟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持有符合要求的证书;(五)企业在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六)近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七)企业驻浙机构已

10、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金一级以上企业不得小于500万元、二级企业不得小于300万元;(八)按照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第十二条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可向我厅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一)水利施工企业进浙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浙承接工程任务的介绍信原件;5、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评价

11、证明原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7、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签);8、施工企业拟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9、施工企业拟派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上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0、企业驻浙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11、企业驻浙机构人员任职文件原件;12、企业驻浙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3、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由进浙水利施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

12、出具);14、企业驻浙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5、企业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证明原件;16、证明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施工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17、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8、企业驻浙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9、已按省政府规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进浙水利监理企业申请年度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省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独立办公场所;(二)具备符合要求的企业驻浙人员;(三)监理企业持有水利部、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四)监理企业拟派总监理工

13、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符合工程项目要求,并持有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五)监理企业在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六)近三年内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七)企业驻浙机构已在地市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金甲级企业不得小于100万元、乙级企业不得小于50万元;第十四条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可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一)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一式3份);(二)附件材料1份,包括: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等级资

14、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上岗资格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近三年内未发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由进浙水利监理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出具);7、企业驻浙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8、企业驻浙机构人员任职文件;9、企业驻浙人员劳动合同和社会

15、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0、企业驻浙办公地址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1、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证明;12、证明近十年承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绩的原件及复印件;13、近十年监理的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4、企业驻浙机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五条未按本办法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办理年度登记备案手续。取得单项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揽备案项目之外的工程。第十六条未取得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的水利施工企业,不得在浙江省范围内承接水利施工(监理)任务。全省各级水行政

16、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得允许其参加水利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复开工报告。第十七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每承接到一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任务,应在项目开工之前,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中标通知书、建设合同和相关人员情况等资料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录入企业考核档案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每完成一项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应将工程情况填入备案登记证的工程一览表中,并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盖章确认。未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档案材料和未将承接的工程情况填入备案登记证工程一览表中的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不得申请下一年

17、度的安全管理登记备案。第十八条备案登记证是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水利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招标人)、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监察执法部门、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场所要求出示的,应予以出示。第十九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时,水利建设工程发包单位(招标人)在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对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其项目经理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取得进浙水利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卡,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同时配套使用方为

18、有效。第二十一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经营活动不进行登记备案的,将按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接受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应按建设部、水利部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职工进行技术、安全等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到位和人员持证上岗。第二十四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信息的变更。第二十五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年度信誉检查,评出信誉等级,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业绩记录。1、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无经营

19、业绩,年度信誉等级记录为无业绩记录。2、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不合格;(1)严重违约的;(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3)发生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4)与项目法人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5)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监理)的;(6)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7)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8)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9)使用未取得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技术工种的作业(监理)人员,情节严重的;(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

20、程,情节严重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基本合格。(1)有违约行为,但不影响工程进度的;(2)有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情节较轻,未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3)技术作业(监理)人员无水利上岗资质证书,情节较轻的;(4)其它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4、能较好履行投标承诺和施工(监理)合同,遵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技术规程,技术作业(监理)人员严格持证上岗,工程质量合格,无死亡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发生,无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合格。5、连续3年年度信誉等级考核合格的

21、,年度信誉等级核定为优秀。第二十六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信誉检查时间定于每年9月至10月,由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对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一年内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经营、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考核检查,评出信誉等级,并记录在备案登记证中。第二十七条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证无年度信誉检查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连续两年无业绩记录的,证书自行失效。第二十八条年度信誉等级不合格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在浙的水利工程建设经营活动进行限制。企业在浙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做出处罚或处理。第二十九条对进浙水利企业的资质和在我省参与水利工程

22、建设活动的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执行清出制度。对违反国家、省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的进浙水利企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进浙水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进浙水利企业资质年度备案资格或暂停项目备案1-3年的处理:(一)存在拖欠材料款、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存在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二)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三)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

23、、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不相适应;(四)出租、涂改、伪造相关证明材料骗取办理外省进浙水利企业备案登记手续的;(五)资质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相应变更备案登记手续的;(六)在浙从业期间发生水利建设市场违规行为、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或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行为的;(七)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项目部成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八)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已在我省承接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进浙企业应于2007年12月1日前申请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每年10月至12月申请办理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未按要求办理工程安全管理备案手续的施工、监理企业擅自开展业务的,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停业整顿,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予施工。对既不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又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整顿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环境建筑 > 工程监理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