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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讲: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十五)(2011年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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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列人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59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除应被责令改正外,还应当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3、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1)验收组织 1)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3)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 目档案的验收; (4)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 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2)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1)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2)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 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3)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4)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 建档案接收单位; (5)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 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2)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档案质量的评价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3)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 4)档案验收结果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 为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 (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个月前完成。(09真) A、1 B、2 C、3 D、4 答案:C 二十、税法 (一)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的义务。包括依法纳税义务、出境清税义务和纳税人报告义务。 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10真) A、万分之五 B、千分之五 C、万分之三 D、千分之三 答案:A (二)了解税务管理的制度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三项制度,分别是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和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注意纳税人必须持证办理的事项。 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等。 二十一、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一)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民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其区别主要体现: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特殊构成要件和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其中,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行为有: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③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例34、下列选项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是()。(10真) A、工地的塔吊倒塌造成临近的民房被砸塌 B、某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竣工 C、因台风导致工程损害 D、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1、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处罚 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对于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而言,行政处罚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例35、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10真)(注:此题超纲)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地方性法规 答案:B 结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例: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09真) A、没收财产 B、罚金 C、撤职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2、行政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造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咨询工程师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会计证 | 建筑师 | 安全工程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银行从业 | 证券从业 | 期货从业 | 经济师 | 报关员 | 外销员 | 执业药师 | 卫生职称 | 助理医师 | 职称英语 | 职称日语 | 职称计算机 | 雅思 | 公共英语 | 自考英语 | 新概念 | BEC | 托福 | 公务员 | 人力资源师 | 高考 | 中考 | 司法考试 | 更多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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